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2-05-24 10:48:01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农村法制建设是建设“法制江西”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农村法制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缓和解决农村矛盾的重要路径,是保障农民利益不可或缺的手段。由于历史等原因,江西省农村法制建设受到经济基础薄弱、农村法律机构缺乏、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的阻碍。本文通过观察江西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最后提出對策和建议,以期为农村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江西农村 法制建设 对策研究

农村法制建设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工作上已形成了政策治理的惯性依赖。农村多项改革的启动和深化,主要依靠政策来推动,而法治理念则多有缺失。在过去的农村发展历史中,农村的法制建设存在着存缺乏针对性、立法覆盖不够全面等问题。农村法制建设一直是热点问题,本文以江西省为例,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研究江西省农村法制的现状,探究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分析法制建设中出现问题及弊端的原因,并提出针对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发展对策,以期为农村法制建设提供一点借鉴。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意义

1.农村法制建设是建设新农村,发展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设新农村,是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这要求我们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做到全面建设。全面建设就包括了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其中,农村法制建设,主要指在经济、文化建设的同时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努力推进农村的整体建设。由此可看出,农村法制建设是全面建设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农村法制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农村建设的重要使命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民利益。农村建设发展需要健康和谐的环境,无论是经济环境还是社会环境都需要得到保障。农村法制建设,可以发挥法制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市场公平,促进农村生产力水平的发展。

3.农村法制建设有助于化解农村矛盾,减小农村建设发展的阻力。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冲突和矛盾,无论是与农村企业还是农民,冲突和矛盾都需要科学合理的化解,而法制建设就是化解冲突和解决矛盾的好路径。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将极大的帮助化解农村矛盾,减小农村建设的阻力,提高建设的效率和水平。

4.法制农村是农村发展的必经阶段。纵观社会发展的路径和历史,不难看出社会的发展都是从低级别到高级别演变和进步。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亦是如此。随着发展程度的提高和发展方式的升级,农村的发展也需要科学和全面,不能单一片面的畸形发展。农村法制化就是发展升级,科学全面的标志之一。法制农村是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水准时候的更高的要求,是发展的升级阶段,更是农村发展和建设的完善标志之一,是发展的必经阶段。

二、江西省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农村法制建设是江西省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自建国以来江西省农村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开放改变了以往陈旧的生产关系,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也变得活跃。在此期间,党和国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应加强对农村各类经济形式及活动的法制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江西省进行农村法制建设,加强农村立法,加快农村法制机构建设,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取得了一定成绩。

1.农村法律制度基本建立,农村事务立法基本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新农村的法制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也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宜的法律法规。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构成了农村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农、林、牧、渔等各个行业,使农村发展的各领域都有法可依。江西省根据国家在农村法制建设方面颁布的法律法规,结合省情从实际出发,针对自身农村法制建设需要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保障农村建设,完善和丰富农村法制建设。例如,为保护农村林场,保护森林资源,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意见》;为提高法制建设效率,提高立法精准度,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授予九江、景德镇、宜春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一举措实现了立法权力的下方,使立法更加具有针对性;为促进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为保障农村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渔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都反映了江西省农村法制的进程,代表了农村法制建设的成果。而这些法规条例基本实现了农村法制建设各方面的全覆盖,表明了江西农村法制建设制度基本完善。

2.农村执法监督体系完整,并且运转有效。随着执法正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执法主体的行为和责任得到规范。随着执法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等更高水准的要求,执法管理和监督体制也随之建立。江西省农村法制建设亦是如此,农村执法和监督管理体系与建设同步并相互促进。以农村普法工作为例,江西省普法办整理汇编了《普法责任主体单位2016年普法工作计划》,并且印发给全省包括省农业厅、司法厅等五十五个责任主体。普法工作计划将在“法治江西网”、“江西普法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明确了普法工作的责任主体,并且明确了监督机制和最终的工作考核办法,也为政府和执法机构在村民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另外,江西省在各级涉农机关中建立监督体系,包括接受群众及舆论监督等,还完善内部专项监督执法考核机制,有效提高了政务活动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3.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升,权益基本得到保障。随着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江西省积极宣传倡导,使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以及主体意识不断提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明显增强。在农村,普法教育也被各级党委和政府视为重点,并开展学习法律知识和听法制讲座等不同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广泛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了农村普法教育水平,增强了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自身所具备和享有的权益也有了进一步的认知,并逐渐学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向懂法用法的新型农民转变,农民的权益也得到保障。

三、江西省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立法滞后,缺乏精准度。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江西省农村立法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是相较于城市建设,不论是农村的法制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远远落后。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调整,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金融以及农业投资等方面都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甚至出现了法治空白和缺位的现象。江西省是农业大省,但是自改革以来,与农村建设发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仅占同期法律法规总数的比重低。虽然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建立以该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由于与之配套的精准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导致农村建设具体事务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高效实施。各级政府在制定法规时没有足够的自主权,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致使法律法规精准度不够,质量不高。

