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84 页
省网编号:
5105012018000500
招标编号:
LZZFCGHYSY(2018)1002
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道路及桥梁维护材料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泸州
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与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8 2018 年 年 1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 25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44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46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49 第七章
评标办法 ......................................................... 53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 64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拟对“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道路及桥梁维护材料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LZZFCGHYSY(2018)1002。
二、招标项目: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道路及桥梁维护材料采购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采购 道路及桥梁维护材料。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共一个包件(购置清单及招标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方式:
招标文件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 9:00 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 9: 00 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购买。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供应商应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sggzy.com/)注册,登录后在线购买招标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后,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信息,请供应商及时在泸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 http://www.lzsggzy.com/ )的“项目开标前状态”栏目查看。如果该栏目提示项目达不到开标条件,代理机构将不组织本项目开标。
本项目开标、评标的具体场地安排信息,请供应商及时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http://www.lzsggzy.com/ )的“评审场地安排”栏目查看。
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以便为结果公告中公告中标明细提供数据。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8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地点:泸州市江阳区江景北路 6 6 号沣泽苑宾馆附楼四楼开标室。
九、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 - sichuan.gov.cn )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http:// www.lzsggzy.com)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8384397192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泸州市江阳区阳光花园 9 9 栋三单元 402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0-2585767 转 802
2018 年 11 月 14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12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
所投报价超过第六章分项单价和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低于成 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失信企业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3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声明。
4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中标供应商诚信声明情况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交纳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00元(贰万元整)
1.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通过投标人账户以网银方式转款(注:转款户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泸州市本级已开通跨行转账功能(试运行),凡是没有开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的网上银行(或网上在线缴费不成功)的供应商,均可通过“网银或柜面转账”方式交纳工本费或保证金。可选择原有登录方式报名交费,也可以通过“供应商网上快捷投标”方式(无需注册)直接报名缴费。
2.投标人可以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链接,自主选择任意一家银行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款提交投标保证金 ; 3.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转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工作人员,投标文件中也须包含转款凭证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兹证明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4.根据《泸州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泸市财采(2015)15号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4.1正常评标后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解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2个工作日内,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交填写完整无误的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提交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解退所有非中标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4.2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解退: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保证金退还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所交投标保证金; 5.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2018年12月6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6 履约保证金
1.根据《泸州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泸市财采(2015)15号文件〕规定,履约保证金的缴退按以下程序进行:
1.1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交入为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交款时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凭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2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履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凭《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形式退还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7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830-2585767转802 8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靳女士,联系电话:0830-2585767转802 9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和缴纳履约保证金凭证到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靳女士。
联系电话:0830-2585767 转 802。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阳光花园 9 栋三单元 402 10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0-2585767 转 802。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阳光花园 9 栋三单元 402 11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830-2585767 转 802。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阳光花园 9 栋三单元 402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2 质疑提出要求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0-2282871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市财政局 邮编:646000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5 投标文件 份
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份。
16 装订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两部分文件(分开装订,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资格性投标文件; 2.其它技术性投标文件(包括:报价部分、服务部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其他部分)。
17 联合体投标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8 答疑会和 现场考察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组织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9 投标有效期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 20 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中标金 额作为计算基数, , 参照原国家计委
计价格 [2002]1980 号, , 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对招标代理费不足 5000 元的按 5000 元计算。
21 其他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1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
(此条不适应用本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2 5.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此条不适应用本项目)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5.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 5.4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3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6.3.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6.3.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6.3.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6.3.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嫡亲关系; 6.3.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进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sggzy.com/)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以没有回复确认而拒绝接受澄清或修改通知。由于报名供应商名单在开标前自动保密,潜在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应保持每日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7.3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7.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变更公告。由于报名供应商名单在开标前自动保密,潜在投标
人在开标时间前应保持每日主动上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以免遗漏造成损失,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单独通知和提醒。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组织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
12.1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
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一)投标文件封面 (二)投标函 (三)承诺函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五)开标一览表 (六)分项报价明细表 (七)商务偏离表 (八)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九)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十)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详细描述 (十一)投标产品技术偏离表 (十二)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售后服务人员情况表 (十三)售后服务方案 (十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五)声明函 (十六)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5 .投标报价及优惠承诺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16 .投标文件格式
16.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7 .投标保证金
17.1 请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使用投标人账户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缴费链接自主选择相应银行,以网银方式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转款凭证上注明: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注:转款户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开标会开始前 24 小时,逾期未交纳投标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报价机会。
17.2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同时提交银行转款的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7.3 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17.4 根据《泸州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泸市财采(2015)15 号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17.4.1 正常评标后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解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交填写完整无误的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提交的保证金退还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解退所有非中标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7.4.2 采购失败后投标人的保证金解退:如本项目采购失败,招标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书面通知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保证金退还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项目所有投标保证金。
17.4.3 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解退: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保证金退还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所交投标保证金。
17.4.4 遇质疑、投诉、举报等情况,须暂缓解退投标保证金的:由代理机构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书面通知。待质疑、投诉、举报等处理结束后,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书面通知解退投标保证金。
17.4.5 非正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解退:投标人须提供经办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缴款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经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无误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退手续。非正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解退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该投标人承担。
1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9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9.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两部分文件(分开装订,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9.1.1 资格性投标文件; 19.1.2 其它技术性投标文件(包括:报价部分、服务部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其他部分)。电子文档一份、单独密封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所有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法定名称)法人公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9.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9.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对投标人的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除外)。
19.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9.6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0.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0.2 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 、电子
文档。投标文件应当密封,正副本可单独密封也可密封在同一包装内,其中,“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未按 20.1、20.2 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1 .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须知第 20 条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1.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必须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1.3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2.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20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3 .开标
23.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3.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3.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3.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4. 开标程序
24.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
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5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6.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中标供应商诚信声明内容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及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7. 中标通知书
27.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7.2 投标人中标后,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地址发出中标通知书。
27.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5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和缴纳履约保证金凭证到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阳光花园 9 栋三单元 402)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人:靳女士,联系电话:
0830-2585767 转 802。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 合同分包
29.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0.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 补充合 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2. 履约保证金 32.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3.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5. 招标代理服务费
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 计价格[2002]1980 号,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对招标代理费不足 5000 元的按 5000 元计算。
36 .履行合同
36.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 验收 37.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7.2 验收结果合格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8. 资金支付
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七、投标纪律要求
39.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40.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供应商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采购人及有权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协议中约定:关于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和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方面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并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查询)。
供应商如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和办法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中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41.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三、对于投标文件格式中表格下方的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删除说明且在该格式中无其他特别说明的,视为默认接受该项条款。
一、 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资格性投标文件
投
标
人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
号:
投标时间:
年
月
日
二、 投
标
函
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项目(招标编号:XXXX)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XXXX(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XXXX 万元(大写:XXXX)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可为进口产品。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档一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式一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
真:XXXX。
日
期:XXXX 年 XXXX 月 XXXX 日。
三、承诺函
四川省禾益思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我单位中标,承诺不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
八、我单位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有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