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保护从资格审查到行为审查法律研究

时间:2022-05-28 17:48:01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保护建筑遗产的核心是保护建筑遗产的原真性,因而对建筑遗产进行改动、重建、损毁以及小型工程的控制和处罚是建筑遗产法的核心。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建筑遗产一旦被非法改造、拆毁,其本身的历史意义就会丧失,而且无法补救。应借鉴《纽约城市地标法》,严格对建筑遗产建造、改动、拆毁的控制,从资格审查向行为审查转变。

关键词:城市地标;建筑遗产;资格审查;审查转变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1-0194-06

在中国,保护建筑遗产的法规是不缺乏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部门规章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法规,如在北京,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办法》等等。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但是建筑遗产被拆毁并没有有效制止,千城一面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在美国纽约,保护建筑遗产的核心法规只有一个《城市地标保护法》。作为世界城市,如何能保护住自己的城市特色值得探讨。

保护建筑遗产的核心是保护建筑遗产的原真性,建筑遗产重要的保护原则是维持原状。但是,建筑遗产和可移动遗产不同,建筑遗产必须在使用中得到保护。古玩可以放在展柜中保护,而建筑遗产如果没有人使用,闲置上几十年,就可能倒塌。但在使用中有人看护,有日常维护维修,可以千年屹立不倒,如意大利的万神庙。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建筑遗产必然要改动、改建才能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所以,保护建筑遗产有一个矛盾的问题。一方面维护建筑遗产的原状,才能保护建筑特色,保存建筑中体现的文化价值;另一方面,建筑遗产使用才能更好地得到保护,而使用必然有维修、改动等。如何处理这个矛盾,行政行为就必须介入,制定标准,审查维修、改动等行为。所以,对建筑遗产进行改动、重建、损毁以及小型工程的控制和处罚是建筑遗产法的核心。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纽约城市地标法》。《纽约城市地标法》如果从表面条文数量(第317条、第317. 1、第317. 2如果统计为1个条文)看,总共有18条,其中对建筑遗产进行改动、重建、损毁以及小型工程的控制和处罚就有6条,如果包括第302条(因为第302条是定义条款,例如317. 1部分术语解释等),总共有7条关于对建筑遗产进行改动、重建、损毁以及小型工程的控制和处罚。第318条是从城市资助工程开始提议计划时,历史保护委员会就参与审查,对该提议是否会影响建筑遗产提出意见,形成报告。为纽约城市理事会批准时,提供参考,影响决策。也就是说,《纽约城市地标法》的一半条文就是围绕建筑遗产进行改动、重建、损毁以及小型工程的控制和处罚进行规定的。

围绕对建筑遗产的行为控制,纽约市采用以下三种途径。

(一)颁发许可证

纽约市对建筑遗产进行严格保护,对建筑遗产上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建筑遗产的新建、重建、改动、损毁①;一种是对建筑遗产的小型工程②。

对建筑遗产上的行为控制,不是资格审查,而是对这类行为进行事先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处罚。主要实行双许可制,避免对建筑遗产匆忙的拆毁。

1.对建筑遗产的新建、重建、改动、损毁事先审查

采取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标准董事会)和历史保护委员会的双许可制对在地标坐落地或历史区域的建筑或包含内部地标的建筑进行新建、重建、改动、损毁的,首先获得委员会颁发的“对保护的建筑外观无影响证书”、“适当证书”或授权通知,然后得到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标准董事会的许可的,才能实施。因而,对在地标坐落地或历史区域的建筑或包含内部地标的建筑进行新建、重建、改动、损毁的,申请人在向建筑部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申请副本,同时应向委员会申请颁发“对保护的建筑外观无影响证书”或者“适当证书”。如果没有“对保护的建筑外观无影响证书”或者“适当证书”,不许施工;即使获得“对保护的建筑外观无影响证书”或者“适当证书”,但是没有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标准董事会的许可的,也不能动工。

2.对建筑遗产的小型工程建筑部门和历史保护委员会的双许可制

“小型施工”指改变、增加或移动建筑的结构、元素或者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建筑特征或内部建筑特征,例如粉刷外层、再涂层、油漆、修复、翻新、改造外部或内部建筑特征或使用的方法实质改变外观。如果这种改变、增加、移动不属于普通修复和维护,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必获得建筑部门的许可。

委员会收到对建筑遗产的小型工程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该申请递交至建筑部门,建筑部门应尽可能及时向委员会求证是否颁发许可。如果委员会认为应该驳回申请,委员会应及时将此决定通知给申请人。如果建筑部门认为不该颁发许可,委员会应当决定(a)是否申请的工程会改变、破坏、影响任何建于地标坐落地之上或者历史区域内建筑遗产的外部建筑特征,或包含内部地标的建筑遗产的内部历史特征;以及(b)如果该工程可能会产生影响,无论是否依据《纽约城市地标法》25-307的b、c、d、e条款中制定的相关标准来衡量,该工程应当遵守并贯彻本章的目的。如果委员会认为本条款c中(a)项中涉及的问题是否定的,或者认为本条款c中(b)项涉及的问题是肯定的,委员会应当颁发许可;如果委员会认为本条款c中(a)项中涉及的问题是肯定的,或者认为本条款c中(b)项涉及的问题是否定的,委员会应当拒绝颁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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