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澧反切系联法之“互用条例”质疑

时间:2022-05-24 09:12:01 来源:网友投稿

反切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重要的注音方法。反切系联法就是通过分析反切上、下字来研究古代某一音系里的声母类别和韵母类别的方法。这一方法是清末音韵学家陈澧发明的,他在《切韵考》中提出:“切语(切语就是反切)之法以二字为一字之音”。“上字与所切之字双声”,“则切语上字同用者、互用者、递用者,声必同类也”。“下字与所切之字叠韵”,“则切语下字同用者、互用者、递用者,韵必同类也”。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此法的应用条件在于:反切上字与被切字的声类相同;反切下字与被切字的韵类相同。他试图通过这一方法将反切上、下字按同用、互用、递用关系系联成类,从而将反切上、下字中隐藏着的声类和韵类归纳出来。

陈澧认为:“切语旧法当求之陆氏《切韵》。《切韵》虽亡,而存于《广韵》。……今据《广韵》以考陆氏《切韵》,庶可得其大略也。”他所著《切韵考》虽名为《切韵考》,实际上是以《广韵》的反切上、下字为研究对象,用反切系联法探讨《广韵》声类与韵类系统的。《切韵考》卷一序录中的“条例”部分为他这部书定了许多条例,其中关于反切系联法的共有五条。后代学者多将其归纳为三项条例即基本条例、分析条例和补充条例。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是其基本条例中的互用条例。

所谓互用条例是指:在两个切语中,凡是互相用作对方反切上字的两个字必属于同一声类。例如:当,都郎切;都,当孤切。当都互用,应为同一声类。博,补各切;补,博古切。博补互用,应为同一声类。

凡是互相用作对方反切下字的两个字,必属于同一韵类。例如:公,古红切;红,户公切。公红互用,应为同一韵类。江,古双切;双,所江切。江双互用,应为同一韵类。

我们认为反切系联中的这种互用条例不具备系联反切上、下字的功能,与同用、递用条例有本质的不同。(由于声类和韵类的系联是相似的,我们只举声类系联的例子)

(一)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互用条例或者说以互用为条件的系联条例是一种类似对称性关系推理的错误推理。姜全吉先生编著的《逻辑学》认为:“对称性关系推理是根据关系的对称性进行推演的关系推理”。例如:

一公顷等于十五市亩, 所以,十五市亩等于一公顷。

反切上字和反切下字的互用,类似于上述对称性关系中的“等于”关系,即对象A等于对象B,则对象B也等于对象A。我们来看陈澧所举的互用的例子,“当,都郎切;都,当孤切,都、当二字互用也。”这一例子中应包含了这样一个推理过程:如果“当,都郎切;都,当孤切”成立(也即当、都为同一声类,都、当为同一声类两个命题成立),那么当、都必同声类。但是根据反切的基本原则,“当,都郎切”这一反切的存在已经毫无疑义的告诉我们当、都必同声类这一结论,“都,当孤切”这一反切同样也可以百分之百地告诉我们当、都必同声类,而这两切语均成立也即当、都必同声类,都、当必同声类正是陈澧作进一步推理的前提。可以说互用条例包含了两个对称性关系的推理,也即是:

当,都郎切, 都,当孤切,

都、当为同一声类。当、都为同一声类。

互用条例将两个前提放在一块,得出一个仅用一个前提就能得出的结论,是多余的,是一种错误的推理模式。互用条例用字母表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公式:如果A=B并且B=A,那么A=B或B=A。这一推理过程用分式表示即为:

当,都郎切,(当都为同一声类)A=B,

都,当孤切,(都当为同一声类) B=A,

当、都必同声类。A=B或B=A。

很明显互用条例只是对称性关系推理的反复进行,前提就是结论,结论就是前提,无论证之必要,以之作系联条例没有意义。我们将姜先生书中的例子按互用条

例加以改造即可见互用条例的荒谬之处,例如:

一公顷等于十五市亩,

十五市亩等于一公顷;

