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英国HPC项目的海外核电投资分析

时间:2022-05-24 13:56: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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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核电“走出去”已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重要策略。本文回顾英国电力市场改革进程、重点分析HPC核电项目的CfD差价合约机制,进而探讨海外核电投资的重点,并提出成功投资海外核电项目的建议。

关键词:核电;差价合约CfD;海外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7月12日

一、引言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6月,全球共有30个国家446台核电机组在运(388GWe),15个国家63台机组在建(62GWe),有至少45个国家正在考虑发展核电。根据IAEA预测,在保守情况下,预计到2030年全球核电装机将增至456GWe(低增长)或740GWe(高增长),投资将达到2,000亿美元,全球核能发电量将至少增加25%。目前,国际核电发展形势正在逐渐回暖,许多新兴核电国家或扩大核电发展规模的国家,正在积极筹划本国的核电项目建设。

为了保障未来能源需求、同时实现碳减排目标(即碳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排放量的一半),2013年12月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部(DECC)正式发布了新一轮电力市场改革法案。法案指出,英国政府将投巨资全力扶植低碳电力发展,其中核电、可再生能源和碳捕捉与封存技术的普及将成为重点工作。考虑到能源项目投资资金大、建设周期长,也为了提升投资者对能源项目的投资信心,该法案围绕电力市场改革方案提出了“差价合约CfD”机制,并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为了推动其中欣克利角项目(HPC,Hinkley Point C),英国政府拟实施的差价合约CfD机制将为潜在投资者(法国电力集团EDF和中国中广核集团有限公司CGN)提供一定的投资保障。

对于中国而言,核电“走出去”已成为国家战略,核电企业正在积极行动起来,努力争取海外核电项目。在国家领导的亲自推动下,已与英国、罗马尼亚、捷克、匈牙利、阿根廷、南非等国家达成了核电合作意向并签署相关协议;核电“走出去”正在从战略蓝图转化为工程实际,有望带动装备制造业、电站运营与服务、核燃料等产业的出口和国际市场的拓展。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一种决策制胜的方略,深入了解对方、知晓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统筹谋划应对策略才能处于主动,最终在激烈竞争的国际核电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基于国际核电发展趋势和中国核电“走出去”战略,本文回顾了英国电力市场改革的进程,解析了英国针对HPC核电项目所实施的CfD差价合约机制,披露了在国际核电投资建设中存在的风险及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而笔者结合自身的海外核电工作经验,探讨了在海外开展核电开发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并结合核电投资的特点提供了相关建议。

二、英国电力市场改革进程

经过多年的电力市场调整与改革,英国已建立了较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电力市场的推进进程,英国电力市场改革经历了如下五个阶段:

阶段一:一体化垄断运营阶段(1989年前)。1989年以前,电力由国家经营,专设中央发电局,全面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电网的发电、输电和配电,实行一体化高度垄断。

阶段二:Pool模式阶段(1989~2000年)。以1990年3月31日成立的国家电网公司(NGC)为依托,采用强制型电力库(Pool)模式。在Pool电力市场中,买卖双方均通过电力库进行交易。同时,为了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允许供需双方签订长期的金融差价合同。也就是说,金融差价合同只是买卖双方的事情,合同内容与电力交易中心无关。

阶段三:NETA模式阶段(2000~2005年)。2000年12月英国引入了新的市场机制和交易模式NETA。实施NETA模式的出发点是:降低批发电价;保证即时和长期供电可靠性;价格透明。由此,使用户真正参与价格的制定过程,促进发电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对环境型发电项目进行投资。

阶段四:BETTA模式阶段(2005~2013年)。2005年4月英国进一步对英格兰电力体制进行改革,将NETA模式在全英国范围内推行,建立了统一的英国交易输电协议BETTA。BETTA模式以NETA模式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平衡和结算系统,统一了输电定价方法和电网使用权合同,旨在制定全英国范围内的电力批发机制,促进电力市场的良性竞争。

阶段五:低碳与安全能源模式阶段(2014年至今)。由于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因素影响,为推动低碳电源发展和确保电力安全,英国于2014年10月份发布了新的能源法案,为新一轮低碳为核心的电力体制改革奠定立法基础。英国新一轮改革将以保障供电安全、实现能源脱碳化以及电力用户负担成本最小为目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对低碳能源实行政府定价、以差价合约参与市场的机制;(2)建立容量市场促进电源投资;(3)设立碳排放性能源标准;(4)建立碳底价保证机制。

三、英国HPC核电项目CfD差价合约

在英国第五次电力市场改革中,为确保低碳电力生产商的积极性、提供长期稳定和可预见的激励手段,改革法案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固定上网电价与差价合约相结合的机制(即CfD差价合约)。由英国政府确定各类低碳电源的执行价格并设立相应的机构(CfD对手方),与发电商签订差价合同,确保低碳能源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仍能以执行价格获得收入;同时与售电商签订售电合同,按售电量收取低碳费以分摊对发电商补贴而产生的成本支出额。

鉴于HPC核电项目投资的金额巨大、建设周期长,法国电力(EDF)与英国政府就投资HPC项目开展了CfD合同谈判。2014年10月8日,欧盟批准了英国政府向HPC核电项目所提交的有关政府层面的支持,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差价合约CfD;(2)信用担保协议;(3)国务大臣协议。

