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对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

时间:2022-06-24 15:32:02 来源:网友投稿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建二[2019]65号)

 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 11 月 19日

  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9〕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下达我市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

 作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建议;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按照财政部、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六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确需的评审、验收、

 绩效评价经费在地方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财政部及国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我市收到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于 2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于收到中央财政资金 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企业、单位,均可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 2个月内将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报财政部及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前,市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备案后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十七条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用款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管,建立项目退出和替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负总责,区财政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审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 1月底前向财政部及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造成隐性债务的,应取消项目资格,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问责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5〕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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