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对建筑业的财税处理

时间:2022-05-29 14:12: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建筑企业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要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提升综合管理效益,规避业务经营风险,必须从国家“营改增”税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着手,从增值税制的设计原理及计税方式着手,深入分析“营改增”带来的影响,积极进行风险控制与策略应对,顺应税制改革并将其转化为助推优化发展的东风。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财税处理;策略

“营改增”是新时期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新的税费制度,其主要针对传统营增并行的税收制度进行合理调整,通过科学消除重复征税,以此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因此,从宏观层面而言,其属于经济学领域的一类结构性减税政策。但实际模拟税负测算,很多建筑施工企業的税负反而有所增加。本文主要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现阶段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原因,探讨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财税的影响分析

(一)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资产总额减少,资产负债率上升。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制下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以及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扣除进项税额的不含税价格,同样的采购价格,营业税制下全额计入存货、固定资产价值;而增值税制下要按采购价格扣除包含的进项税额后作为存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金额相对于实施营业税时自然会有所下降。存货、固定资产又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自然导致企业的资产总额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在企业已有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资产负债率必然上升。

2.收入、利润下降。营业税属价内税,“营改增”前,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包含向购买方收得的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即营业收入=含税收入。而在增值税条件下,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不含税收入,即营业收入,由此可以

看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收取同样的价款,确认的收入额却下降了9.91%。

其次,由于建筑企业的地材、辅助材料以及一些临时性材料采购的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改革以前企业的存量资产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不能完全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企业总成本支出的比例越大,企业需缴纳的增值税越多,承担的税赋越重,企业的利润总额受到的侵蚀越大。

3.资金链更加紧张。在营业税制下,企业通常通过延期支付供应商或分包商款项来缓解资金压力,且不会对自身纳税申报带来任何影响。但在增值税制下,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时,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施工企业完善形象进度结算资料就产生纳税义务,办理进度款结算时就要开具发票,需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缴纳销项税额及附加税金。施工企业在收到结算款项前一般不会结算分包价款及采购价款,也就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和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取得抵扣税务凭证就不能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建筑企业提前纳税、延迟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建筑企业前期资金压力。此外,延付的分包方和供应商价款越多,建筑企业未来兑付时资金需求越大,阶段性资金压力加大。此外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工程款支付比例较低,建设单位在办理形象进度结算时,往往要扣除10-20%不等的质量保证金,暂扣款项往往要到工程竣工结算后,政府投资项目甚至要审计部门复审后才能支付,但作为建筑企业必须及时缴纳当期增值税,致使企业前期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进一步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对建筑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1.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产生变化

建筑企业的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往往不统一,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按规定仍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基数,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预缴的比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预缴的比率为3%。

对总承包、分包模式的建筑工程,“营改增”前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建筑企业不再有扣缴义务人概念,总承包方及分包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承包方不再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理论值下降,但部分企业实际税负增加

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率为11%,比原3%的营业税率增加了8个点,同时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办公用品和劳务采购等环节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据相关测算,假设该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假设该企业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适用的税率均为17%,当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占工程收入的比例大于47.6%时,增值税制下的税负将小于营业税制下的税负,反之则大于营业税制下的税负,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只要可抵扣进项税额成本与收入之比足够大,“营改增”是降低了建筑业税负的。

但建筑业外购材料来源复杂,材料供应商相当比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该部分材料采购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即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也较低,从而导致该部分采购可能无法进行进项抵扣或进项抵扣较少。此外建筑业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需要雇佣大量施工作业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建筑行业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约占30%,若用工来源为非劳务公司,那么此部分劳务支出也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势必推高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我国建筑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总体落后,机构组织管理效率也较低、建筑劳务市场不规范、建筑材料市场竞争失序等问题,都使得实际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大减少,从而造成“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

3.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更多税收筹划方式与空间,设备或者原材料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种类和开票时间、劳务清包还是专业分包、合同签订是统一还是分散、机械设备是租赁还是自购等都可以进行选择筹划,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绩效的目的。

(三)对建筑行业经营、发展方式的影响

1.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

“营改增”要求建筑企业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服务)流三流合一,税制的改变对中标后采取自营管理的施工单位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对于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实施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而言,以往由实施施工的集团内成员企业开具发票给业主单位的做法不再可行,必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票给业主单位,由此形成的销项税额,集团公司必须在收到成员企业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抵扣,此外该模式明显体现出建筑法明文禁止的转包形式,不符合建筑法规。

另“营改增”也进一步加大了建筑业挂靠行为的实施难度。营改增之前,大部分挂靠人都是通过虚开、高开发票,扩大成本套取资金,税制改革后,如果继续沿用之前高开发票的方法,就会犯"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的错误,若虚开增值税发票则触及法律底线,在大数据背景的税务稽查下极易现形,届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法人和财务管理人员还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被挂靠企业若要规避以上税收法律风险,则需要全面管理项目的资金、票据和物资等,对进项税票进行全面管控,又面临企业是否有能力管理,挂靠人是否愿意让你管等问题。相比几个点的挂靠管理费,11%的增值税销项税会让建筑企业认真权衡思量,大量严重违规违法的挂靠行为将无处遁形。有利于建筑行业市场规范化、法制化良性发展。

