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能源共同体条约在多边能源安全中的法律规范作用

时间:2022-05-21 14:28:01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东北亚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目前各国都面临着严峻的能源安全问题。作为能源消费与进口大国的中日韩三国,在能源问题上存在着尖锐的利益冲突和激烈的竞争,这不利于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这就需要以多边的合作代替竞争,实现多边共赢。在能源合作中,制定相关统一的法律制度又是约束各合作国合理开发、利用、占有能源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就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机制建立及基本法律框架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寻求到本专业领域内积极有效的多边能源合作法制共识。

关键词:能源;地区安全和稳定;能源共同体;法律制度

能源对于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军事有全面而深刻的影响,能源战略在国家总体战略和外交政策中占据重要地位。东北亚是当今与美国、欧盟并列的世界三大能源市场之一,随着东北亚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目前各国都面临的严峻的能源安全问题。作为能源消费与进口大国的中日韩三国,在能源问题上存在着尖锐的利益冲突和激烈的竞争,这不利于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这就需要以多边的合作代替竞争,实现多边共赢。

一、东北亚能源格局

目前东北亚各国能源供求状况极不平衡。区域内既有能源丰富的俄罗斯,也有能源贫乏的日本、韩国、中国,但各国都面临严峻的能源安全问题。

首先,中国、日本、韩国都是能源消费和需求的大国,并且随着经济增长,三国对能源需求也在迅速上升。

其次,中日韩三国能源对外依赖程度非常高。

第三,中日韩三国都面临着“亚洲溢价”问题,被迫为进口石油支付额外的成本。(彭云:《东亚,从资源消费联盟做起》,载《世界知识》,2005年第15期。)

第四,中日东海油气田之争。

第五,在东北亚国家中,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

二、东北亚能源合作模式选择

东北亚地区能源合作无论在所处的国际局势、参与合作的国家构成、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国家间的力量对比以及合作的领域等方面,都和欧洲能源方面建立的共同体有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欧洲的成功经验及具体制度,通过签订类似《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条约》,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

三、“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基本法律框架

1、“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宗旨为,通过法律方式协调各国能源政策,确定区域能源安全的战略目标、任务和实施途径,使各国在发展能源产业、维护能源安全方面拥有共同的多边能源合作目标、清晰的利益确定和有效的合作方式,并逐步实现能源市场自由化、一体化的目标,从而促进区域内各成员国经济的增长,推动东北亚地区一体化的进程。

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应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平等互利原则。即各成员国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能源领域广泛的合作,使得区域内及区域外贸易的结果对各成员国同样有利,保障东北亚区域内能源的安全。

(2)透明原则。各成员国应该通过公开出版或其他方式,确保其他成员国及其私人投资者知悉与“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有关的所有措施、法律、规章和行政指导准则,并应及时告知任何影响“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组织文件项下各项义务的新措施或其修改。

(3)非歧视待遇原则,即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4)协商一致原则。各成员国应该遵循自主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合作的领域、合作的方式、合作框架等达成共识,在尊重各成员国自主权的基础上,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合作。

(5)可持续发展原则。“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各成员国应该以一种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进行能源方面的合作,保障本区域各国的能源安全,推动世界经济的和谐发展,促进本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2、“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组织机构

(1)大会。大会作为“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协商机关,由各成员国选出或制定若干代表组成,对于其管辖内的各种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结果报告给部长理事会或成员国政府。

(2)首脑会议。首脑会议,应该是“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宣言、协定或行动纲领等,推动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的发展。

(2)部长理事会。各成员国指派一名负责经济或能源事务方面的部长组成,主要负责监督、协调和审查“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各项协定、决定、意见、建议等实施情况。

(4)秘书处。属于“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自由贸易区的日常事务。此外,还可以设立一些专门办公室,(杨泽伟:《“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法律框架初探》,载《法学》,2006年第4期,第124页。)如长期合作办公室、非会员国家办公室、石油市场和应急反映办公室、能源技术研究和发展办公室、石油信息共享网络办公室、“东北亚能源合作论坛”办公室等。

3、“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基本法律制度

总的目标是建立东北亚地区石油天然气管线的建设、石油期货、石油过境运输、区域天然气贸易和发展液化天然气的计划、能源环保、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保护国际海洋运输线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建立合作的法律机制。

具体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方式协调各国能源政策,确定区域能源安全的战略目标、原则、任务和实施途径,使各国在发展能源产业、维护能源安全方面拥有共同的多边能源合作目标、清晰的利益确定和有效的合作方式;以合资形式共同组建东北亚能源发展银行,为本地区能源开发提供国际融资;以合资、合营、参股、兼并等方式组建能源企业,共同参与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开发;降低本区域内现有的能源贸易壁垒(包括关税),进行能源自由贸易,建立能源共同市场,以逐步实现能源市场自由化、一体化的目标,等等。

4、“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的法律地位

“任何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都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依据该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制订者的意志。”(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34页。)首先,它由成员国政府包括主权国家成员的官方代表,按照现代国际法原则设立的;其次,它是按照基本文件——《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条约》而创立和运作的;第三,它拥有较为完善的常设机构;第四,它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第五,它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与义务,包括:拥有特权与豁免、开展业务权、对外关系权、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等。

5、“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争端解决机制

上面我们已经论述了“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具有法律人格,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新型的政府间区域国际组织,“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应该有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随着成员国之间能源合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各种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是“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作为一个区域合作组织整体机制能够高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争端解决机制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成员之间在能源合作方面的纠纷、“东北亚能源共同体”成员与“东北亚能源共同体”私人之间在能源合作开放方面的纠纷以及“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内部私人之间在开发能源投资、融资、开展能源贸易过程中的纠纷。

(2)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和地位应该限于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充,应该认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先性。“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争端解决机制也应该是现有其他国际机制的补充,而不应影响现有其他国际组织中“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争端解决机制应该坚持非诉讼、非对抗性的模式。能源问题关乎一个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基于东北亚地区特殊的地缘政治环境,我们认为在“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中不宜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来解决争议,尽量避免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争端解决机制应该尽量采取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替代式纠纷解决”的方式。

综上所述,为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缓解各国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能源紧缺与危机的现状,各国在能源合作中建立能源共同体和统一遵行的法律制度,是促进各国能源利用和开发有序进行、良性发展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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