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2-06-26 1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清远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5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发〔20**〕6 号)、《关于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2 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34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针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分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分类分批进行整改,通过淘汰取缔一批、提升整治一批、验收备案一批,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规范

  (一)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年 1 月 1 日)为界线,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 20**年 1 月 1 日前的建设项目(除高尔夫球场项目),依法依规淘汰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验收备案一批。

  (二)甄别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况,按已建成项目、未建成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均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 20**年 1 月 1 日前的项目)。

 1.已建成项目。

  (1)对“未批先建”项目,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根据地方政府制订的整治方案开展建成违法项目的环保“备案”工作。

  a.对符合国土、城建等各类规划要求,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技术评估后给予备案,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确定环境管理要求,环保部门根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意见办理核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第三产业项目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建类项目(含房地产、工业厂房、基础设施),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给予备案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b.对不符合或整治后仍达不到前述“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以及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56 号)的规定,在20**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取缔。

  (2)对“未验先投”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加快推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项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第三产业项目,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或直接发放排污许可证。

  2.未建成项目。

  各级环保部门对发现的在建环境违法项目,应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处罚,由建设单位在 20**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对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在依法下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行政命令的同时,给予一定的时间限期整治,缓期执行。到期整治未完成的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再报清远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决定。

  三、组织实施及工作时限

  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环保部门牵头,发改、经信、住建、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通力配合,对本辖区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含属于上级审批管理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排查出来的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制订整治工作时间表,确保在 20**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对排查出的属于上级审批管辖权限范围的项目,属于市级审批权限范围的,按照方案清理规范,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处理;属于部级、省级审批权限范围的,各地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环境保护局,经市环境保护局商市有关部门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负总责,根据我市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按项目逐—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督导部门,督促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20**年12月31日前将整改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二)密切协调配合。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淘汰类的项目,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或证照。对达到或经采取限期治

 理、停产整治措施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督导,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调度和通报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整改无望的企业应当责令关闭。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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