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编号:510703201800021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
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人民政府
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编制
8 2018 年 年 8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3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17 第四章
采购项目要求 ................................................................................... 18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1 第六章
评审方法 ........................................................................................... 39 第七章
合同主要条款 ................................................................................... 48 第八章
磋商保证金退还申请(格式)
....................................................... 51
- 1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 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委托,拟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7032018000219。
2.采购项目名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3.采购人: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人民政府。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资金情况
自筹资金 30.0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和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2 -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 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阳街9 号(护航者孵化产业园 B 区 4 楼)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现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均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注:资料上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被介绍人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及邮箱,同时加盖单位鲜章;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须真实、完整、有效,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提供资料中出现虚假、错误信息等所带来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9 月 5 日 13:30(北京时间)。
: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磋商地点: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阳街 9 号(护航者孵化产业园 B 区 4 楼)。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翟老师 联系电话:0816-2640154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阳街 9 号(护航者孵化产业园 B 区 4 楼)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8608143660 电子邮箱:82136950@qq.com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⒈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要求≤20分钟)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⒉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⒊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⒈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⒉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 4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活动按照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
银行账号:51050165793709001433。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9月3日17:00(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合同总金额的10%(取整)(注:具体以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合同约定为准,如将此部分货款直接转为质量保证金,退款时间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合同约定为准)。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采购人指定。
开 户 行:采购人指定。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 5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对磋商过程的质疑、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16-2322200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虹阳街9号(护航者孵化产业园B区4楼)
邮政编码:621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涪城区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涪城区财政局备案。
17 采购代理费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代理费定额收取,金额:5000 元(大写:伍千元整),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
二、总
则
⒈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⒉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人民政府。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⒊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⒋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 6 -
⒌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⑵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⑶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⑷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⑸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
- 7 -
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⒍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⒎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⑴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⑵ 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⑶ 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⑷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⑸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⑹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⑺ 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⒏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⒐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
- 8 -
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⒑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⒒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⒓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
- 9 -
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
⒔
响应文件的 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供应商对于提供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13.2 其他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 首次报价表; ⑵ 服务响应及偏离表; ⑶ 商务应答表; ⑷ 中小企业声明函; ⑸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⑹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⑺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⑻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⑼ 综合评分所需提供的资料; ⑽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鲜章。
⒕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⒖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
- 10 -
计量单位。
⒗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约定为准。
⒘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⒙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分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分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⒚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分包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 11 -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⒛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⑴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⑵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⑶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进
- 12 -
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⑴ 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⑵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⑶ 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⑷ 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⑸ 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 13 -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
- 14 -
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 15 -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与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⑴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⑵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⑶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⑷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⑸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⑹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⑺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⑻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⑼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⑽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⑾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⑿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⑴-⑽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94 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8.1 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对象:
38.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及评标细则及标准、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38.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供应商签字并加盖公章。
38.4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准备的资料:
38.5 质疑书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如果涉及更多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38.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38.7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同时查验原件); 38.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 38.9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查验原件); 38.10 针对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17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报价函原件; 二、承诺函原件; 三、证明文件 3.1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无统一信用社会代码的还需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亲自参加的则不提供); 3.4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 3.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书面承诺函原件(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6 提供 2017 年或 2016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复印件(2018 年 1月 1 日后成立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3.7 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说明:免税单位需提供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2018 年 1 月 1 日后成立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3.8 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说明:2018 年 1 月 1日后成立公司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 3.9 提供有效的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注: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金额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3.10 其它(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提供的所有证件必须是有效证件,均需加盖供应商鲜章; 2.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晰、真实、有效,同时加盖供应商鲜章; 3.以上资料是资格审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提供不全或不实,将自行承担无效磋商的风险。
- 18 -
第四章
采购项目要求
一、项目要求及主要任务:
1 1. . 服务要求
⑴ 编制内容:编制完成《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上报市环保局,并取得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
⑵ 编制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制定和选择维护规划区内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佳行动方案,为该规划确定开发方向、开发规模、开发速度、经济结构、总体布局和环境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其具体编制要求如下:《报告书》编制目的明确、内容较全面,规划区环境概况介绍较清楚,基础资料、数据总体可信;评价方法适当;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可靠;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有效;规划方案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总体反映了规划环评的特征,评价结论总体而言,对规划的优化及实施规划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指导作用。
⑶ 编制结果:投标人编制的《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时上报市环保局,并取得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
2 2. . 编制依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⑴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内容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8.1.1 实行)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 3 月)
⑸《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 年 1 月 8 日修正版)
- 19 -
⑺《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 号)
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
⑼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4 号)
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⑾ 国家经贸委等《关于进一步开展节约用水的意见》[2011]1015 号文 3 3. . 编制原则 ⑴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政策,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及标准执行编制。
⑵ 通过对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周围环境现状的调查和监测,掌握评价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环境特征;分析集中区内未来入驻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结合所在地区环境功能区划和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规划要求,预测集中区今后发展、建成后主要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同时针对入园企业的类别,结合区域内部功能布局的合理性、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适宜性等,分析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等措施。
⑶对目前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发现有明显的环境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4 4. . 人员要求
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环境保护类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本次项目实施人员不得少于 5 人。
5 5. . 服务方案、售后承诺
须提供详细可行的服务方案和售后服务承诺。投标人对本项目需编制整体设
- 20 -
想,有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详细的时间进度安排。
二、商务及其它要求 1 1. . 项目完成时间
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上报市环保局,并取得市环保局的环评批复文件。逾期未完成,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扣除。
2 2. . 实施范围
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规划范围。
3 3. . 成果交付
《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中选人提供纸质版资料 12 份,电子版资料 1 份。
4.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先预付合同价的 50%;当《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上报市环保局并取得审查意见后,再支付中标方合同价剩余的 50%。
5. 验收方式
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川采财【2015】32 号文件进行验收。
- 21 -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审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 22 -
封面
正本/ / 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 其他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编号:
5107032018000219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 23 -
报价函
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全面研究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项目编号:
5107032018000219)竞争性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磋商。我方授权 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XXXX(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XXXX)。
二、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磋商的磋商有效期为 90 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24 -
承诺函
四川川鼎盛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编号:5107032018000219)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