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9 19:44:02 来源:网友投稿

 X XX 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根据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X 政办〔2018〕X 号)、XX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X 人社〔2016〕X 号)、XX 省财政厅 XX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XX 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 财社〔2019〕X 号)、XX 市人力资源管社会保障局 XX 财政局关于印发《XX 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X 人社〔2017〕X 号)、X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分解下达2020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任务指标的通知》 (X 人社〔2020〕X 号)等文件精神,决定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开发政策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3-6个月短期性、临时性的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对象,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服务岗位; 一、岗位设置与申请 (一)开发 15 个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开发 15 个基层短时性公益性岗位,主要吸纳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开发25个基层公益性岗位,主要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对象,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以上岗位由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定。

 二、岗位类型 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领域,或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三、安置对象 (一)具有我省户籍、五年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研究生以上学历愿意在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初次申报时的年龄和学历为准),重点安置 2020年毕业年度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

 (二)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年满 50 周岁以上、女年满 40 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二代《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5.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 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 XX 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人员: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 40 周岁以上、女满 30 周岁以上人员;2.持二代《残疾人证》人员;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

 员。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以下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并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公共部门后勤保障。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安、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城市管理。具体包括交通协管、城监协管、食品监督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卫生保洁、绿化等。

 (三)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及物业管理等。

 (四)公共服务协理。具体包括就业、养老、残疾人服务及社区服务协理等。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和认定可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录用程序和要求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公布信息。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考察聘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录用手续,并在一个月内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薪酬待遇 (一)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资待遇(含五险)大专 3000 元,本科 3200 元,研究生 3500 元,服务期限最长不超2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二)短期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570 元)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水平,需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遵循不同岗不同酬的原则,每月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视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确定。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期限 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按不同对象,不同文件要求给予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公益性岗位实际服务年限予以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九、补贴资金申报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每年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2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十、监督管理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收回公益性岗位的相关补贴资金,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补助资金。

 2.区财政局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十一、附则 1.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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