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责审计实施细则

时间:2022-06-17 14:16:01 来源:网友投稿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与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 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得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与鉴证得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得真实、合法与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得制约与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得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

 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得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就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与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等单位得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与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得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得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得市,县、自治县、不设区得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得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得政府派出机关得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得开发区、新区等得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得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得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得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等单位得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得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等单位得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得政府派出机关得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得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得开发区、新区等得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得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得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得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得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得临时机构得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得对象包括国有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得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得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与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得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

 得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得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得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得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得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与履行经济责任得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得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得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与国家、上级党委与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与结构、预算安排与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得举借、用途与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得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与以政府投资为主得重大项目得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与使用得重大专项资金得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得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她需要审计得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得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与国家、上级党委与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得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与社会发展事项得推动与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得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得举借、管理、使用、偿还与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得管理与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得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与以政府投资为主得重大项目得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与其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得管理与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得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得整改情况;

  (十五)其她需要审计得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得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与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与其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得真实、合法与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得采购、管理、使用与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得投资、建设与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得制定与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得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得管理与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得整改情况;

  (十三)其她需要审计得内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得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与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得制定与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得真实、合法与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与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得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得健全与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得制定与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与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得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得整改情况;

  (十二)其她需要审计得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得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得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就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得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得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得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得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得质量、效益与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得管理与决策等活动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得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与横向得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得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得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得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得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与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得“三定”规定与有关领导得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与决定,有关预算、决算与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与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得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与行业得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得统计数据、考核结果与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得意见;

 (十)公认得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她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与审计评价得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得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得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与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得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得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得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与实际决策过程,以及就是否签批文件、就是否分管、就是否参与特定事项得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得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与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得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得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得,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她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得;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与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得;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得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得;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她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得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得;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度规定得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得事项、签订得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得其她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她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得;

  (六)其她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得。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得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得,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得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得;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她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得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得;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与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得;

  (四)其她应当承担主管责任得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就是指除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得其她行为应当承担得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得其她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得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与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得审计报告,就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得审计机关提交得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得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得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得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得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得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得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得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得审计报告作出必要得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得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得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得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得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得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得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得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得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与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得主要问题与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得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得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得,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与建议;

  (五)其她必要得内容.

  审计发现得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就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得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得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得反映审计结果得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得主要情况、审计发现得主要问题与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与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得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得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她有关主管部门得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与奖惩得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与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得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得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得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得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得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得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与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得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与审计发现问题得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得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得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得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得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得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得需要移送处理得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得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得其她情况;

  (三)协助与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得问题与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得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得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与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得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与有关人员得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得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得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得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得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与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得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与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得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得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得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得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与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与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得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得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与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与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得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得责任,采取相应得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审计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得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与联席会议得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得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得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得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得需要与审计机关得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得重

 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得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得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得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得,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得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对地方党委与政府得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得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得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得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与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得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探索与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她专业审计相结合得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

 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得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与有关部门得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与单位协助,有关部门与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与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得其她情形得,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得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根据地方党委、政府得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得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得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得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得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得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对本细则未涉及得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她有关单位与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得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与其她法律法规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部门与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与本细则得规定,制定本部门与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得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 年12月印发得《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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