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历年真题及详细解析1012-10

时间:2022-06-23 08:32:01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 历年真题 精选及 详细 解析 1 10 01 12 2- - 10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 年 10 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 1 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 60%,甲持股 25%,乙持股 8%,丙持股 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 年 12 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 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 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请回答第 1—3 题。

 1.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答案】AD

 【考点】股东会的召集

 【解析】关于股东会的召集,依据《公司法》第 40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题中公司董事长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且监事会保

 持沉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甲持有 25%股份,可以单独召集并主持股东会,A 项正确。

 B 项乙持有公司8%的股份,C 项丙持有公司7%的股份,不能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B、C 错误。

 D 项,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 40%股份,可以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D 正确。

 2.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 1 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 1 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答案】ABC

 【考点】抽逃出资

 【解析】

 A 项考查抽逃出资的董监高的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源圣公司董事长陈某协助抽逃出资,依法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 项正确。

 B 项考查抽逃出资的股东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霓美公司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承担 1 亿元的利息损失,B 项正确。

 C 项考查公司抽逃出资后的限制利润分配问题,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 16 条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霓美公司抽逃出资后,股东会决议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C 项正确。

 D 项考查解除股东资格问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霓美公司抽逃全部出资,只要经过催告程序后,股东会才可以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因此,D 项错误。

 3.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 500 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答案】AD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代为诉讼,或称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的权益受到侵犯,但公司却怠于行使起诉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起诉,所获得的赔偿归公司所有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

 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 25%、8%、7%,认为董事的失职造成源圣公司的 500 万元损失,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符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A 项正确,B 项认为不能起诉,错误。

 C、D 项考查赔偿结果的归属问题,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其诉讼结果应当归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股东个人承担,所以 C 项错误,D 项正确。

推荐访问:公司法 解析 历年真题

版权所有:天海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天海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天海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0209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