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县安办〔2016〕
号
江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长
沙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镇(街道)、相关单位及企业:
现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江永县财政局
江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文 件
江 永 县 财 政 局
2016 年 4 月
日
江永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日印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永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江永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奖励、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作补助等项目,以调动各级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治理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支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打牢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治理水平,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条
江永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战略部署,按照江永县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引导、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以补代投)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隐患整治验收合格后,对隐患整治责任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
安全生产示范创建(以补代投)专项资金。用于对当年创建或保持省、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示范企业荣誉以及当年建成安全生产示范平台、承办安全生产示范活动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六条
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执法,保障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应急救援等。
条七条
安全生产奖励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先进单位。
条八条
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作补助专项资金 。对持证在岗的村(社区)安监员给予工作补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以补代投)专项资金。由县安委办牵头,责成有关单位先行整治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治验收合格后,对隐患整治责任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1、隐患整治资金 5 万元(含)以下的,不予补助。
2、隐患整治资金 5-10 万元(含)的,补助 3-5 万元。
3、隐患整治资金 10 万元-50 万元(含)的,补助 5-10 万元。
4、隐患整治资金 5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资金的 10-20%予以补助。
第十条
安全生产示范创建(以补代投)专项资金。由县安委办对当年创建或保持省、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示范企业荣誉以及当年建成安全生产示范平台、承办安全生产示范活动的单位,采取以补代投的方式,对相关示范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1、当年创建成为省级安全生产示范镇(街道)的,补助20 万。
2、保持省级安全生产示范镇(街道)荣誉的,补助 5 万。
3、当年创建成为市级安全生产示范镇(街道)的,补助10 万。
4、当年创建和保持省级安全生产示范荣誉的企业,补助 5万。
5、当年建成安全生产示范平台或承办县(含)以上安全生产示范活动的镇(街道),补助 5-10 万。
6、当年承办市(含)以上安全生产示范活动的部门,补助 10-20 万。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执法。由县安委办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执法保障(购置监管装备、保障执法用车)、应急救援(应急交通加班补助、应急物资购置调运)等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 专项资金。由县安委办牵头,制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对各镇(街道)进行季度考评、对各部门(园区)进行年度考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依据考评结果实施奖励,奖金按有关细则发到个人。
1、季度奖励(一、二、三季度各 20 万,共 60 万)
单位类型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排名 奖金 排名 奖金 排名 奖金 工业型镇 第 1 名 3 万 第 2 名 2 万
街道 第 1 名 3 万 第 2、3 名 2 万
农业型镇 第 1 名 3 万 第 2、3 名 2 万 第 4 名 1 万 2、年度奖励(镇街 50 万元、部门 58 万元)
单位类型 优秀单位 先进单位 合格单位 排名 奖金 排名 奖金 排名 奖金 工业型镇 第 1 名 5 万 第 2 名 3 万 第 3-4 名 2 万元 街道 第 1 名 5 万 第 2、3 名 3 万 第 4-5 名 2 万元 农业型镇 第 1 名 5 万 第 2、3 名 3 万 第 4-9 名 2 万元 县直部门 第 1-8 名 5 万 第 9-14 名 3 万
备注:受到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作补助专项资金 。由县安委办负责,按照村(社区)持证在岗安全生产监管员每人每年 3000 元的标准向镇(街道)拨付补助资金,由各镇(街道)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绩效,差别化发放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作补助。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财政无偿支持,原则上同一单位同年度内不重复安排。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1、隐患整治责任单位隐患治理方案; 2、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投入清单及有关示范活动资料; 3、安全生产日常执法保障(购置监管装备、保障执法用车)、应急救援(应急交通加班补助、应急物资购置调运)清单; 4、安全生产季度考评通报、年度考评通报。
5、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名单。
第十六条 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审批 1、县安委办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开展。
2、县安委办、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主管领导的审定意见,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县安委办对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以补代投)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示范创建(以补代投)专项资金按程序将资金安排情况在《星沙时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再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本办法所指项目为县内的项目。同年同一项目不重复、交叉补助。
(二)资金拨付 1、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分季度拨付。
2、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以补代投)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示范创建(以补代投)专项资金、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资金、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作补助专项资金,年底审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下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县安委办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跟踪问效,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发挥效益。财政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停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安委办、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要求开展自评和综合评价,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执行,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县级财政和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上报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及未达到绩效评价要求的单位,县安委办、县财政局将采取警示整改、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办法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经警示整改不到位的单位,3 年内不得申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县安委办、县财政局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