对于信用担保,英国财政部将对HPC项目公司所发行的债券进行担保,并收取相对较低的担保费;对于国务大臣协议,国务大臣SOS与HPC项目公司签署一项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如因政治原因(不包含健康、安全、环境、运输或保卫方面的考虑)关闭HPC核电项目,相关费用也将通过CfD机制得到补偿,如对手方不履行相关支付义务,SOS将直接支付给HPC项目公司。

而差价合约CfD的设计是为了给予HPC项目公司有效的长期支持,其能够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以及政策成本。在差价合同下,发电商像其他发电商一样通过电力市场出售电力,然后获得执行电价与市场电价之间的差异,即当市场电价高于执行电价,CfD的对手方将向HPC项目公司支付一定差额;而当市场电价低于执行电价时,HPC项目公司向CfD的对手方支付一定差额。差价合同的主要内容见表1。(表1)

材料风险、环境风险、技术风险、完工风险、运营风险、售电风险等。对于海外PPP核电投资项目,应重点关注下述六大风险并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

(一)项目尽调与风险管控。在项目投资前期,要对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实施有针对性的项目尽调,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对象经营情况、财务和税务以及法律环境等。通过调查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的经营情况,了解其管理现状、技术发展和市场管控情况;通过财务、税务调查,了解其内部控制、相关债务和东道国税收征收情况;通过法律调查,了解其经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把控东道国针对海外投资的政策、法规情况。

在项目尽调的基础上,应从政策、投资、融资、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等五个方面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分析,并据此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清单。而且在后续项目合作洽谈过程中,要不断核对相关风险的释放情况,重点把控可能对项目产生颠覆性的风险。

(二)电量销售与电价保障。核电站的寿命周期一般为50年或60年左右,电量的销售情况将关系到项目的还款和投资人的收益,由此投资人应该尽可能在项目开发期锁定电量的销售。考虑到电力市场自由竞争的情况,不同国家可能对电力的供应与销售有不同的规定。但核电项目投资人在项目投资洽谈期间,可就后续电量的销售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探讨,争取可能的政策支持,并从以下三种途径发掘后续电力销售模式:(1)在电力销售平台、供应平台竞价销售;(2)与电力需求大户签订电力供应合同;(3)与电力供应商签订电力销售合同。同时,在项目初期应与项目东道国探讨可能的电价保障机制(如CfD差价合约或类似电价保障机制),从而保障该投资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提升项目投资人的信心。

(三)公司治理模式。在成立合资公司时,应按照东道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起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各自分立、各司其责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既要本着对合资双方股东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又要能保证投资方相互制衡、相互牵制,还要考虑经营团队的运作灵活性。

对于“走出去”的核电企业,可能会成为合资公司的大股东,在保障东道国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大股东应尽可能对项目进行实质控制,并就合资公司运作中出现的deadlock、股东退出和协议终止等方面的决策流程予以明确的约定。由此,大股东才能真正站在积极推进项目的角度有效管控项目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从而按进度推进项目实施、保障项目质量。

(四)退役处理。核电项目东道国一般非常关心核电站的退役问题,也是其法规重点管控的事项。由此,在项目开发期间,需要熟悉东道国对核电站退役的相关法规要求或其他索求,力争全面考虑核电站的退役处理,从而切实转移核电站的退役处理责任,综合分析核电站的退役处理成本,从而为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分析提供有力支持。

(五)退出机制。考虑到海外核电投资的复杂性,同时东道国可能处于国家信誉较差、社会情况复杂、政治不稳定、资本制度尚不完善、国际化程度低的发展阶段,在此情形之下进行周期长、金额高、牵扯面广的核电投资,需要针对项目设计出科学的退出机制。

结合核电项目的特殊性,可以从项目所处阶段和退出诱因事件两个维度来设计项目的退出机制:项目阶段可划分为投资决策、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三个阶段;而退出诱因事件可考虑:海外投资方、东道国投资人或东道国政府违约;法律改变;不可抗力等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投资人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退出诱因事件,明确约定有权利退出的一方及其应该获得的相应补偿。

(六)政治与法律因素。对于核电PPP项目来说,项目的投资回收和建设工期历时较长,项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东道国政治和法律的稳定。在政治因素方面,可能会出现诸如战争与国家内乱、国家征收、政府换届与党争、政府违约、关闭核电等情况;在法律方面,也可能因为经济快速发展导致出现法律法规的更迭。这些政治和法律因素,有可能对项目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一方面要通过保险措施来规避上述情况对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在项目合资谈判过程中,要力争得到政府的理解与支持,由政府对项目进行背书,或者由双方投资国政府之间签署支持项目的政府间协议(IGA),进而为项目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五、结语

核电“走出去”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当前的核电国际市场竞争,已经不再是技术实力的比拼,而是技术、融资、政治等综合实力的较量。因此,在实施核电“走出去”的过程中,一方面投资公司的管理层应具有全球视野、国际眼光,拥有通晓国际化经营的人力资源和管理团队,具有强有力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另一方面投资人需要强化风险意识,从多个维度全面管控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项目洽谈期间有效采取规避措施,从而与东道国投资人加强合作、实现双赢。

主要参考文献:

[1]Operational&Long-Term Shutdown Reactors.https://www.iaea.org/PRIS/WorldStatistics/OperationalReactorsByCountry.aspx.

[2]曾鸣.英国新一轮低碳电力市场改革及启示(上)[J/OL].封面文章/SPECIAL FOCUS(北极星电力网),2014.

[3]冷媛,陈政,欧鹏,王庆红,蒙文川.英国最新电力市场改革法案电力市场改革解读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能源,2014.36.4.

[4]陈长河.核电企业“走出去”应防范投资风险[J].中国核工业,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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