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下的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时间:2022-03-26 09:59:37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占我国残疾人口75.04%的农村残疾人,长期以来,其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落后于全国水平。农村残疾人事业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滞后。基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目标,必须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农村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为农村残疾人改善弱势地位、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残疾人;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1)06-0005-08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回顾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数据推算,我国有8 296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34%,其中农村残疾人6 225万,占农村总人口的6.95%,占残疾人口的75.04%。我国残疾人大部分(四分之三)生活在农村,农村残疾人数量大、比重高,这成为我国残疾人人口学特征的突出特点之一。

长久以来,在我国城乡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社会保障制度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在我国社会各阶层中,农村居民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而农村残疾人与城市人相比、与健全人相比具有双重的弱势特征。与城市相比,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明显滞后,导致了农村残疾人的社会弱势地位加剧。由于自身生理上的缺陷,农村残疾人占有的资源极少,在日常家庭生活、受教育、从事农业生产、就业、居住环境、娱乐、与人交往、社会地位等各方面受到社会排斥,在农村处于社会的底层,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摆脱其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这一格局。农村残疾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社会保障覆盖面有限,保障项目少,保障及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不高。我国农村残疾人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落后于全国水平。农村残疾人成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中最需要关注、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

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同时,它又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是困扰已久、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2010年又正式提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这些都为加快推进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农村残疾人的福祉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重点和难点。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变的关键时期,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缺失和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到位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已有的对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中,程凯(2010)、杜鹏等(2009)、许琳等(2006)、焦克源等(2010)、朱宗福等(1993)分别从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与对策、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社会支持的需求与现状、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农村残疾人职业康复等方面展开相关研究,还有孔祥智(2008)、杨洪斌(2010)、李锦顺等(2007)对某些地区的农村残疾人的劳动扶持与社会保障、农村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模式、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农村残疾人贫困及社会救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些成果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基础、借鉴和支撑。相对于对整体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研究而言,专门针对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视野也存在一定局限性。本文拟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视角,利用理论分析、文献分析和相关统计数据,对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以期对加快和完善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些许参考或启示。

二、理论剖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关于我国当前特定现实背景下的重大经济和社会热点问题,也是一个关于社会成员追求公平、正义和共享的关键问题。其实质在于政府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让全体社会成员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学者丁元竹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具有代表性,他依照基本公共服务一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公共服务一我国现阶段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样递进的逻辑线索展开了他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的认识。公共服务是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发挥作用,并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考虑公共财政支出能力,一些国家又在公共服务中划分出基本公共服务。它是指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通过税收、补贴、担保等方式,确保社会成员人人都能享有的,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需求相关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是人类20世纪所建立的最重要的制度文明之一。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可以界定在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和保障性住房。我国现阶段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理解为: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在财政上确保负责提供服务的地方政府具有均等支付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确保社会、政府、服务机构在不存在偏见、歧视、特殊门槛的前提下使每个公民不分城乡、不分地区地能够有机会接近法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过程。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国际意义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它对缓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需要,对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意义重大。

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是继我国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后又一个命题。基本社会保障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帮助全体社会成员化解因年老、疾病、失业、贫困、灾害等造成的各种生活风险,确保其基本生活权利而构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项系统。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是指所有国民不分背景或所处环境,均可享受基本相同的社会保障权利。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的首要任务是扩大保障的覆盖面,使公民在遭遇各种生存风险时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经济补助和相关服务,以渡过难关,并有能力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其核心是确保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在内的各类社会群体有获得社会救助的机会和权利,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机会和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能力(必要时需要财政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参保代缴补助),有获得相关社会福利(包括各项社会福利服务)的机会。其标准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

活。在均等化过程中,社会救助发挥兜底作用。

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强调的是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它不仅要覆盖就业于正规部门的人员,也要覆盖自由职业者和没有固定工作的劳动者,更要覆盖包括农村残疾人在内的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确保他们在遭遇各类生活风险时的基本生活。可以说没有社会保障的全覆盖就没有基本社会保障的均等化。

三、我国现阶段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开始试点)、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五保供养制度(2006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8300多万残疾人中有75%生活在农村,总量大约为6225万人,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取得了瞩目成就。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考虑农村残疾人医疗康复等特殊性支出因素,不少地方通过“分类施保”,提高了残疾人低保补助标准,逐步将低保边缘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重度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遍得到各级政府的补贴或代缴的优惠扶助,残疾人特殊医疗需求在一些地方被列入报销范围,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持续上升,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府代缴补助制度基本确立;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逐年实施,取得了突出成效;农村残疾人救助不断得以强化,各地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获得临时救济救助的贫困残疾人比例不断上升;农村康复服务受益面和农村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逐步提高。“十一五”以来,已有900多万人次的农村残疾人接受过各类技术培训,不少农村残疾人掌握了1-2项农业实用技术。通过普惠加特惠,一般制度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保障措施,使得部分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特别是由于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落后于城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晚,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起步更晚,与城市相比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的现状仍然非常突出。

