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不廉洁等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到: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子女等近亲属,下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经营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子女等近亲属,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等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
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四、乙方如发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当向甲方相关部门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报复或刁难。
五、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应向乙方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如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客户“黑名单”,有权拒绝乙方参与之后甲方的任何招标参选等项目。
六、本协议作为双方业务合同的附件,经协议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