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学生商法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实现过程中非教学方法要素分析

时间:2022-03-23 11:31:49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现行商法授课模式过分重视对抽象理论与概念的讲解,无法实现与社会需求的合理对接,因而需着力提高学生商法实践技能水平。要实现此一目标,提升教师实践技能水平是前提,合理设置商法课程与教材的贴近现实是基础,考核标准的修正是保障。

[关键词] 商法 实践技能 非教学方法

基金项目:西北政法大学2011年校级教改项目: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及其运行机制创新研究(XJY201112)。

我国法学教育具有明显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特征,授课内容以阐明抽象法学理论为主。此种模式虽利于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但却忽略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而“在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将需要大量法律人才,这些人才中绝大部分将从事法律实务,从事法学研究的只是极少一部分”。[1]因此,此种教学模式因无法与社会需要对接而受到诸多批评。对于如何培养适合实践需要的法律人才,学者做了诸多探讨。但详加分析可见,其大都是围绕教学方法的改革而展开的。[2]应当承认,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实现提升学生实践技能水准目标的核心要素所在,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欲实现前述目标,还需其他要素的配合。作者拟就此做一探讨。

提升学生商法实践技能的前提:教师实践技能水准的提升

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商人交易惯例,相较于同属私法范畴的民法,商法从诞生之初即缺乏理论深度,而注重对实践交易规则的阐述。因此,一方面,仅在商法学教师本身即具有丰富商事法律实践经验的前提之下,提升学生商法实践技能水平的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另一方面,商事实践内涵的无限丰富性决定了商法内容的庞博复杂,因此,商法是最具部门边缘性与交叉性的学科。商法学习者除具备法学理论外,还需掌握会计、金融等专业常识,否则无以明晰商事规则的运作机制。再者,商贸与资本的跨国流动属于常态,商法学教师只有具备较高外文水平才能真正了解国际商事交易规则和国际公约。[3]总之,若要实现提升学生商法实践技能的目标,则须事先提升教师实践技能水准。然而我国商法学教师的经验构成与知识结构却难以满足前述需要。

首先,我国多数商法学教师缺乏商事实践经验,其大都是大陆法系传统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有明显的重理论、轻实务倾向。反观普通法系的商法教授,其商事实践经历大多十分丰富,要么曾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或律师,要么曾任职商事实务部门。而且,我国高校向来存在重科研、轻教学倾向,随着岗位聘任制的推广,教师科研压力日益增大,加之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使得各核心期刊青睐于发表“理论水平”较高的文章,以刊载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为主的核心期刊极少,①受到的评价亦较低,这迫使商法学教师必须花大量时间进行抽象理论探究,而无暇顾及法律的现实状态。其次,多数商法学教师知识结构单一,对与法学相邻的专业,如财会、金融知识知之甚少,使得其难以深刻理解部分商法学内容——而该部分内容时常是与实践结合最为紧密的部分。

作者认为,以下几种方式或许有助于教师实践技能水准的提升;其一,抓住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契机,鼓励教师作为陪审员参与商事司法审判:对教师而言,其可以借此积累实践经验,并敏锐地发现现行法律的缺陷,从而为其从事法学研究提供取之不竭的素材;对法院而言,此举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质量,有助于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他律,有助于减缓当事人的不信任感与对立情绪。其二,在完成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应对商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务工作持宽容态度,鼓励其借此积累实践经验。显然,一旦教师了解了商事司法审判的实际运作过程,其在法学教学和理论探究中便具有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自觉性和能力。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自己的切身体会作为例证对法律原理进行阐释,从而避免纯粹的和空洞的理论教学。同时,还可适当聘请部分实务法律工作者做兼职教师,由其讲授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商事法律文书写作、商事案例评析等,也可邀请其进行专题讲座,以拓展专职教师与学生的知识结构。其三,应当鼓励教师从事密切联系商事实践的应用性研究,认可应用性研究成果的应有价值。有关单位可参考经济学核心期刊模式,将法学核心期刊细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类,扩大应用法学期刊在核心期刊内所占比例,并在评定职称时,赋予应用性研究成果优于,或至少等同于理论研究成果的地位。

