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业建设项目的监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项目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林业生产经营实体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凡是享受中央和县财政资金补助的林业在建和完工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造林补贴项目及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中央和县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再造三个塞罕坝项目、“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设单位自查、县林业局或配合发改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调查,座谈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成立监督检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下达检查通知);实施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实施检查,验证检查指标和修正指标);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开展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及时总结和推广项目建设经验,调整和优化项目支出方向和结构,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水平的措施建议,并督促落实。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