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2-06-18 0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镇档案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水平,更有效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的要求,结合我镇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镇的档案工作是指本镇党政机关、各部门、各村居和工厂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它的内容包括有: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已故人员档案、声像档案、专门档案(涉农档案)、实物档案、婚姻档案等。

  第三条

 本镇的档案工作,是本镇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档案工作的基础。各机关、团体、企业和村居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镇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任副组长,专职档案员、会计员、统计员、保密员任组员。设立综合档案室,档案人员享受与镇政府内设机构同级人员待遇,综合档案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兼职档案员组成(各内设机构配兼职档案员一名),使本镇的档案工作形成综合管理的网络。

 第五条

 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档案部门业务建设的规定;

 二、制订档案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各部门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对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四、对本镇各种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及档案资料的编研,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六、做好档案的统计、鉴定销毁工作,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到期的档案;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

 本镇各部门在从事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录像制品、实物等材料,由兼职档案员收集后移交专职档案员整理、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七条

 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按照综合档案室制订的《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规定执行。

 二、归档时间:文书档案材料在翌年三月底前归档完毕;基建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完毕;设备档案在安装调试后归档;已故人员档案在已故干部职工丧事办理完毕半年内归档;其它门类档案应在翌年三月底归档完毕。

 三、归档分数: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归档一份,重要的归档两份, 一份立卷归档,一份作重份文件材料提供利用。

 四、归档手续:各部门兼职档案员按时间的要求负责收集移交给专职档案员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五、归档要求:归档文件材料完整齐全,案卷质量要符合验收标准,编制有档案目录,方便查找利用。

 第八条

 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领导小组及综合档案室负责督促检查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经常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保管好档案,档案人员调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九条

 档案的鉴定和移交。档案的鉴定工作由鉴定小组定期进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造册登记报领导批准后才能销毁;对永久、长期、30 年保存的档案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档案的利用与统计。档案室应根据利用者的需要,除编制好档案目录外,应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编纂工作,建立档案借阅、归还登记手续和利用效果记录,并按时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和处罚 一、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本镇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按时按质完成档案工作任务的,应纳入本部门或本人岗位责任制进行考评、奖励。

 (二)本镇的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应给予档案工作人员奖励。

 (三)对保护档案、积极开发提供利用档案成绩显著的

 应给予奖励。

 二、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况轻重应给予批评、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本镇工作人员拒不移交文件资料的; 2、工作人员涂改,破坏档案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工作损失或失密的; 4、不按期完成立卷归档任务的。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二 O 一 O 年一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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