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党政干部问责规章制度(试行)

时间:2021-12-31 08:07:00 来源:网友投稿
XX镇党政干部问责规章制度(试行)

  党委、政府发现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可直接启动问责程序,指令镇问责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下面工作范文网小编整理了XX镇党政干部问责规章制度(试行),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效率效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奋发有为,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昆山市机关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全镇各党组织、政府机关各部门、镇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所属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的;对上级以及镇党委、政府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在行动上推诿、抵制执行或者故意歪曲误导,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按质完成镇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或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二)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或集体资金、国有或集体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十一)因疏于管理或工作失误,引起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舆论媒体曝光,损害政府形象的。

  (十二)对本单位内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四)指使、授意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十五)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

  (十六)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 影响政府效能、损害政府形象及破坏投资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借用各种名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因行政效率低而使企业丧失发展机遇的,因工作作风问题而使企业蒙受损失的,因为“釜底抽薪”行为而使企业陷于绝境的;

  (二)违规实施行政审批或在行政审批中故意推诿、拖延,使行政相对人蒙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在工作中向当事人索要物品,或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和其它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四)存在乱收费、乱罚款或不提供合法票证等乱作为行为的;

  (五)不能按规定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引起投诉的;

  (七) 其它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单位工作效能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值班制度,工作日内经常性编造借口外出处理私事的;

  (三)在公众场合或网络媒体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四)违反规定泄漏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六)不按政策规定,直接组织参与乱搭乱建或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章违法建设,造成社会反响的;

  (七)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生乱搭乱建,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集体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违规现象不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的;

  (八)个人直接或庇护亲友占用镇属公房,拒不退还,影响全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

  (九)在审计中发现各类款项收支不明,包干费用超额宕欠、且数额较大的;

  (十)干部、党员不带头执行上级在拆迁、征地补偿等方面政策的;

  (十一)搞小集体、“小金库”,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和资产,乱发各类钱物的;

  (十二)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十三)其他失于检点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未按照决胜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工作要求部署开展工作的;

  (二)在决胜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工作中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在决胜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工作中不积极配合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

  (四)未完成本单位决胜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五)其他在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影响全市现代化工作进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二条 实施问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降职使用;

  (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九)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问责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追究或者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问责对象被问责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与其报酬挂钩。

  第四章问责的实施及程序

  第十七条 镇党委、政府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党政办、纪检、组织、人事、监察、财政、经服中心、信访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纪检监察室。

  第十八条 党委、政府发现干部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可直接启动问责程序,指令镇问责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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