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NO. :
签
约
须
知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六、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固定期限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一)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公司各项目部工作时间与发包方同步,即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实行单项作业承包工资制。施工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和休假均含在劳动定额内,并由作业班组自行安排休息。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报酬按劳动法执行。
四、劳动保护、劳动重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间工资标准为¥
元。
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单项作业承包工资制,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由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造成甲方短期停工,若乙方提供劳务,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其工资和医院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住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院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
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
第二十五条
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双方约定:
。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
(一)在施工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工作的,原则上在项目部就地安排轮休和集中安排补休,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轮休和集中补休的按劳动法执行。加班工资的计算按《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二)生产作业人员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执行。
(三)甲方为乙方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被保险人)同意第一受益人为甲方。若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工作因工受伤、致残、直至死亡,其赔付由甲方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或其代理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证件原件。
十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其捌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严 禁 复 制
(2007 年 12 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