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336项2022 版

时间:2022-06-21 10:44:01 来源:网友投稿

 黔西南州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6 336 项(9 2019 版)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第 41 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 发布)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县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46 号)附件 2 第 1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2

 行政许可 Ⅱ 级 以 上(含Ⅱ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第55 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年2 月 6 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发布)(省政府令第 146号)附件 2 第2 项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3

 行政许可 预计参加人数 在 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发布)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1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5000 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4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各 级公 安机 关

 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 124号修正)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第六条

 已注册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交 通管 理部 门按 照权 限范 围内 办理

 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主席令第 47 号)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 四 )

 机 动 车 报 废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 124号修正)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 124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第六条、第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 124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

 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

 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124 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 124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5 5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承办人 6 6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年公安部令第 139 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各 级公 安机 关交 通管 理部 门按 照权 限范 围内 办理

 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 139 号)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 139 号)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

 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

 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 12 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 139 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

 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 12 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 2 次以上达到 12 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 139 号)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

 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 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 12 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 139 号)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

 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 12 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

 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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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权限内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703 号修正)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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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非交通占用道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主席令第 47 号)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主席令第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1 号)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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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 年公安部令第 12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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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十九条第三款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公安部令 90 号)第十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交警 11

 行政许可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主席令第 47 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的履行的其他《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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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 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的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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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省内枪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 修正)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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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 修订)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黔西南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变 更权 力事 项名称 15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黔西南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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