(一)农村残疾人贫困问题依然严重

农村贫困残疾人比重高,绝大多数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据国家2005年对贫困人口的统计,残疾人占全国绝对贫困人口的42%,占相对贫困人口1/3。残疾人脱贫难,脱贫后又容易返贫。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农村残疾人平均收入水平仅为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49%,不及一半。农村贫困残疾人口占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相当比例,按照国家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扶贫标准,目前全国农村贫困残疾人至少还有1700万,其中,年人均收入低于1196元的农村残疾人有1063万,低收入残疾人661万。根据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报告统计,2009年度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72元,占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7.9%,其中,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66元,占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0%。2010年度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344.6元,占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9.0%,其中,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739.2元,占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2.0%。(见表1)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大都是转移性收入,很少财产性和工资性收入,他们的生活主要还是依靠临时性救助和家庭邻里接济。

统计资料表明城乡残疾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以及残疾人与全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之间差距较大。

与此同时,残疾人家庭医疗保健支出及其占家庭消费支出比例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9年,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551.1元,是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2.24倍。2010年,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602.0元,是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2.09倍。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4.9%,比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水平高出7.7个百分点。

2009年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7.0%,高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6个百分点;2010年度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7.4%,高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6.3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家庭生活质量明显落后于全国水平(见表2)。

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仍相当突出。残疾人及其家庭自己无法依靠自身努力解决住房困难,目前仍有近60万户农村残疾人住房问题亟需解决或改善。

尽管农村扶贫战略推行了多年,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全国农村大扶贫主导实施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难以使贫困残疾人直接参与和受益,而专项残疾人扶贫措施有限,资金投入和培训明显不足。目前,国家针对残疾人专项扶贫主要依靠康复扶贫贷款、危房改造项目和非常有限的培训经费,项目少、资金不足、服务缺失是目前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农村残疾人贫困问题突出,相比一般农村居民而言,农村残疾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参保费会遇到更大的困难。

(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供需矛盾突出,城乡差距大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起构成了目前农村居民的三大社会保障支柱。按照一般制度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不仅要包括针对普通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还应该包括专门针对残疾人的专项保障制度,如残疾人特殊救助(康复救助、残疾人住房救助)和残疾人特殊服务保障(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生活照料与托养、残疾人社区服务)等。无论是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还是在残疾人专项保障方面,均表现出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供需矛盾突出、城乡差距大的特征。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农村残疾人口中仅有5.12%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07—2010年度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始终是城乡残疾人最迫切的需求。2010年度,城镇54.3%、农村63.5%的残疾人有医疗救助需求,城镇48.7%、农村66.2%的残疾人有生活救助需求。从2007年到2010年的四年间,农村残疾人领取最低社会保障金的比例分别为12.5%、19.6%、23.6%、28.6%,得到救济的比例分别为26.6%、28.6%、27.2%和27.7%,但这些与农村残疾人的救助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见表3)。

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康复救助和教育救助成为城乡残疾人救助需求中排列前四位的救助需求,且农村残疾人对四类救助需求的比例都高于城镇。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16岁及以上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1.95%、29.39%、0.10%和0.07%。2007年至少参加了一项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的比例农村比城镇低311.3个百分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比例农村比城镇低31个百分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的比例农村比城镇低26.5个百分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2009年8月开始在全国10%的地区试点,2009年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4%,2010年度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2.8%。按照截至2010年春节前全国共有36.4万60岁以上农村残疾人领到基础养老金来计算,这个数字大约仅占农村老年残疾人总量的不足1.14%。

现阶段我国社区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及其互助服务的聚合体,通过社区服务实现福祉资源的普惠化。社区是残疾人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社区服务覆盖率直接反映着残疾人社会服务水平和残疾人工作社会化水平,然而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四年来农村残疾人接受社区服务的比例几乎都要比城市大约低10个百分点(见表4)。

全国不少城市已陆续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建立养老(助残)餐桌;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组织开展老年文化活动;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等等。然而,居家养老服务几乎很少在农村开展。据统计,我国农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靠他人照料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占农村老年人的比例为6.9%,在农村完全失能老人中,有照料需求的占61.8%。与此同时,有超过四成以上的农村养老机构明确表示只接收生活自理老人。所以,农村老年残疾人所需的各项生活照料和服务还是只能依靠家人,家庭照料负担异常沉重。农村老年残疾人社会服务缺失情况严重。

此外,不同年龄层次的农村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照料仍主要依靠其家庭,其家庭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已不堪重负,但又很难从制度上得到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康复对于残疾人的意义非常重要,它是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实现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近年来残疾人康复需求服务的覆盖率比以往有所提高,但仍比较低,2007、2008和2009年度农村残疾人中当年接受过康复服务的比例只分别占当年全部农村残疾人口的15.7%、19.2%和19.3%。农村残疾人康复需求服务的覆盖率又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见表5)反映出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可及性不高。