所以,一公顷等于十五市亩或十五市亩等于一公顷。

(二)互用条例是二元认知,与同用、递用条例本质上不同。互用例“当,都郎切,都,当孤切,都、当二字互用也。”从前提到结论只有两个对比元素“当”和“都”。两个元素之间所能建立的关系不外乎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和全异等五种,无论怎样都无法加以延伸形成一种有生命力的创造性链条。一个反切已足以告诉我们全部的结论,另一反切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从前提到结论,互用条例都没有产生新的意义,只是一种循环型的反复论证罢了。同用、递用条例则不然,二者均是在三个元素之间展开的,具有系联的可能性。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它们都是传递性关系的推理,只是同用条例是间接传递,而递用条例是直接传递。例如:递用条例“递用者如:冬,都宗切;都,当孤切。冬字用都字,都字用当字也”隐含了这样的推理过程:如果“冬,都宗切;都,当孤切”成立(即冬与都同声类,都与当同声类),那么,冬、都、当同声类。用符号表示就是:如果A=B并且B=C,那么A=B=C。再如:同用条例“同用者如:冬,都宗切;当,都郎切。同用都字也”可理解为:如果“冬,都宗切;当,都郎切”成立(即冬与都同声类,当与都同声类),那么,冬、都、当同声类。可用符号表示为:如果A=B并且C=B,那么A=B=C。这种推理本质上是与递用例相同的,只不过把第二个关系判断“当与都同声类”(C=B)用对称性关系推理加以转化变为“都与当同声类”(B=C)了。姜全吉先生《逻辑学》中指出:“传递性关系推理是根据关系的传递性进行推演的关系推理”,其逻辑形式为:

aRb 韩愈与柳宗元同代,

bRc 柳宗元与刘禹锡同时代;

所以,aRc所以,韩愈与刘禹锡同时代。

按这一逻辑公式,同用条例的推理过程可以表示为:

冬,都宗切,A=B,

当,都郎切,B=C,

冬、都、当同声类。A=B=C。

递用条例的推理过程可以表示为:

冬,都宗切,A=B,

都,当孤切,C=B,

冬、都、当同声类。A=B=C。

很明显,这两个条例均涉及第三种元素,是三元的,具有系联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可以把众多的反切上、下字系联在一起,从而归纳出《切韵》的声韵类。

(三)系联条例中的补充条例已认定互用条例是不具备系联功能的。由于基本条例无法实现所有反切上、下字的系联,所以陈澧在基本条例之外又规定了几条补充条例。这些补充条例可以分为用于反切上字的和用于反切下字的两种。用于反切上字的补充条例是以“同音异切”为证据把不能系联的两组字系联为一类,用于反切下字的补充条例是以“四声相承”的关系进行类推而系联的。谈到前者时,陈澧说:“切语上字既系联为同类矣,然有实同类而不能系联者,以其切语上字两两互用故也。如‘多、得、都、当’四字,声本同类;‘多,得何切’,‘得,多则切’,‘都,当孤切’,‘当,都郎切’,‘多’与‘得’,‘当’与‘都’两两互用,遂不能四字系联矣。”谈到后者时,陈澧又说:“切语下字既系联为同类,然有实同类而不能系联者,以其切语下字两两互用故也。如‘朱、俱、无、夫’四字,声韵本同类;‘朱,章俱切’,‘俱,举朱切’,‘无,武夫切’,‘夫,甫无切’;‘朱’与‘俱’,‘无’与‘夫’两两互用,遂不能四字系联矣。”陈氏的举例中已相当明确地说明了以互用关系为条件的反切上、下字是无法系联的。“都,当孤切;当,都郎切”所得出的结论只是在都当二字的范围内绕圈子,形成一种线段似的循环,找不到可供延伸的第三点。补充条例的存在本身即是对互用条例的否定,也正是由于互用条例不具有系联反切上、下字的功能,他才不得不再从“同音异切”、“四声相承”上进行系联。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基本条例之互用条例不具备系联反切上、下字的功能,根本不会对系联结果产生任何影响,不应该将其当成一种系联条例。它虽然可以进行某种反复证明,但于系联无益,应该将其从系联方法中

剔除。

参考文献

陈澧《切韵考》1~5页,北京市中国书店,1984

邵荣芬《汉语语音史讲话》32~38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

姜全吉《逻辑学》157~159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耿振生《20世纪汉语音韵学方法论》3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通讯地址:730020兰州大学文学院401信箱)

推荐访问:反切 质疑 条例 互用 系联法

版权所有:天海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天海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天海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鲁ICP备10209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