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

时间:2022-04-01 10:56: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家庭农场作为中国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1]。通过对家庭农场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核心地位,并对加强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提出一些具体措施。

关键词: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别;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5-0031-02

一、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区别

专业大户是指承包的土地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一定专业化水平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大户主要强调“专业”一词,体现在生产经营的某一环节或经营领域的某一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存在很大的区别:

1.组织主体。家庭农场的组织主体是家庭,以家庭户主为主,家庭主要成员参与生产经营,通常不雇佣工人或仅仅需要季节性临时雇工。而专业大户的家庭经营,多数是一个人在务农,家庭其他成员可以从事二、三产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可以是非农收入,同时专业大户不论规模大小,多是靠雇工生产,并对雇工的多少也没有限制。

2.成立方式。种田能手和农机能手等新型农民把其他农户的承包地流转过来统一经营,变成了专业大户,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与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的设立则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这确定了家庭农场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地位,使家庭农场在银行信贷、市场经营、品牌创建和政策扶持等方面比专业大户有更多优势。

3.经营方式。家庭农场是以农业为基本经营对象,不仅要注重生产,同时重视加工流通及销售,而专业大户中大部分是雇工生产和粗放经营,主要以农产品的初级原料生产为主,品种单一,某一方面具有较强专业性,如种养大户、农机大户,专业大户多数不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精细化耕作。因此,虽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但还没有提高农业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水平。

二、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兴起的较早,发展较家庭农场更加成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虽然它们都是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1.经营原理。农民合作社是在不变更现有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多个农户联合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依然以土地为依托,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情况下,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同时实现了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型,真正解放生产力。

2.成立条件。我国在2007年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要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有相关的章程、组织机构、名称和住所,同时对成员的出资情况也有相关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与专业合作社相比,我国家庭农场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法律规定。

3.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农业生产采购、销售、农机服务等共同利益结合在一起的经济联合体,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指导,降低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机械化生产,家庭成员血缘关系,组织规模小,层次少决定了各成员之间具有高度的利益一致性,在劳动分工和利益分配上市场最小,生产成本最小,通过土地流转土地连片,实现机械化生产,实现最大经济效益。

三、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

农业是企业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是依法设立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与家庭农场存在很大区别:

1.组织形式。农业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组织,有严格的科层制度,精确的经济核算制度。家庭农场是一种家庭组织形式,如婚姻、血缘、亲缘等为纽带组成的较多稳定的组织。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引起的监督,降低了生产成本。

2.分工方式。农业企业内部采用的是专业的工业化分工方式,这与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内部分工有着明显不同。陈纪平的研究表明,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业生产周期性长、空间分布广阔,使农业内部的分工水平很低。农业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会使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加更多的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更适应农业分工水平低的特点。

3.要素投入。农业企业的生产生产要素投入以外来要素为主,土地资源主要依靠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劳动力多以雇工为主,资金来源也以外界投资为主。而家庭农场是以自有要素为主,外部要素为辅。如,土地主要是自己承包和流转构成,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季节性或临时雇工为主。这种家庭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同时提高了资源利弊和劳动生产率。

四、确定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地位

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其中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四种形式。通过前文的比较可以看出,家庭农场与其他三种经营主体在功能、作用等方面的区别,这也决定了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特殊地位。

1.明确家庭农场的基础地位。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纵观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集体经营方式不适合运用在农业生产中,而实施家庭经营的国家一般都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实现了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上四种新型经营主体中,只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属于合作经营、集体经营或者是企业经营[3]。因此,应确立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性地位。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主要是在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提供社会化服务,降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因此,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基础。

2.坚持家庭农场的核心地位。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都是家庭经营,但专业大户没有实现集约化经营,对于解决土地利用率、生产率低下的问题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作用不大,而家庭农场不仅可以解决专业大户单一化生产造成的动力不足,同时在农资购买以及产后的加工、销售等活动中比专业大户更具谈判能力和竞争力。因此,专业大户最终的发展状态也是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的有机载体,把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结合起来,运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专业化工具,实现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因此,家庭农场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的主力军。

五、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具体措施

1.建立家庭农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区分真假家庭农场,对一些所谓的“冒牌家庭农场”加强引导管理,防止已经工商注册的农业企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更名或再注册为“家庭农场”,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一哄而上注册成立“家庭农场”。各地区必须根据自然条件差异和实际农业情况来确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形成规范化的“准入机制”。对于已经注册的家庭农场也要进行定期审查,引入“退出机制”。各地区应通过定期考察来确定需要重点扶持的家庭农场、需要加强监管的家庭农场以及可能需要取消资格的家庭农场,真正实现家庭农场的优胜劣汰。

2.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服务,按照流转双方的协商签订统一标准化流转合同,注明流转土地的面积、形式、期限、用途、价格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同时引入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交易平台,为土地流转的农户提供供求信息及便利的沟通渠道,降低流转成本,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及流转效率。

3.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增加金融支持主体,鼓励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建设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根据家庭农场缺乏抵押物、担保人、无信用记录及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实际情况,设立家庭农场的贷款担保机构,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增加农场的融资渠道。建立农业经营风险保障机制,鼓励家庭农场参加保险,增加财政的保险补贴以提高农场的保险购买力,健全家庭农场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4.提高农场主的综合素质。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实现农场的高效率和高效益,必须加强对农场主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交流学习,提高农场主自身的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场主的品牌意识、市场意识和带动意识,同时加强农场之间的交流学习,增强示范效应,培养一批具有现代化意识的新型职业农场主。

5.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服务质量,增强政府涉农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服务组织的社会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普及县乡级服务站建设,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支持农业科研所、农业大学、农业职业院校等参与现代化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兴办盈利性农技服务实体。

参考文献:

[1] 潘慧琳.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发展新道路——对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的解读[J].决策探索,2013,(4).

[2] 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发展模式[J].中国国情国力,2014,(2).

[3] 李明明.家庭农场是未来经营体系的核心[J].农业机械,2014,(7).[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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