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时间:2022-06-21 12:20:03 来源:网友投稿

  1 韶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一、违反禁令类

 1.01

 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器材、物料、水源 的

 罚款幅度:5万元以下 具体违法行为:

 (1)【侵占、毁坏工程设施】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闸坝)、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水工程建筑物)及有关设施,毁坏测量(观测)、照明、动力、交通、消防等设施,侵占、破坏抗旱设施,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2)【侵占、毁坏设备器材物料】破坏、侵占、毁损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损毁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的。

 (3)【侵占、破坏水源】侵占、破坏水源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6 2016 年 年 7 7 月修正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 年7 7 月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2009 年2 2 月颁布)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2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17 年3 3 月修正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 2018 年 年 3 3 月修正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208 18 年 年 3 3 月修正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可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广东省水文条例》 (4 2014 年 年 9 9 月修正)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6 2016 年 年 9 9 月颁布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

  3 条规定,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1.0万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1.2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一般 从轻 1.2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1.5万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2.0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2.0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2.5万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3.2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3.2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4.0万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5.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危害后果较小:侵占工程设施面积50平方米以下,侵占、破坏、毁损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万元以下的。

 2.一定危害后果:侵占工程设施面积50—200平方米(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故意毁坏价值1000元以下,侵占、破坏、毁损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6万元的。

 3.危害后果较大:侵占工程设施面积200—400平方米,故意毁坏价值1000—4000元,侵占、破坏、毁损造成直接损失3—5万元,采取补救措施费用6—10万元的。

  4 4.危害后果重大:侵占工程设施面积超过400平方米,故意毁坏价值超过4000元,侵占、破坏、毁损造成直接损失超过5万元,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超过10万元的。

 :

 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1.02

 在 江河、水库内从事 妨碍行洪、 影响河势稳定、 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罚款幅度:5万元以下 具体违法行为:

 (1)【妨碍行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含倾倒垃圾、渣土),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在库区内围垦(含围库筑塘),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矿、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其他活动的。

 (3)【影响河势稳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6 2016 年 年 7 7 月修正 )

 第五十 五 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二十二条 第二、三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6 2016 年 年 7 7 月修正 )

 第五十 六 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

  5 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 2016 年 年 7 7 月修正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 年7 7 月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第四款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8 2018 年 年 3 3 月修正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 2018 年 年 3 3 月修正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 2018 年 年 3 3 月修正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办法》 》 (4 2014 年 年 1 11 月修订 )

 第 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围库筑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围库筑塘。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1.0万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1.2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

  7 的。

 一般 从轻 1.2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1.5万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2.0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2.0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2.5万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3.2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3.2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4.0万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5.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危害后果较小:(1)修建工程设施面积(投影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围垦库区面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侵占面积50平方米以下;(2)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及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等总方量30立方米以下;(3)对河岸及沿河工程设施安全、河势稳定、河道及水库防洪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万元以下的。

 2.一定危害后果:(1)修建工程设施面积(投影面积)200—600平方米(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围垦库区面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面积500—1500平方米,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侵占面积50—200平方米;(2)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及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等总方量30—60立方米;(3)对河岸及沿河工程设施安全、河势稳定、河道及水库防洪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6万元的。

 3.危害后果较大:(1)修建工程设施面积(投影面积)600 — 1000平方米,围垦库区面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面积1500—2500平方米,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侵占面积200—400平方米;(2)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及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等总方量60—100立方米;(3)对河岸及沿河工程设施安全、河势稳定、河道及水库防洪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6—10万元的。

 4.危害后果重大:(1)修建工程设施面积(投影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围垦库区面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侵占面积超过400平方米;(2)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及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等总方量超过100立方米;(3)对河岸及沿河工程设施安全、河势稳定、河道及水库防洪造成损害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超过10万元的。

  8 1.03

 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的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 幅 度:5万元以下

 具体违法行为:

 (1)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的。

 (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的。

 (3)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4)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的。

 (5)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的。

 (6)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的。

 法规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9 年 11 月修正 )

 第三十 四 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1.0万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1.2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一般 从轻 1.2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9 一般 1.5万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2.0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2.0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2.5万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3.2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3.2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4.0万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5.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严重危害后果较小:堆积砂石土、倾倒废弃物30立方米以下,损坏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及防洪功能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万元以下的。

 2.一定严重危害后果:堆积砂石土、倾倒废弃物30—60立方米(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损坏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及防洪功能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6万元的。

 3.严重危害后果较大:堆积砂石土、倾倒废弃物60—100立方米,损坏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及防洪功能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6—10万元的。

 4.严重危害后果重大:堆积砂石土、倾倒废弃物超过100立方米,损坏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及防洪功能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超过10万元的。

 说明:1.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的活动造成水利工程(含河道护岸)损毁、水利工程防洪功能受损,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2.在堤防、护堤地打井,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含倾倒垃圾、渣土),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设定处罚,按其规定处罚。

 1.04

 砍伐或破坏护堤护岸林木和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幅度:5 5 万元以下

 法规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9 年 11 月修正 )

 第三十 四 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

  10 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2018 年3 3 月修正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0.5万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0.7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一般 从轻 0.7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1.0万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1.5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1.5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2.0万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3.0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3.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4.0万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5.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11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严重危害后果较小: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万元以下,或在责令期限内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2.一定严重危害后果: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6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或超过责令期限10天内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3.严重危害后果较大: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6—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20天内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严重危害后果重大:造成损害价值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超过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逾20天仍未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说明:破坏、砍伐防护林导致堤防、河岸损毁,在堤坝(含堤身及护堤地)、渠道上垦植、铲草导致堤坝、渠道、河道护岸工程损毁,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1.05

 在江河、水库水域 内 炸鱼、毒鱼、电鱼 和排放污染物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堆放或 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 幅 度:5万元以下

