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时间:2022-06-16 18:48:02 来源:网友投稿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监督法》和《XX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主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且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项目投资规模以全部工程总投资(含三通一平、防滑治理等基础工程和附属工程投资)为界定标准,不受项目分年度和分阶段实施的限制。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投资管理的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结合年度可用财力状况,于每年第四季度前组织编制次年度政府

 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30 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初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交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一并审查。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与财政总预算及相关部门项目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相对应。

 第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拟新建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及资金来源; (三)续建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已完成投资、年度投资及资金来源;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中,确需调整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重大项目的,县政府应制定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审议。

 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超计划拨款和结算。

 第六条

 拟新建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县人民政府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 20 日前逐项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项目方可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简称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及项目审查办公室,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重大项目审查和监督工作。

 项目审查办公室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集中受理和组织初审。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

 提请审议的重大项目,县人民政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提请审议重大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规划许可证; (三)与项目相关的政策性依据资料; (四)PPP 项目还应提供“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项目是否纳入中省“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相关文件及印证资料; (五)县人民政府对项目的集体讨论意见(一般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并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概算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主要内容);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政府性资金投资方向; (三)是否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及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项目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六)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七)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到位;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项目采取逐个项目票决制,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为通过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对未通过审查或审议表决未通过的重大项目,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反馈审查意见。县政府在完善相关工作后可以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两次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项目,一般不得在当年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要求,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或对环境、资源承载、财政承受能力及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项目,县人民政府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决

 策前通过听证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决策前与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机制。

 县人大常委会对此类重大项目的审议决定,可以采取常委会票决制,还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以票决方式决定。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的重大项目,一般以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形式作出;对涉及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的重大项目,一般以审议意见书形式作出。

 对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可由主任会议先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议追认。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安排情况时,同时报告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设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县政府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应定期掌握政府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并应对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四制管理”的规范性以及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管理。

 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对相关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管控,在项目资金拨付及结算过程中加强对项目招标价、合同价、工程预付款及竣工结算价款的监管。

 县政府审计部门应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报告、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政府重大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对具有全局性或群众广泛关注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六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项目出现以下情况的,县政府应尽快作出处理,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项目发生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的; (二)项目实际投资超合同价 10%以上的; (三)项目未按规定实施或发生严重工期延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因工程设计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事故的; (五)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六)其他重大情况。

 第十七条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项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二)不执行、变通执行或违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政府重大项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其他妨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重大项目审查和监督工作的。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审查机构及工作人员, 在项目审查中不依法依规或故意刁难报告单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相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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