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机制研究综述

时间:2022-05-21 17:24:01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日益深入,农村土地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经济发展要素而日益要求进行有效流转和合理配置。农地流转需要一定的机制。通过回顾近年来“三农”问题学者的一些前沿讨论,发现当今学术界对农地流转机制的探讨集中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上,也有少部分学者对这两种机制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该通过农民自组织机制、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来实现农地流转机制的创新,从而有效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

关键词:农地流转;机制;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8-0037-02

1农地流转的概念

要进行农地流转机制研究,首先应对农地流转的概念有清楚的认识。刘卫柏(2010)认为,中国的农地流转归集体所有,农地流转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郎佩娟(2010)认为农地流转是指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土地农业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以依法自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从而获得收益的行为。主力军(2012)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农地流转的概念,他指出,广义的农地流转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狭义的农地流转则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由此可知,农地流转包括广义的农地流转和狭义的农地流转两方面。广义的农地流转包括政府征地、乡镇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用地的流转。狭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农用地的流转,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情况下进行的流转形式。

2探讨的角度与方法

农地流转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等方方面面,因此,学者们的探讨也是多角度、多方法的。如徐勇(2010)、赵永茂(2010)等从政治的角度探讨了土地流转于乡村治理的关系;黄祖辉(2010),温铁军(2010)等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机制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朱文(2010)等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农地流转中农民行为的微观机制,等等。学者们对于农地流转的研究中,有的以制度、政策和法律文本为对象展开理论研究,也有少数学者如贺雪峰(2010)在大量实地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有的从国际对比进行讨论,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09),也有的对局部改革经验进行观察和总结,如邱道持(2009)对农地流转的“重庆模式”进行了总结,朱文(2010)对汶川地震灾区的农地流转进行了考察和总结。总而言之,已有的探讨无论是角度或是方法上都是多种多样的。

3学者关于农地流转的三种机制研究进展

农地流转的类型和模式多种多样,谢代银,邓燕云(2009)对此作出了归纳,认为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有农民自主型、政府主导型、业主经营型,具体的模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模式。黄祖辉则将农地流转区分为四种模式:即两田制模式——“把社区内土地按照不同的生产发展要求和社会保障功能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土地按照人口或劳动力进行平均分配,另一类土地是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配置。”7口粮田保障公平;责任田提高效率。“反租倒包”模式——“村集体或乡镇政府支付一定租金租农户土地使用权,统一规划后倒包给大户或其他企业法人。”“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社区内的农民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股份合作企业,并从中获得利润分红。”广东南海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土地信托模式”——即土地银行,也就是“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民将土地委托给信托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并且获得相应收益。”

无论流转类型、模式如何划分,农地流转总是在一定的机制下进行的,概括的说,农地流转不外乎三种机制: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农民自组织机制。

关于市场机制,黄祖辉(2010)认为,市场化趋势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趋势,这一趋势有助于将农户分散经营的土地集中流转给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导的工商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实现资本下乡、流转土地价格增长与农民增收。通过对浙江省土地流转的调查,黄祖辉总结出了农地流转的机制为“土地流出—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入”和“散户—中介—大户”。当然,黄祖辉也看到了农地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诸多缺陷:(1)虚化的土地流转主体(村集体)难以适应农业市场化要求;(2)分散的土地流转形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要求;(3)无序的中介服务市场难以适应农业组织化的发展要求;(4)落后的土地流转收益保障机制难以适应高效化要求。对此,黄祖辉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农地流转的制度政策创新:(1)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流转利益主体,尤其是要实现“三权分立”—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属于农户;经营权可自由流转;(2)完善农村土地治权结构,保障土地流转合法利益;(3)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促进土地高效有序集中;(4)消除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推进土地完全自由流转。

关于政府机制,学者们的集中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如物权法的出台及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有利于农地流转。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直接引导和参与农地流转。高向军(2008)认为,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方法,整理后的农村土地耕作条件更好,流转价格更高。有学者探讨了政府通过主导产业发展进行土地流转的机制,政府通过引导龙头企业进军农村,主动充当中介促进农民土地流向企业,或者为了招商引资,征收农村土地建立大规模的工业园区,这都会涉及到农地的大规模流转。关于很多学者指出的通过政府立法扩大农民土地权利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贺雪峰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当下中国已经没有一个统一的农民群体,土地也不再是一种类型的土地。”因此,要对进城农民与不进城农民、外出务工农民与在家务农农民做出相应区分。贺雪峰认为,“真正要求更大权利的农民,不是大部分耕田的真正的农民,而是脱离了农业生产的进程农民;相对于更大的土地权利,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最重要的是耕作方便,是旱涝保收”;而且,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更快推动土地流转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但随着国企改制和非公企业的迅猛发展,“政府仍然通过征用土地来向这些为了非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者供地,背离了征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原则,造成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侵犯。”因此,总体来看,关于农地流转的政府机制,学术界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关于农民自组织机制,学者们探讨得比较少,因为很多农地流转的行为在农户中自发发生,是一种基于熟识和信任的伦理机制。温铁军(2010)对于外来机制促进农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有着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二元结构阻碍农民入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土地就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主要的保障,不可能主要体现生产资料的功能,而是主要体现农民的福利功能。”除此之外,对于“部门和资本下乡”,温铁军通过对政策实践的观察认为这“自然而然地体现了资本与权力的同盟关系,同时,还进一步形成了部门和资本下乡与村内精英集团结合,于是导致了政府输送到农村的优惠被‘精英俘获’的普遍化。”因此,在土地流转方面,温铁军更加强调农民的自发组织的作用,主张推行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实现小农村社经济的规模化和土地流转收益留在农村。

4研究结论

正如上文提到的,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应该是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而无论政府机制、市场机制还是农民自组织机制,作为一种流转机制,它都只是一种手段。我们知道,无论在经济市场还是政治市场,无论是商人还是公务人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市场机制能够带来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因其逐利本性会导致公平的丧失;而政府机制也会因权力异化而带来两大目标的双失。因此,仅仅强调这两种机制,土地流转就可能因为手段的异化而导致目的的异化,最终因损害农民的利益而达不到有效流转结局。

目前学界对农地流转机制的探讨,最大一部分集中在市场机制上,认为只要构建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备的中介体系就能带来土地流转市场的繁荣;也有部分学者探讨了政府机制的作用;还有一少部分的学者对这两大机制的作用作了反思,从而引申出要重视农民主体的作用。

笔者认为,土地流转是个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而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在解决这一问题上都会面临失灵的局面,这不利于农地流转的两大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实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在土地流转问题上也应该发挥主体性的作用,从市场博弈的角度看,就需要农民自己的组织成为强有力的市场谈判者,才能体现主体性的地位和发挥主体性的作用。而在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两委日益丧失经济功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正如雨后春笋纷纷壮大的形势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应成为土地流转问题上体现农民意志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组织载体。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农地流转的一种机制并非空想或纯粹的逻辑演绎,广东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笔者强调这一农民自组织机制,并非要排斥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而是认为应该将三个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综合其所长服务于农村土地的流转。故农民自组织机制、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三者结合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如何实现的问题,应该成为学界探讨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重要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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