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22-06-15 10:52:02 来源:网友投稿

  — 1 — 附件 2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海南省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琼办发〔2020〕13 号)、《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 号)有关精神及相关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验收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是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合同书)的各类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按本细则规定做好项目验收。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不单独进行验收,其验收结论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验收结论为准。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科研项目评审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专业机构”)组织验收。

  — 2 — 第五条

 项目验收具体分工:

 (一)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计划安排,统筹协调验收工作进度。

 (二)省科技厅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验收组织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归口项目验收工作指导及督促检查。

 (四)评审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验收工作,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服务,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满后 3 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提前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指标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复印件。

  — 3 —

  (三)项目及课题总结(报告)。

  (四)科技报告。

  (五)经费决算表或者审计报告。

 1.财政资助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2.财政资助金额 5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附件。

  1.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考核指标的佐证材料。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成果转化应用、经济效益情况等。

  2.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帐、记账凭证及对应的主要发票、采购合同、委托合同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评审专业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管理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规范、主要票据是否清晰可辨。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审查反馈意见的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再次提交材料作为验收评审的最终材料。

 第十条 评审专业机构按照验收工作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验收方式

  — 4 —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评审验收方式进行,视情况可采取材料审阅或者汇报答辩形式。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为研究报告、论文等形式或财政经费资助金额小于 20 万元(含)的项目,采取材料审阅形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财政经费资助金额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汇报答辩形式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财政经费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安排现场核查;其他项目考核指标中涉及到设备、样品、示范推广、操作演示、产业化的,视情况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作为专家组验收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 验收专家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进行设定。财政经费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 3 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 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财政经费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 5 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 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 (一)遵循“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专业吻合”的原则。

 (二)原则上,在专家库中按照实际需求与抽取人数 1:2的比例进行抽取。由评审专业机构在指定场所和设备上,按照《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4 号)随机抽取,按先后顺序邀请专家参加评审,如有无法参加的,依顺序递补邀请,直至产生评审专家组。

  — 5 — (三)抽取过程应进行录频。财政经费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到场进行监督。

 (四)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 2 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五)特殊情况下,评审专业机构认为在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提出专家建议名单,经报省科技厅主管处室及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以特邀方式选取。

 (六)形成的验收专家名单经现场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签字确认。重大科技项目的验收专家名单还需由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按程序提请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职责。技术专家依据任务书(合同书)和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还应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应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身份核验和监督;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所审查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验收评审组织

  — 6 —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场所的选定、会议标准及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取汇报答辩形式的,评审专业机构应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做好汇报答辩相关准备。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亲自汇报,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审专业机构同意,可通过视频进行汇报答辩或者委托项目研究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汇报答辩。

 (二)汇报答辩人员一般不超过 5 名,应当按时到达汇报现场。对于无故迟到的,评审专业机构有权取消其汇报答辩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财政经费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派人到场进行监督。其他项目可通过派人到场或发放验收组织工作评价表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验收评审开始前,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评审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有必要的,评审专业机构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会议评审验收前,评审专业机构应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签到。核验验收专家、汇报答辩人员的身份,收存验收专家通讯工具。

  — 7 —

  (二)召开评审预备会。内容包括: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与专家组成员签订承诺书;介绍评审标准、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

 第 二十四 条 评审验收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材料审阅形式经专家审阅验收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汇报答辩形式经专家审阅验收材料、听取汇报、质询答辩、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对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关注第一标注的成果,且该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密切相关,论文、专著等是否标注专项资金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验收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者需要回避,评审专业机构可从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补抽或改期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存在下列不遵守评审工作规定情形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取消该验收专家的本次评审资格,同时做好不良信用记录:

 (一)在评审现场喧哗、随意走动,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 (三)将验收材料带离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复制或者评审结束后复制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或者出现多次明显评审错

