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时间:2022-03-24 00:41:39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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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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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及工程垫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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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

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

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

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

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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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部分摘录)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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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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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T=P-M/N

式中: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

例如:某项工程合同价100万,预付备料款数额为24万,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60%,问:起扣点为多少万元?

按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100-24/60%=60万元

则当工程量完成60万元时,本项工程预付款开始起扣。

1、预付款的概念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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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还可以带有“动员费”的内容,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

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

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相关联

a.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建设单位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给施工企业

b.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结算

c.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设单位不需预付备料款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还(扣还)方式等,应在施工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规定

2、预付款的拨付

预付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

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

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工作量的10%

3、预付款的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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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料款属于预付性质。施工的后期所需材料储备逐步减少,需要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还。施工合同中应约定起扣时间和比例。

(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

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未完工程需主材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

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

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

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一次扣抵额= (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以后每次扣抵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例: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为合同价款的

62.5%。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为合同价款的25%。

则:预付备料款=300×25%=75万元

起扣点=300-75÷62.5%=180万元即:当累计结算工程价款为180万元时,应开始抵扣备料款。此时,未完工程价值为120万元

所需主要材料费为120×62.5%=75万元,与预付备料款相等

(2)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例如:规定工程进度达到60%,开始抵扣备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进度,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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