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8 13:28:03 来源:网友投稿

  东营市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粮食企业财务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同本企业管理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企业同各方面的财务关系,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维护投资者权益,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充分、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源,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确认各项收入和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企业的各项收入应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建立健全粮油商品、物资、资金管理制度,做到账账、账表、账证和账实相符。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企业要严格加强存货管理。对粮油商品、包装器材、材料物资和低值易耗品,建立实物保管账和保管责任制,健全收发、领用手续,实行分类管理。

 企业每个报告期末应进行定期的账面盘存,以保证做到保管账、统计账和财务会计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条 企业要加强存款管理。购销企业原则上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相应的存款专户,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未达账项月末通过银行调节表调整一致。距开户银行较远的收购单位,经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可就近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临时存款账户,严禁多头开户。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资金动支审批程序和权限,防止逃避财务监督进行资金体外循环或挪作他用等问题的发生,杜绝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存放单位资金。

  第七条 企业要加强应收及预付账款的管理。购销企业可按月预提坏帐准备金。于年度终了再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4% 清算,发生的坏账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冲减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购销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据实计入当期损益。各企业要建立应收账款备查簿,落实账款回收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呆帐、坏帐损失。

 第八条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

 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规定经批准后,方可立项。市属购销企业购买生产用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 5 万元以上、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1 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市粮食局批准方可购置。需要办理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手续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购建固定资产,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第九条 企业应履行财产损失的鉴定和报批手续。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超过 5 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 20 万元;流动资产损失(不包括定额损耗)每笔金额超过 2 万元或年度累计处理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帐卡,落实保管责任制,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固定资产因出售、非正常报废等原因发生账面价值变化的,要报经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年末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购销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率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管理,不得将应纳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和利息支出、财产损失等不属于递延资产、无形资产范围的计入递延资产或无形资产。

 对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要建立无形资产档案,及时进行评估确认,并按规定有效使用年限逐年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的各项待摊费用应在一年内摊销完毕;各项待处理财产损失应在批准期限内处理完毕;各项递延资产应在五年内摊销

 完毕。

 第三章

 财政、信贷及其他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购销企业利用收购资金搞期货、股票、房产地产交易,不准对系统外单位、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

 第十五条 购销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收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账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粮油收购资金只能用于粮油收购及其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长期垫付财政应拨补贴款、弥补企业自身亏损,以及附营业务和其他占用。

 粮油销售实行“钱货两清”的结算方式,及时将货款如数归还售出粮食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经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发放的费用贷款,通过企业财务账户垫支,与收购贷款分开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月向主管部门、财政及相关银行报送粮油收购、调销、库存,以及银行存、贷款等数据资料和会计报表。

 第四章

 粮油商品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粮油商品成本管理制度,正确核算粮油商品成本,严禁乱挤乱摊、虚列成本。

 第十九条 购销企业收购入库的粮食,按照实际收购价计价,并

 分年度列账。

 购销企业对老库存的粮食及新购入的粮食按性质分别列账,属于政策性的列入“政策性粮油”,属于按照市场价购入的粮食列入“周转库存粮油”。对于政策性粮油应按“老粮老账、新粮新账”的原则再次划分。对企业周转库存粮油,按照农业发展银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贷款原则,要在“不亏损”的前提下进行购销。

 粮油溢余或损耗按照实际溢余或损耗品种、数量和上月期末同类粮油的实际库存成本计价。计价后,应相应增加或减少库存粮油数量,冲减、计入商品流通费用或按责任计入应收款、财产损失等科目。

  第二十条 粮油库存成本的计算和结转按照以下方法办理:

 (一)中央储备粮油、临时储备食油按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储粮(2001)20 号文执行。地方储备粮按照购进批次的结算价计算和结转库存成本。商品周转粮应按分批结转法进行销售成本的结转 (二)

 委托加工粮油可按期或按批结算加工完成耗用原料、应计加工资、运输费、装卸费和缴纳的税金,以及成品收回数量。在月末结转耗用原料进价成本,计算和结转加工粮油成本。计算公式为:

  收回主产品单位成本=(耗用粮油原料进价十应计的加工资、运输费、装卸费和缴纳的税金—副产品值)/主产品收回数量

  副产品值=副产品数量×市场销价一应计的销售费用—应交税金

  (三)

 供应出口的粮油按照实际出口的粮油品种、性质和质量分别进价成本计算和结转库存成本。

 第五章

 商品流通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效益性、计划性和经济责任制原则,加强商品流通费用管理,采取提前预算、倒逼成本、费用定额、先审后报等管理方法,编制费用支出计划,制定费用定额标准,严格控制不合理、不正常的费用开支,把节支重点放在非生产性支出上,尤其要严格控制办公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开支,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降低商品流通费用水平。

 商品流通费用的分摊原则: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预提计入本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商品流通费用考核指标,定期检查费用计划、定额执行情况,不断降低商品流通费用水平。

  第六章

 粮食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购销企业销售市场周转粮油,要坚持顺价销售原则。顺价销售价格以新购入粮食的成本为基础,加上当期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应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顺价销售粮食的进价成本,按库存成本价和已确定的销售数量进行结转。

 第二十五条 购销企业以货到付款、验货付款方式正常销售库存粮食的,在核减粮食库存的同时,在“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中进行登记,结算资金正常的结算期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正常结算期的结算资金,购销企业应做好催收工作;对超过

 正常结算期的结算资金,购销企业应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尽快收回销售货款。

 第二十八条 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不实行销售折让和折扣。

 第二十九条 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要按国家安排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处理。销售时销售价格计人销售收入,价差亏损按照粮食性质由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后列入补贴收入。

  第七章

 粮油政策性补贴管理 第三十条 购销企业因执行国家粮油购、销、调存和进出口政策,由此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国家财政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后,购销企业不应发生政策性业务亏损。

  第三十一条 财政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补贴范围包括: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未销售之前的利息费用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适当补助。

  第三十二条 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应补数量(金额),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算应收补贴款。补贴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利息补贴按应补贴项目平均占用资金和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中央专项储备粮食费用补贴,按每年每 50 公斤原粮 4 元

 计算。

  (三)国家储备粮食(即甲字粮和 506 粮)费用补贴,按各地地方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计算。

 (四)中央专项储备食油、临时储备食油费用补贴,按每年每50 公斤油脂 20 元计算。

  (五)保护价老库存粮食费用利息补贴补贴,按东财建字(2002)76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粮油政策性补贴由财政、粮食部门对购销企业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购销企业要据实上报粮食库存数量,严禁套取粮食补贴款。

  第三十四条 处理陈化粮的价差补贴,属于储备粮油,按粮权由同级财政负担;属于周转粮的,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

 第八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盈亏。

  第三十六条粮食企业实现的利润,以法人企业为单位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超过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三)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 10%的公益金。

 (四)弥补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

 第九章

 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 编制会计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报及时、说明清楚。

 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财务报告、财务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办理财务决算前,应对各种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中发生的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处理,列入决算。

  第四十三条 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可先按规定程序上报。事后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确认。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必须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撰写财务分析报告,连同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上报会计报表、软盘时,有关报表、资料、情况说明等必须清晰、完整,格式规范,文字精练,内容翔实。

  第四十六条 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资料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存。

  本办法修订于 20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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