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17 16:16: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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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3篇)(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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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篇一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地址: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9号2号楼招生办公室

邮编:315100

咨询电话:0574—88122233、88122255、88122266(兼传真)

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网址:http:///z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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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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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篇二

第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公正、公平、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专业没有特殊性别和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三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浙江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批次,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实行院校平行志愿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校按规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的录取原则;

4、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5、无专业加试要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录取为应用英语专业的浙江省普高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0分,外省考生不低于70分。征求志愿时不设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应用英语专业设有外贸、跨境电商、国际物流、儿童英语培训服务等培养方向,供学生选择。

(2)旅游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期后按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导游三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3)金融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年后按金融管理、投资与理财两个专业进行专业分流。

(4)机电一体化技术(轨道交通设备管理)专业为我校与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的订单培养专业,毕业后根据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录用标准考核验收,录用率不低于90%。报考该专业有一定身体要求,体检参考公务员体检标准,同时要求无色盲、色弱、口吃;男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5)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的办法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省外艺术类招生专业使用生源地省份的省统考成绩。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篇三

第十四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统一招考的普通高考、单独招生、艺术类招生及省外的各招录批次,提前招生、“3+2”招生、五年一贯制招生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如下:

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三个专业为9000元/学年;报关与国际货运、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机电一体化技术(轨道交通设备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十个专业为6600元/学年,另外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有校企合作特色培养部分费用(2425元/年)由企业收取;园林技术专业为6300元/学年;中外合作专业学费15000元/年;园艺技术专业浙江省户籍免学费就读;其他各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

书费、体检费、保险费等根据实际情况代收。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标准四人间为1400元/生,其余为1000元/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奖励额度不一。国家级奖学金最高额度为8000元/人,校级综合奖学金最高额度为6000元/人,另外还有素质与能力奖学金、分类培养成果奖学金和毕业生特别成就奖学金,奖金100—5000元不等。

为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采取以下措施: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设立国家助学金,最高额度为4000元/人;申请学费减免,最高减免额为6000元/人;实施临时性困难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给予报酬;与社会人士结对资助。

第十七条 录取为园林技术、园艺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生,第一学年在学校本部学习,第二学年将视溪口校区建设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也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十九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法人代表史习明。

第二十条 考生可通过招生主页或热线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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