很多农村残疾人还得不到迫切需求的康复训练和基本的辅助器具,家庭无障碍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一些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还在加重,极大地限制了农村残疾人的社会参与。

农村残疾人的教育服务也不容乐观。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14.5万人。6—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农村为70.5%,比城市低5.2个百分点(见表6),仍有近30%的农村学龄残疾儿童没有机会和条件接受义务教育,与非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99%以上)相比相差甚远。

农村残疾人教育培训保障严重不足。18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中从未上过学和只上过小学的比例2007年度高达85.1%;2008年为84.4%;2009年为83.2%;2010年该比例为82.8%。从2007年到2010年,该比例农村比城镇分别高出30、29.9、18.1、18.8个百分点。2010年,农村18岁及以上残疾人从未上过学的比例为45.3%,比城市高出12.4个百分点;小学程度的比例为37.5%,比城市高出6.4个百分点。与全国成年人8.72%的文盲率相比高出数倍。由于缺少教育和培训,农村残疾人总体文化水平低,技能缺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就业市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难以改变长期生活在农村社会底层的现状。

2010年度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49.2%,找工作的主要途径是熟人介绍,其比例为60.9%,这反映出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体系和就业网络体系不健全、就业机会缺乏,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低,城乡差距大

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低也是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农村养老保险不仅目前覆盖率低,而且即使制度覆盖到的农村老年人每月能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也仅仅几十元(大约60元左右)而已,对生活的保障水平极为有限。尽管2010年度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例已达96.0%,但保障水平仍有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达70-80%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也有50-60%左右相比,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直到2009年才从以往的25%左右上升到40%左右,看病贵仍然成为农村居民的沉重负担,加之农村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更为突出,其医疗康复支出比重更大,为普通农村居民的两倍以上,看病负担较普通农村居民更为沉重。农村低保按现行低保标准,其低保待遇仅能满足当地最低水平的衣食问题,而残疾人医疗康复支出高等特殊困难仅靠低保无法解决。而且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所获得的平均低保待遇标准相差较大。通过对民政部公布的城乡低保人均支出水平的数据进行比较,可看出,2008年、2009年、2010年这三年的四季度农村居民低保月人均支出水平占城市居民低保月人均支出水平的比例分别为34.75%、38.79%和39.10%。据2011年一季度民政事业统计季报的统计数据显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为220.44元/人、月,而同期农村居民仅为92.61元/人、月。同期,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均支出水平分别为229.11元/人、月和150.13元/人、月。

四、对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反思

综上,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目前仍存在供需矛盾突出、保障覆盖面窄、城乡差距大、保障水平低、一些特殊需求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特殊保障制度存在很多空白等突出问题。制度上的缺漏造成了我国农村残疾人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明显落后于全国水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滞后,同时也反映出了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基本社会保障的不均等这一事实。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由于忽视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念,中国农民阶层在社

会地位上始终处在不利的位置,同样是由于忽略了“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农村残疾人更是处在最不利的社会地位上。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不均等,社会保障上存在的巨大城乡差距,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平,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以往政府在解释社会保障只保障城市居民而没有能惠及农村居民的理由时,常以农村居民人口基数大,国力、财力不足为由,而今天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0年全国GDP已达39.7万亿元人民币,人均GDP超4000美元,全国财政总收入8.3万亿元人民币,在物质基础日益增强的基础上,普惠民生的空间大大扩展了,为包括农村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能力大大提升了。

如前所述,基本社会保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社会保障均等化的核心是确保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在内的各类社会群体有获得社会救助的机会和权利,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机会和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能力,有获得相关社会福利的机会。在很多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合的。在公平成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的今天,全社会要充分认识残疾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要实现包括基本社会保障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要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特别需要加大财政投入来实现。

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制度建设、财政投入、服务体系几个方面下大力气,使农村残疾人这一长期在社会底层生存的社会群体能够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缩小农村残疾人与城市和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

第一,强化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必须坚持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农村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国家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优先考虑和安排农村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不断推动建立以社会救助为底线,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以特殊福利为补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在农村残疾人中的覆盖率和基本保障水平。为农村残疾人改善弱势地位、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第二,增加对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面对农村残疾人贫困面大、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社会保障欠账过多的局面,政府财政投入应保证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增强农村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完善政府为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或代缴的优惠扶助政策,使其制度化,并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明确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和责任;增加财政对贫困地区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加财政对残疾人扶贫的投入,设立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并使各种扶贫资金向农村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三,加强农村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托养、社区照料等特殊服务,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优先解决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减轻农村残疾人家庭过于沉重的负担,提高农村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使农村残疾人能够享受到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使农村残疾人生活得更加有尊严。

参考文献:

[1]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2]丁元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与对策[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8,(4):5—12

[3]程凯.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对策[J].行政管理改革,2010,(7):28-32

[责任编辑 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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