2.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农村基层的干部是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大批农村干部均以加快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为原则,主要时间和精力忙于农村日常生产生活,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深刻的认识与系统的学习。农村干部对江西省新出台的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基本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农民群众由于长期致力于农业生产,坚持以创收增收为主要目标,忽视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也因此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这一现状反映了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不完善。各级普法部门工作力度不够,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是导致普法工作不完善的直接原因,普法工作的不到位,导致了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基层干部无视法律法规,主观执政,很多农民委曲求全,不敢或者不会使用法律武器来自我保护。这些现象的存在反映了农村法制建设中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需要提升和加强。

3.农村法制机构设立不健全,执法力度薄弱,监管不力。在江西省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法制机构的不健全,往往使得几个农村才有一个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当农村发生矛盾纠纷需要法律援助时,农民费尽周折很难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援助。为此,农民不仅需要奔波,而且在通过立案、传询、开庭等程序解决时需要等待,同时诉讼法费等花费使得农民失去没耐心。因此导致了很多矛盾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甚至最终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而不了了之。农村法制机构设立的不健全使得法律组织和专业人士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法律需求。法制建设的滞后,法制机构设立的不健全,无法达到高效执法的要求。部分基层干部执法不严,甚至为利益违法违规。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机构或者责任主体,缺乏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加之执法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各执法监督机构工作作滞后等现象,严重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4.农村法制建设部分内容重复单调,不切实际。农村法制建设需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省情,与时俱进。现在的江西农村已今非昔比,农民的视野宽阔了,接触甚至参与了更多的新事物。农村的经济文化发展也借助新兴力量。例如江西很多农村农业生产借助“互联网+”思维;农村农产品的销开始借助电商平台……农村经济活动丰富,农民不再满足于只是抽象了解民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常识,这些常识已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关乎生产交易的法律知识如企业法、税法、合同法等等,农民更有动力去学习掌握。然而现实中,江西农村很多地方法律宣传的重点还是停留在法律常识方面,对农村经济活动的指导作用微乎其微,很难激发农民学法的积极性,减缓了农村法制建设的步伐。

四、江西省农村法制建设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农村立法,提高立法针对性和精准度。虽然江西省已经大体建立了农村法制体系,并且运转有效,但是具体到农村基层事务中依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加强立法不单单是立法数量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加强立法质量。法律法规的出台要符合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要具有针对性。农村法制建设应该结合省情,从自身出发,这就要求针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必须结合江西农村的实际情况,切实为江西农村法制建设提供保障。

2.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转变宣传方式,丰富普法内容。江西省农村分布广泛,普法宣传工作量大。即便如此,普法宣传也不应该像撒胡椒面一样浮于表面,应该加大力度深入宣传。现阶段,农民收到的普法资料多是传单等宣传资料,农民从基层组织获取的法律知识相当有限。一些地方还是采取拉横幅、发资料等单一方式进行宣传。因此,普法工作不仅要加大力度,还要注重方式。例如农民喜欢观看戏曲表演,普法可采用情景模拟的方式表演等。随着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大大的提高。以往农民接触到的多是计划生育、婚姻法、民法等一些基本法,这些法律基本常识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民生产的需要。现在农民开展交易需要学习合同法、税法、经济法等更高层次的法律知识。因此,江西省需要加大普法力度,丰富普法内容,转变普法方式,提高普法质量。

3.完善基层法制机构,提高执法者法治水平。法律法规的出台最终还是需要基层能够落实和执行,因此基层执行水平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效果。目前江西省农村的基层法制机构还不健全,需要逐步完善。法制机构的完善才能为法律援助提供方和农民提供良性的对接平台。完善基层法制机构,力争实现村村都有法律援助中心,满足农村事务和农民的法律需求,减小农村农民接受法律援助的障碍。基层干部是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基层干部的法治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当地法制建设的好坏。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水平,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完善农村法制建设的监督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 农村法制建设涉及的责任主体多,覆盖面广,执行难度较大,因此在发展进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责任主体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不给执法者徇私枉法,违法违规的机会,并督促执法者依法执法,高质量执法;明确考核机制,对江西各个农村法制建设水平有具体明确的标准,以此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解决;设置奖惩机制,保持执法者的积极性和警惕性,对优秀执法者奖励,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违规者严惩以示警醒。

五、结语

江西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众多且分布广泛,农村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农村法制建设符合建设“法制江西”的理念和要求,是“法制江西”的组成部分。现阶段,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农村的法制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不可否认依然存在着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农村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时间和持续的努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为全省农民谋福祉,为“法制江西”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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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元功,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及社会保障。宋秉斌,男,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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