2.优化行业结构、促进集约型增长

“营改增”使建筑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税负平等,有利于建筑企业为顺应税制变化进行税收策划,优化组织结构向建筑行业的中下游延伸发展,实现建筑企业的多方面、全方位的发展。“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广为诟病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的有效扼制又能达到净化建筑业市场的效果,让整个建筑行业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提高了建筑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新的能动性,为扩大运营规模提供有力政策保障,同时有利于建筑产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合理布局资产,优化资产结构,进一步推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研发生产,有利增强建筑企业竞争能力,提升整个建筑产业的集约化生产水平。

二、营改增影响下的财税处理对策

(一)合理采购模式,加强对材料供应商筛选的管理

为减少存货占用及采购成本,建筑企业应在采购成本、定货成本、储存成本以及缺货成本中寻求最佳平衡点,以追求成本之和最小化。同时加强采购流程的管理,严格采购合同的制定、审批与签订。严把入库质量检测关,合理利用供应商的信用政策获取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在不损害企业信誉的前提下,争取利用应付账款融资。

建筑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品类众多,材料来源方式多种多样。砂、石等地材采购以及零星材料的采购受地域及时间限制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部分成本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才导致“营改增”初期部分建筑企业实际税负高于理论测算值。所以建筑企业想要切实降低税负,真正享受“营改增”的政策红利,首先应对现有的材料供应商进行重新审计评估。在考虑材料质量的基础上,必须考虑供应商的纳税资质,通过折算不含税价格对比实际采购单价的高低优劣。从而搭建优质的供应商体系。

(二)加强财务管理,积极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模式、财税管理等多方面均产生重大影响,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程序远大于其它行业。建筑企业要顺应税制变革,首要任务是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财务管理队伍,提高企业的核算与财务管理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完善,将增值税制下经营、财税等相关风险降到最低。只有充分熟悉增值税制的设计内涵、充分熟悉增值税制下工程造价的构成原理、充分利用“营改增”后的财税政策,才能做好建设项目的税收演练与筹划,切实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水平与持续发展能力。

(三)優化资金管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企业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当期实际确认的收入为基数,与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建筑企业必须做好足够的资金准备来进行纳税申报。对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等诚信保证尽可能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减少资金流出,并建立保证金台账,加强保证金管理,及时回收到期担保或解除担保抵押,保持自有资金流动性。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监测催收制度做好应收账款管理,确保工程结算资金及时到账,保障项目运行及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总的来说应该从管理机制上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从监控制度上加强资金周转控制,从技术运用上灵活运用结算工具,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果。

(四)规范经营运作方式

“营改增”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每个增值环节形成抵扣链条,增值税抵扣链条即业务追溯证据链,监管部门对非法排靠、转包、分包等违法经营行为更容易实现监管,促使建筑企业必须实现经营方式规范化。另外,要符合增值税链条抵扣规定,要求必须由中标方与业主单位进行结算并开具票据,中标方和施工方之间也必须完善相关合同及结算发票,使建筑行业中以往普遍存在的中标后委托给集团内部经济组织实施的委托管理、内部承包以及联合经营等资质共享模式受到巨大冲击,促使中标单位进行项目自营,对建设项目进行集中管理。

(五)加强下设机构的管理

建筑企业对外采购活动通常以建设项目部的名义开展,对外采购物资材料、进行机械设备租赁等一般由工程项目部与物资供应商或者设备租赁方签订相关协议,建筑企业为加强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必须加强对项目部等下设机构的物资采购与租赁的管理。由于各子公司、项目部管理水平不同、架构设置不同、经营理念不同以及对税收重视程度不同,造成各自实际税负亦不同。集团化公司应加强对项目工程部、分子公司的管理,对其采购、用工、资金、质量、进度等内部控制体系梳理优化。另外,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会分布在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地,“营改增”后采取的是业务发生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汇总清缴的办法,所以企业要不断加强对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以更好地掌握整个工程项目的运行和经营状况。

(六)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的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属于粗放型的规模化增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还相对较低且提升缓慢,整个建筑行业还处于低效率的竞争环境。虽然我国建筑企业的规模已经达到世界领先地位,但劳动生产率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快速提高。“营改增”后,购买机械设备等生产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制度设计层面鼓励企业进行资产更新投入。企业可根据需要购进机械设备,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减少人工耗费降低人工费用,进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建筑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指向,改变盲目扩张的发展理念,采用可持续的集约型的发展方式,在增值税制的可抵扣价值的优势下,积极引进高新技术机械装备和先进管理手段,在优化企业本身资产结构的同时,不断为产品注入新知识、新技术、新服务,以扩大产品竞争力,从而为企业长远发展战略打下牢固的基础。

综上所述,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有喜有忧,是机遇也是挑战。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税务管理、经营发展方式均产生重大影响,对其组织架构、工程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模式、财税管理等影响更明显,产生的冲击力更大。无论是建筑业自身的管理能力,还是建筑业整个市场的运行以及整个建筑产业结构的发展,皆会因增值税制度的推行产生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建筑企业应积极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企业内、外部造成的不同影响。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立足企业发展实际,紧紧围绕国家税制政策,通过企业内部制度改革,以此促进建筑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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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聂俊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水利水电施工,2014,4:102-104.

(作者单位: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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