酒店人事奖惩制度(规章制度)

时间:2022-06-25 17:24:02 来源:网友投稿

 酒店人事奖惩制度(规章制度)

  □奖惩制度□ 奖惩第一条 (一)奖励办法如下:

 (1)颁发奖状。

 (2)颁发奖品。

 (3)颁发奖金。

 (4)带薪休假。

 (5)加薪。

 (6)提高职位。

 (二)奖励由所属主管报备申请,由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以董事长名义公布施行。

 第二条 奖励种类如下:

 (一)服务年资奖:服务年资奖分为三种类,凡持续服务公司满 10 年、满 20 年、满 30 年之从业人员均予颁奖。

 (二)模范奖:品行端正,技能优秀,对职务诚实,堪为大众模范者。

 (三)效率奖:工作效率卓著出众者。

 (四)提案奖:依据另定提案规定,对业务上有益的发明,改良或研究创意者。

 (五)灾害功劳奖:防止灾害于未然或遭遇灾害时,有特别功劳

 者。

 第三条 惩戒分为申诫、记过、记大过、开除。

 (一)申诫一次公布:提出悔过书。

 (二)小过一次(申诫两次)公布:停职(七日以内不发给薪津)。

 (三)小过二次公布:停职(十四日以内不发给薪津)。(四)大过一次(即小过三次)公布:减薪(期间在六个月以内,一次减少一日平均薪津的半数以内,但不得超过薪津总额的 1/10)。

 (五)大过二次公布:

 降职(提出悔过书,定期或不定期降职位或等级)。

 (六)大过三次开除。

 第四条 从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小过一次(满三次作大过一次)但可酌情以申诫之。

 (一)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不顾工作的利害或妨碍他人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二)工作时间瞌睡,阅读书刊报纸处理私事等不关心工作者。

 (三)在公司规定外的场所用膳或抽烟者。

 (四)损坏物品、货品等其他情节轻微者。

 (五)不遵守安全及卫生规定事项者。

 (六)男女员工在公司内戏谑者。

 (七)滋事生端妨碍工作者。

 (八)未经许可擅入其他工作场所,或进入禁止场所者。

 (九)以工作的理由,未经许可提早一小时以上进场或超过结束

 时刻一小时而不退场者。

 (十)公司证章或身份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借给他人或使用他人所有者。

 (十一)进出工作场所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者。

 (十二)未经许可由规定外的处所进出者。

 (十三)无正当理由对携带品的检查加以拒绝者。

 (十四)未经许可将日常携带品以外的物品携人公司内者。

 (十五)签到簿卡委托他人代签或受托为他人代签者。

 (十六)未经许可擅将外人携进公司内者。

 (十七)未经许可在规定外的场所会客或哺育婴儿者。

 (十八)在公司内买卖物品或招介以图利者。

 第五条 从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大过一次,满三次大过者开除:

 (一)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影响工作情节重大者。

 (二)在工作场所饮酒者。

 (三)损坏设备,物料货品等情节重大者。

 (四)职务调动、停职、职务解任、职务异动时对继任人员未予确实办理移交或交换班及临时擅离职守时交代不清,致工作发生重大错误者。

 (五)部分主管以上人员对属员的指导监督有过失,致使经管业务发生重大错误者。

 (六)未经许可而从事商业或兼任他公司职务者。

 (七)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集会、演讲、广播、宣传或者类似行为者。

 (八)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散发、张贴、公布文件或者类似行为者。

 (九)伪造、变造或滥用身份证明书,其他传票、单据、证明书者。

 (十)在公司内疏忽烟火的处理或在规定场所外使用烟火者。

 (十一)妨碍公司举办的活动、集会者。

 (十二)受申诫处分而不提出悔过书,显然无悔过之意者。

 (十三)破坏公司的各种(项)福利设施的秩序或风纪者。

 (十四)发生火灾、水灾及其他非常灾害或有发生的可能而未尽力防止者。

 (十五)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摄影、描绘及其他类似行为或将公司的文件、图面、查阅账簿或转记者。

 (十六)未经许可擅自令外人进入公司内参观或有前项行为者。

 (十七)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者。

 (十八)过分超越本身权限,擅自行为而招致错误者。

 (十九)录用时为虚伪的陈述或使用虚伪的履历书、户籍眷本、身份证明书者。

 (二十)滥加中伤或诽谤公司的职制或反抗职制者。

 (二十一)不遵守公司订立的章则规定者。

 (二十二)侮辱他人者。

 (二十三)殴人未曾致伤或互殴而不接受仲裁者。

 (二十四)男女从业员工在公司内戏谑情节重大者。

 第六条 从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开除,有触犯刑章者依法追究:

