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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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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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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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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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 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 交一种)。
注:
1.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
月。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按照本规范执行。
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经营者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 (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仅限于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的调整以及经营者因改名而产生的经营者姓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