  — 8 — 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评审意见,或者拒绝在专家评审意见上签字的; (六)其他影响验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报答辩人员,如有不服从评审会议现场管理,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验收评审结束后,评审专业机构将专家验收结论通过管理系统、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汇报答辩形式的,应当场告知。

 第六章 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项目实施情况良好,资金使用合理,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不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达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不足 80%;自筹经费支出不足任务书约定的80%。

 (二)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严重缺失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调整的。

  — 9 — (四)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五)不配合验收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专家组验收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判断多大程度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资金落实、支出及资金结余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使用不合理的资金需明确具体数额),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判断多大程度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经济指标。

 (四)项目成果取得情况,包括各类知识产权、示范推广效果。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验收结论。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业机构每月 10 日前将上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情况报送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和主管业务处室,并在海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7 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

  — 10 — 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理由要有充分客观事实和依据,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名。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处室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将处理结果或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或个人。

  异议理由充分、事实依据清楚的,根据具体异议内容由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或者原评审专业机构组织对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一)对评审专业机构组织程序上提出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组织; (二)对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异议的,由原评审专业机构组织;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延期项目提出异议的,由原评审专业机构组织。

 第三十七条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专业机构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已获得过批准延期的项目不能提出二次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二次验收材料,材料包括二次验收申请理由、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首次验收申请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意见等。

 评审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验收,不再对其他任务指标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参加项目首次验收的专家不再担任该项目

  — 11 — 二次验收或复核的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九条 二次验收和复核参照首次验收程序,其结论为最终结果,不再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办理验收文件。评审专业机构将项目验收结果清单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对完成验收的项目办理验收文件。

 第八章

 后续管理及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业机构及时将已完成验收项目的验收状态、结果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更新项目管理信息。

 第四十二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财政经费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追缴财政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业机构对验收情况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视情况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事后抽查,督促评审专业机构提高验收工作质量。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项目评审管理规定的评审专业机

  — 12 — 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在科研类信用系统列入不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省科技厅成果登记及转化主管部门指导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结果下达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延期验收、到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等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的参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因特殊情形及工作需要,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党组会审定同意,可对细则中的验收程序、办理时限等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琼科〔2018〕58 号)及其补充通知(琼科〔2018〕506号)同时废止。

  — 13 —

 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实现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海南省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琼办发〔2020〕13 号)、《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 号)和相关规定,结合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实施管理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依据 该细则的起草主要依据《海南省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琼办发〔2020〕13 号)、《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参考了广东、浙江、广西等省市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工作方案》(琼科〔2020〕75 号)要求,2020 年 4 月份我处正式成立起草小组,以文献调研的方式,学习借鉴了广东、浙江、广西等省市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与创发中心进行多次讨论,结合我厅以往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发现的问题,研究起草

  — 14 — 了《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框架 该细则包括总则、验收申请、验收方式、验收专家、评审组织、验收结论、结果公示、后续管理及监督、附则等九章共 50 条。具体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 6 条。包括制定依据、项目验收定义、适用范围,验收工作组织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 验收申请,共 4 条。内容包括验收申请提出时间、验收材料要求、材料审查及反馈、验收工作完成时限等。

 第三章 验收方式,共 4 条。明确项目验收的方式、形式以及适用的项目类别,现场核查的项目类别。

 第四章 验收专家,共 4 条。明确验收专家组组成、专家抽取相关要求、专家职责及纪律。

 第五章 评审组织,共 11 条。内容主要包括汇报答辩准备和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现场管理监督、验收结论告知要求等。

 第六章 验收结论,共 4 条。内容包括验收的两种结论以及判断标准,验收专家意见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 结果公示,共 7 条。包括结果公示时间、异议提出和处理、二次验收提出和处理、验收文件办理等。

 第八章 后续管理及监督,共 7 条。包括验收信息录入、

  — 15 — 验收不通过项目经费处理、相关人员违规处理、验收项目事后抽查、成果登记结论等。

 第九章 附则,共 3 条。包括细则内容调整、实施时间及有效期、废止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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