 (一)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二)受刑事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判决确定而未预知缓刑或未准予科罚金者。

 (三)撕毁本公司章则布告、通知或捣乱秩序事实确定者。

 (四)在第十条原则下,不服调遣违抗管理者。

 (五)殴人致伤或殴打职员者。

 (六)故意疏忽,擅离职守(包括值勤时间)致损害物件等情形重大者。

 (七)故意损坏公司各项设备或建筑物者。

 (八)借故停止工作或怠工,事实确实者。

 (九)无故拒绝工作者。

 (十)旷职五日以上或上班情形不正常者。

 (十一)无故经常迟到、早退或因私事外出者。

 (十二)无故拒绝接受公司的教育或不诚实受讲者。

 (十三)在公司内赌博或类似行为者。

 (十四)非法强迫他人辞职或阻止者。

 (十五)在公司内男女从业员工有暧昧行为情节重大者。

 (十六)利用本公司物资赠予他人或偷窃本公司公私物件者。

 (十七)泄露本公司的机密者。

 (十八)假借本公司的名义在外招摇损害本公司名誉其情节重大者。

 (十九)携带违禁品入公司者。

 (二十)营私舞弊者。

 (二十一)寻衅吵闹搬弄是非、胁迫、监禁或类似行为者。

 第七条 (一)从业员工的惩戒除第五十五条者外,由班长、组长、课长报请所属主管核定后分别向总经理、部务课长报备。

 (二)部分主管人员的惩戒,由所属最高主管报请总经理转呈董事长核定发布。

 □安全及卫生 第八条 从业员工必须遵照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的指示,遵守有关保持安全,防止灾害及卫生等必要事项。

 第九条 从业员工发现火灾,其他非常灾害的发生或知悉其危险时,须采取临机应变措施。同时应即刻向有关人员及其他适当人员报告并互相协力抢救,使灾害降至最低限度。

 第十条 从业员工为防止危险,预防灾害,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未经许可不得除卸安全装置或使效率消失。

 (二)责任者以外的人员,不得操作专用设备。

 (三)运转中不得清扫机械或整理加油。

 (四)汽油及其他油脂类,不得接近烟火。

 (五)不得在指定处所外抽烟。

 (六)不得在可燃物附近焚火,及处理烟火。

 (七)工作结束后,对焚火、电灯、电热等烟火,必须完全收拾妥善。

 (八)操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手套。

 (九)发现器具故障,或认为危险时,应迅速报告责任者,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不得违反所属主管有关安全的命令或注意。

 第十一条 从业员工的同居者,或邻近者有患法定传染病或疑问者,应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一)对从业员工录用时及每年定期予以健康诊断。

 (二)因本人的希望或其他事情而无法接受前项之健康诊断者,须提出医师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三条 未满 18 周岁者女性无经验者及有关技能无一定资格者,不予派任处理法定危险性或卫生上有害的业务,并笨重物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举办与业务有关的安全及卫生教育训练时,从业员工应积极接受。□灾害补偿 第十五条 从业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负伤、罹病、残废或死亡者,由公司发给下列补偿费:

 (1)医疗补偿; (2)休职补偿; (3)一次定额补偿; (4)残废补偿; (5)遗属津贴。

 第十六条 (一)从业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负伤或罹患疾病者,于公司指定医院或劳工保险部门指定医院医疗。

 (二)因情形特殊接受其他医院医疗者,核实发给费用。

 (三)医疗期间原则上以负伤或疾病痊愈为止。如医疗开始后两年而未能痊愈者,即予办理一次定额补偿手续。

 第十七条 (一)从业员工依照前条规定为医疗而不能工作者,应发给休职期间的休职补偿。

 (二)休职补偿限于最初两年发给工作期间应领薪(工)津。

 第十八条 (一)接受医疗补偿的从业员工医疗开始后经过两年而负伤或疾病未痊愈者,比照劳保条例发给一次定额补偿。

 (二)一次定额补偿后,公司不再负一切的医疗补偿。

 第十九条 从业员工因业务上负伤或疾病痊愈而身体遗存障碍者,视其残废程度给付事故发生的当月一日前最近六个月平均薪津,乘以劳工保险法规定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日数的残废补助。

 第二十条 从业员工因业务上死亡,遗属及从业员工本人依赖其生前收入维持生活者,比照有关法令规定给予遗属津贴。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呈请当地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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