 法规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9 年 11 月修正 )

 第三十 四 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 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0.5万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0.7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一般 从轻 0.7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12 一般 1.0万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1.5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1.5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2.0万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3.0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3.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4.0万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5.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严重危害后果较小:炸鱼造成工程设施损害价值或修复费用,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堆放或排放污染物导致水污染造成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万元以下,或在责令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2.一定严重危害后果:炸鱼造成工程设施损害价值或修复费用,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堆放或排放污染物导致水污染造成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6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或超过责令期限10天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3.严重危害后果较大:炸鱼造成工程设施损害价值或修复费用,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堆放或排放污染物导致水污染造成采取补救措施费用6—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20天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严重危害后果重大:炸鱼造成工程设施损害价值或修复费用,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堆放或排放污染物导致水污染造成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超过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逾20天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说明:炸鱼造成工程设施损毁,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堆放或排放污染物致使水污染的,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1.06

 擅自操作涵闸闸门、 泄洪闸门、输水闸门 及其他设施的

 罚款幅度:个人100—500元,单位0.2—1万元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8 2018 年 年 3 3 月修正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13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 2018 年 年 3 3 月修正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 说明】此类违法行为影响大坝或河道上的闸门等管理,类似于干扰水利枢纽管理工作,因此参照《广东省省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对干扰水利枢纽管理工作的处罚,给予对公民可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个人100元,单位2000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个人150元,单位3000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一般 从轻 个人150元,单位3000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个人200元,单位4000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个人250元,单位5000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个人250元,单位5000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个人300元,单位6000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个人350元,单位7000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个人350元,单位7000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14 一般 个人400元,单位8000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个人500元,单位10000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危害后果较小: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万元以下,或在责令期限内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2.一定危害后果: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6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5天内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3.危害后果较大: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造成直接损失3—5万元,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3—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10天内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4.危害后果重大: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造成直接损失超过5万元,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超过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逾10天仍未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1.07

 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 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经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后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罚款幅度:1—10万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 2016 年 年 7 7 月修正 )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 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1.0万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15 从重 1.5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一般 从轻 1.5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2.0万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3.0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3.0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4.0万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6.0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6.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8.0万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10.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危害后果较小:拆除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万元以下,或超过责令期限10天内拆除、恢复原状的。

 2.一定危害后果:拆除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6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或超过责令期限20天内拆除、恢复原状的。

 3.危害后果较大:拆除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6—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30天内拆除、恢复原状的。

 4.危害后果重大:拆除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超过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逾30天仍未拆除、恢复原状的。

 1.08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 的

 罚款幅度:1万元以下

 具体违法行为:

 (1)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

 (2)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

  16 (4)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的。

 (5)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的。

 (6)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17 年3 3 月修正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2015 年 12 月修改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原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已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五)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六)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0.1万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0.2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17 一般 从轻 0.2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0.3万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0.4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0.4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0.5万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0.65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0.65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0.80万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1.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危害后果较小:修建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种植高秆作物的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以及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量30立方米以下,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万元以下,或在责令期限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2.一定危害后果:修建建筑物面积200—600平方米(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种植高秆作物的面积500—1500平方米,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以及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量30—60立方米,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6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10天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3.危害后果较大:修建建筑物面积600—1000平方米,种植高秆作物的面积1500—2500平方米,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以及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量60—100立方米,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6—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20天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4.危害后果重大:修建建筑物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种植高秆作物的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以及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量超过100立方米,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超过10万元,或超过责令期限逾20天仍未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1.09

 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的

 罚款 幅 度:5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17 年3 3 月修正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18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 《广东省水文条例》 (4 2014 年 年 9 9 月修正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2015 年 12 月修改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原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已分别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0.1万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0.3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一般 从轻 0.3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0.5万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1.0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1.0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1.5万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19 从重 2.6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2.6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3.7万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5.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危害后果较小: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万元以下的。

 2.一定危害后果:造成直接损失1—3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2—6万元的。

 3.危害后果较大:造成直接损失3—5万元,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6—10万元的。

 4.危害后果重大:造成直接损失超过5万元,或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超过10万元的。

 1.10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的

 罚款幅度:个人 0.1—1 万元,单位 2—20 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0 2010 年 年 2 12 月修订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第二款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面警告。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个人0.1万元,单位2万元 符合较轻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个人0.2万元,单位4万元 较轻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20 一般 从轻 个人0.2万元,单位4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个人0.3万元,单位6万元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个人0.4万元,单位8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较重 从轻 个人0.4万元,单位8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个人0.5万元,单位10万元 符合较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个人0.65万元,单位13万元 较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严重 从轻 个人0.65万元,单位13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

 一般 个人0.8万元,单位16万元 符合严重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从重 个人1.0万元,单位20万元 严重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危害后果量化标准:

 1.危害后果较小:取土挖砂采石总量30立方米以下,或扰动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或对水土流失治理费用2万元以下的。

 2.一定危害后果:取土挖砂采石总量30—60立方米(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或扰动面积500—1500平方米,或对水土流失治理费用2—6万元的。

 3.危害后果较大:取土挖砂采石总量60—100立方米,或扰动面积1500—2500平方米,或对水土流失治理费用6—10万元的。

 4.危害后果重大:取土挖砂采石总量超过100立方米,或扰动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或对水土流失治理费用超过10万元的。

 1.11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活动 的

 罚款幅度:个人每平方米2元以下、单位每平方米10元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0 2010 年 年 2 12 月修订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第二 款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二十条 第一款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1 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违法行为

 阶次

 罚款

 档次

 罚款额度

 适用条件

 轻微 无 不予罚款,给予批评教育、告诫、警告。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阶次条件的。

 2.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较轻 从轻 免予罚款,给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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