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修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通知

时间:2022-06-25 14:28:01 来源:网友投稿

 附件 1

 关于修订<汕头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应有的救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并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对《关于印发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汕头保监分局关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民通〔2018〕30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实施办法》中第四、十二、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二条中的“民政部门”、“民政局”表述修订为“医疗保障部门”。

 二、《实施办法》第四条修订为:

 “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实施本区域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扶贫、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

 三、《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修订为:

 “(一)资助参保。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四、《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点修订为:

 “1.普通门诊救助。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封顶线内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普通门诊救助的年度封顶线,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为300 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为 150 元”。

 五、《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二、三点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资助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修改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六、《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点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资助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

 报销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修改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

 七、《实施办法》第八条修订为:

 “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在办理医疗救助时,对发现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应及时反馈同级民政、扶贫、残联等职能部门,按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参保手续”。

 八、《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

 “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封顶线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省规定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高于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九、《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删去。

 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修订为: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门诊、住院等医疗救助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及住院的医疗救助(含符合规定的一次、二次救助,下同),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二)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及住院的医疗救助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其应由医疗救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由区县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审核办理。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申请,不需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和民主评议。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月集中审核办理一次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申请”。

  十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订为:

 “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申请,由区县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报送市医疗保障部门后,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账户,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

 十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修订为:

 “(三)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医疗救助申请表》”。

 十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订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并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子账户,城乡医疗

 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十四、《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修订为: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水平、上级补助资金情况等,认真测算下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十五、《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段修订为:

 “市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对基金结余率过高的,可适度调整医疗救助水平以控制基金收支平衡,并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六、《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修订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有效期届满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修订。国家、广东省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有调整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七、《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修订为: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对因部分条款删去涉及的条款顺序变化,修订稿也做了相应调整。

 附件:汕头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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