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与继承:王夫之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史学史考察

时间:2022-05-22 15:44:01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就法制史学史角度而言,王夫之的代表作《读通鉴论》是针对《资治通鉴》所记载的某段史实而发表的议论。在书中,王夫之对中国古代法制问题提出了自己个性鲜明的见解和主张。尤其是在法制史学理论方面,他提出法制要“趋时更新”、“循天下之公”等进步观点,在改造封建法制正统体系的学说基础上,对历史上各代的法律体系、立法史学、司法制度史学等进行多角度考证,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探讨和研究其发展规律,并提出了许多带有民主主义倾向、复兴民族国家的新型法制史学见解,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古代法制史学内容,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 王夫之;法贵简而能禁;宽严相济;《读通鉴论》

中图分类号: B24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7387(2012)04-0017-10

一、批驳古代的“正统法”论调

王夫之指出,“正统论始于五德”,“五德者,邹衍之邪法,以惑天下,而诬古帝王以征之,秦汉因而袭之,大抵皆方士之言,非君子所齿也。”[1]他认为,由于中国是一个长期残留家长制的宗法社会,法与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因而在秦汉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为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以及法制的正当性、永恒性,便借助于“五德始终说”来编造出一种“正统论”。他进一步认为,“五德始终说”是一种历史宿命论,而“正统论”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另一种历史宿命论。王夫之明确否定“正统论”,认为朝代的更替只不过是治乱离合的更迭而已,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所谓“统系”,更不存在所谓“法统”,也就不存在所谓“常法”。他说:“天下之势,一离一合,一治一乱而已。离而合之,合者不继离也;乱而治之,治者不继乱也。明于治乱合离之各有时,则奚有于五德之相禅,而必于一统之相承哉!”[2]经过对法制史的考证,王夫之认为,从三代至清初时期,中国数千年的历史经历了三次“离合”大变革:三代至战国“一合一离”,汉亡至隋唐又一次“一合一离”,宋亡至清初再次“一合一离”。据此,他得出结论说:“夫统者,合而不离,继而不绝之谓也。离矣,而恶乎统哉!绝矣,而固不相承以为统。”简单地说,所谓“正统说”是一种没有任何正当根据的宿命论而已。

王夫之否定历代王朝历史传承的“正统论”,也否定古今法制沿革具有所谓“正统论”,因而他反对朱熹等人泥古复古的法制主张。他肯定社会进化和变革、趋时更新的发展及其复杂性与多变曲折性,在赞扬王安石变法的同时,又批评王安石“幕古人一事之当,独举一事杂于今之中”移植古法的片面性。王夫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性以及法制“趋时更新”的远大前景,法制必须“因时而取宜于国民,而不能拘泥于旧法。”他以封建制、井田制、肉刑制度为例,阐明了这三种制度之所以在“三代”时期取得好的成就,主要是因为“三者皆因天因人,以趣时而立本者也。”[3]“汉以后之天下,以汉以后之法治之”,这就是典型的“事随势迁,而法必变”[4]的法制史演变规律。王夫之承认古今法制具有继承和借鉴价值,认为“师古”却不能“复古”,在立法和法制改革时一定要懂得“有定理而无定法”的法制史演变规律,一定要懂得辩证地吸收古法当中的“精意”。

所谓古法变化发展之“精意”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从法制本体论角度而言,“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王夫之阐释说:“以古之制,治古之天下,而未可概之于今日者,君子不以立事;以今之宜,治今之天下,而非必之后日者,君子不以垂法。”[5]其二,从法制认识论角度而言,“趋时而更新”。具体包括三点内容:第一,社会现实之“势”使法制变化,例如“郡县之法”取代“封建之制”就是一种社会进步;第二,凡是合理的必然要成为现实的法制;第三,法制的变革要审时度势,因时制宜。

值得注意的是,王夫之对“正统论”及复古法制论的批驳和否定,并不是从“一朝一姓”之兴亡来定是非之论,而总是从民本、民主的角度来探讨法制历史的发展及其命运。他所说的古代法制变化之“精意”,也都是以此为本质内涵。他从朴素唯物辩证法的理性角度,从深层次的法哲学层面来考察法制变革的历史、演变规律及其发展必然趋势,并在十七世纪的当时背景下,提出“法制必循天下之公”的卓越论断,实属难能可贵,对后世具有振聋发聩的启蒙和醒世意义。

二、关于古代立法制度的批判与继承

王夫之对立法制度史的考察之目的,是要反思中国历代封建法制建设的利弊得失,这蕴含着长期被封建专制制度所禁锢的启蒙法制史学家对旧的批判和对新时代的期待。经过对法制史的详尽考察研究,王夫之总结性地认为,大凡历史要向前发展,历代统治者都必然要重视立法,立法非常重要,“有法胜于无法”;与此同时,大凡历史上的成功立法,必然是以物质利益为立法基础和根据,以“必循天下之公”为立法宗旨,以“安民”为立法目的,以“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为立法原则,更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限制君权和分权分治是立法程序必不可少的民主因素。[6]

(一)以史为证,“有法胜于无法”,“粗立之以俟后起者之裁成”

王夫之认为,综观法制史,客观地说,立法工作非常重要,“有法胜于无法”。因为,无论是对于统治者巩固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对于统治者实行教化民众,还是对于普通民众的生产与生活,即使是君主专制统治,即使是儒家传统视野下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也必然要有法制的存在。所以说,有法制总比没有法制强。为了阐明这个“有法胜于无法”的结论性观点,他用了历代王朝重视立法工作的历史事实进行论证。他说:“法不可以治天下者也,而至于无法,则民无以有其生,而上无以有其民。故天下之将治也,则先有制法之主,以使民知上有天子、下有吏,而己亦有守以谋其生。其始制法也,不能皆善,后世仍之,且以病民而启乱。然亦当草创之际,或矫枉太甚,或因陋就简,粗立之以俟后起者之裁成。故秦法之毒民不一矣,而乘六国纷然不定之余,为之开先、以使民知有法,然后汉人宽大之政、可因之以除繁去苛而整齐宇内。五胡荡然蔑纪,宇文氏始立法,继以苏绰之缘饰,唐乃因之为损益,亦犹是也。”“天下将治,先有制法之主,虽不善,贤于无法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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