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2-06-26 18:44:01 来源:网友投稿

 融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请假(含公休假)批准权限及程序规定:

  1.各股室(二层单位)干部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由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批准;1 至 2 天,经股室(二层单位)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3.干部职工请休假必须按批准权限办理手续。不办理请休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均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

  干部职工有事必须请假,同时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确属来不及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因公差离开工作岗位或融水的须填写《出差审批表》;由上级业务部门或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各类学习、培训、开会、挂职锻炼、借调工作的人员,由局办公室予以登记,不需另外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1.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并首先用职工公休假天数冲抵。

  2.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凭县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可请病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

  3.生育假:女干部职工生育可享受生育假。正常生育产假 90 天,难产 105 天,晚育120天。已领独生子女证的晚婚晚育女职工,生育假可延长为180天。女职工生育期间,配偶可享受 7 天的陪护假。

  4.婚假:干部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享受婚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职工婚假为 3 天,晚婚(男 25 周岁以上,女 23 周岁以上的初婚夫妻)的为 13 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丧假:工作人员本人的父母、配偶、直系亲属因故死亡时可享受丧假。根据我县的风俗习惯,一般根据实际情况给予 3-7 天的假期。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经领导批准另给予路程假。

  第七条干部职工出国(境)的,应分别严格按照因公出国(境)、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确定出国(境)时间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第九条每年对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与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先选优挂钩。

  第十条请假期间的相关待遇规定:

  1.干部职工请事假,用公休假冲抵的,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公休假天数冲

 抵后,半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含 20 天)的,应扣发一定的绩效奖(具体标准另定)。

  2.干部职工连续病假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2个月的,按人事部门有关标定核发工资。

  3.干部职工休生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期限或单位领导核准的期限内的。超出规定或核准期限的,超出天数原则上按旷工论处。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主要领导同意,超出的天数可作事假处理。

  4.干部职工当年累计请病、事假达到一个月以上者,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局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各股室(二层单位)的负责人一般不能同时请假,应保证一名领导(负责人)在岗。

  第十二条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在请销假期间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紧急事务得到及时处理。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假期期满无故不归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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