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时间:2022-06-24 08:20:03 来源:网友投稿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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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审

 批:

 批

 准:

 X XXXXXXXXXX 有限公司

 X XXXX 年 年 XXX 月

 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 本规定适用于 XXXXXX 有限公司。

 2

 名词解释

 2.1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 凡有关职业病危害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 凡有关职业病危害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

 案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 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5 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6 生产部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生产部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卫生组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

 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4.1 总经理职责 4.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4.1.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1.3 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1.4 参与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1.5 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2 生产部职责:

 4.2.1 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4.2.2 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2.3 负责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2.4 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改进技术、工艺、设备,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4.3 职业卫生组职责 4.3.1 职业卫生组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4.3.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3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4.3.4 对各岗位的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4.3.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4 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4.4.1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4.2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4.4.3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4.4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5 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

 5.1 粉尘、噪声、高温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1#-4#生产线上料可产生聚乙烯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职业病;设备运转过程中会产生噪声,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生产过程中,挤出环节可产生高温。

 5.2 铜烟、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粉尘、高温、噪声:5#线生产过程中产生,长期接触可产生职业病。

 5.3 工频电场:电工作业可产生职业病。

 6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7 7 防护措施 7.1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7.1.1 根据各岗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7.1.2 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7.1.3 工作现场有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除尘设施和设备,佩戴防尘口罩。

 7.2 个人防护措施:

 7.2.1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7.2.2 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7.2.3 进行噪声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7.2.4 进行高温作业时,应佩戴高温手套 7.2.5 接触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作业时,应佩戴防毒口罩,并减少接触作业时间。

 7.2.5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8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劳动合同告知 1、 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 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 公告栏告知 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病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三、 岗位培训告知 单位应该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四、 现场警示告知 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示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五、 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各车间部门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要求,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警示标识等,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七、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八、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 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 单位每年向卫健委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

 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卫健委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卫健委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案件部门申报变更:

 1.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后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2.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 3.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 有害作业岗位、人数、检测和体检人数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

 五、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卫健委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 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

 归档保存。

 (四)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护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宣传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二、 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 职业卫生宣传:

 1. 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 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

 教育培训内容:

 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5.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 检查发生的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和纠正,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和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

 教育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应当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 单位新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单位新员工、新分配来的大中专学生、来单位实习人员、离岗 6 个月以上的员工,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三)

 单位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 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 《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个体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 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岗位职责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 综合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

 及防范措施。

 4. 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5. 单位或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和操作规程。

 (四)

 车间级职业卫生教育由车间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培训,教育内容:

 1. 本车间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 本车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制度与规定。

 3. 本车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五)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 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 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 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 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 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六)

 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 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及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七)

 一般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1. 由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 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增强职业安全卫生责任感。

 3. 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 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

 五、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 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各车间、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

 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台账。

 二、 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病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三、 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进行。

 四、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五、 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

 六、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 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八、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换,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九、 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

 (六)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 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 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三、 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四、 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五、 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六、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七、 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

 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八、 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 ,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名单、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 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 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卫健委备案。

 七、 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

 八、 单位有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报当地卫健委,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由卫健委备案批复;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卫健委审核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当当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严重危害的项目需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竣工验收,控评和竣工验收资料报卫健委备案;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卫健委审核,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九、 日常或定期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

 限期整改合格。

 十、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十一、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2.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有职业卫生专篇,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技术审查,并向当地卫健委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不同,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取得卫健委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按照

 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

 较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卫健委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应当取得卫健委对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评价报告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实际专篇,向卫健委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取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同意的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4.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5.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须经当地卫健委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8.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向安检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备案的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9.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专家组技术评审通过后,向当地卫健委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经卫健委审核和竣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0.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报告的相关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1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2.单位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或审批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九)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

 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的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人员,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 30 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 90 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病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

 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七、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九、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卫健委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5.职业病诊疗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每年全部的解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

 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4.职业病诊断报告; 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毁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7.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单位予以提供,并做好登记。员工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十四、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卫健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

 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案件函(2011)47 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解除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1.对于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 47 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卫健委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由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 349 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卫健委牵头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故报告受理主体 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卫健委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写明当地报告受理主体的电话号码)

 四、事故报告规定 1.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卫健委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卫健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 (5)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

 五、事故处置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者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2.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将带最低限度。

 3.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单位承担。

 6、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

 7.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时,以最快的速度有序地实施救援,尽快控制事态发展,降低危害,减少损失,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1.根据本单位各车间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作业场所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1)1#-4#生产线(可能发生粉尘、噪声、高温危害事故); (2)5#生产线(可能发生粉尘、噪声、高温、铜烟、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等危害事故); 2.本单位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级别为: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指挥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

 总指挥:XXXX

  电话:XX 副总指挥:XXXX

  电话:XX 应急救援组:XXXX

  电话:XX 警戒保卫组:XXXX

  电话:XX 物资供应组:XXXXX

  电话:XX 医疗救护组:XXXX

  电话:XX 后勤保障组:XXXX

  电话:XX

 指挥机构结构图:

 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发生事故时,由指挥中心启动和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信号。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和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修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习。

 3.审批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

 4.检查、督促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6.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7.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总指挥

 组织指挥全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

 1.协助总指挥开展事件救援工作。

 2.总指挥不在领导岗位时,组织指挥全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组

 1.组织应急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2.第一时间切断污染源。

 3.负责事故现场的清理、洗消工作,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警戒保卫组

 1.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域划分和人员进出管制。

 2. 协调车辆的出入和紧急疏散,搭设警戒线。

 物资供应 组

 1.负责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

 2.确保在第一时间供应充沛的应急物资。

 医疗救护组

 负责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任务工作。

 后勤保障组

 1.负责协调应急车辆,确保用水、用餐供应。

 2.负责各项资金保障。

 四、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单位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师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向上级本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

 六、应急救援注意事项 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救援人员进入污染区注意事项:必须穿好防护服、应以 2-3 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互相照应。带好通讯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系。

 七、应急救援的基本装备 1、防尘口罩,防尘口罩为 3M3270 型防尘口罩,可用于防护非油性颗粒物;

 2、耳塞,3M 1270 防噪声耳塞(SNR 值:25dB,实际防护效果:15 dB)

 3、应急车辆 1 辆,(24 小时值班)

 4、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情况时报警电话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XX 应急管理局 XXX XX 医疗急救电话 120 XX 消防队 119 XX 公安局电话 110

 八、事故的预防 1. 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组织培训; 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3.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4.参加救援的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的知识,组织演练,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参与救援; 5.定期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接受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治理。

 九、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单位内所有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术语

 1.生产性粉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5.员工触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员工在 1 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6.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职业危害

 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

 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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