提升学生商法实践技能的基础:

商法学课程设置与商法教材的变革

就商法学课程设置而言,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两个可能阻碍前述目标实现的障碍;其一,抽象的商法学理论内容所占课时过多,特别是商法总论。有的院校的商法总论为必修课,其课时甚至高达商法总学时50%以上。考察各国商法学授课内容可见,其大都是对本国法的注释性讲解,因此,在本国并无商法典的情况下,商法总论如何讲解的确是一难题。作者认为,在中国商法教学中,应当弱化,甚至废除商法总论。首先,商法总论中的基本概念为商行为和商主体,其主要是为界定商法典适用范围创设的。但我国并没有商法典,自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即商行为和商主体概念缺乏实证法上的依托。其次,即便是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其总论也已被自我个性不断膨胀的各分论割裂的几近名存实亡,而无法起到民法总论那样指导、约束各分论的功效。实质上,设立商法总论,潜在的目的是将商法包装为具有完美逻辑体系的学科,潜意识里是对民法的盲目崇拜。与民法相比,商法来源于交易实践,其体系天生庞杂,更注重或善于解决实践问题。有学者就指出:“商法的非体系之美是商法的宿命,什么时候我们不谈商法的体系了,境界就上去了!”[4]最后,过于强调商法总论,就会像经济法学界过于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那样,走入偏路,而实践中急迫的问题却被忽略了。而且,总论的内容可以结合其他商事部门法加以更为直观和具体的讲解,因此,弱化甚至废除商法总论是可行的。其二,一些对提高商法实践操作水平极为重要的内容并未列入授课内容,如信托、期货、信用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以及会计学等知识。这些都需要以选修课或专题讲座等方式充实入商法教学内容。

就商法学教材编撰而言,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应注意教材内容的实践性;目前的商法教材大都着重于讲解抽象的法理,并模仿民法教科书,力图对商法学理论作类似的体系化整理,加之编撰者本身对商事实践不甚知之,不愿知之,甚或不屑知之,而自我陶醉于所谓“理论的完善性与逻辑的严密性之美”,如此一来,此种教材自然无法帮助学生提升实践技能。因此,编撰商法学教材时应密切关注实践,强化对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例如在保险法教材中附加主流保险条款,指出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陷阱”和规避方法;此外,教材应选择来源于真实司法实务,而非根据逻辑需要主观臆造的商事判例,这将有助于学生初窥司法过程,为以后从事实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其二,应注意教材内容的时效性;商事法律规范处在迅速变化之中,教材编撰者应敏锐地察觉到此一变化,应因时事,不断调整更新教学内容,向学生传授与商事实践发展同步的知识,而许多商法学教材恰恰缺乏此点。例如,目前的保险法学教材很少关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结果是,当教师陶醉于讲解人身保险的三种基本分类及其特征时,学生们却困惑的发现,生活中的三类人身保险条款却几乎皆融为一体。此种教材显然无助于实践技能的提升。

提升学生商法实践技能的保障:商法学考核方法的修正

类似于职称评审制度对教师行为模式产生的影响,商法学考核方法的设定也直接关乎学生参与实践性教学的主动性,它是学生商法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实现的保障。现有考核体系是在传统抽象理论教学占绝对主导地位背景下构建而成的,其核心是通过书面考试,考查学生对教材中抽象理论知识熟悉程度——而非真正实际运用能力,并以此确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显然,实践性教学目标的确立将使教学单位无法继续沿用业已形成的评价方法,因而需要思考新的评价方法。

作者认为,对学生商法学考核方法可作如下两方面修正:

其一,从宏观上优化考核内容比例,压缩纯理论内容考核在成绩评价体系中所占比例;教师在命题时应优化题型设计,加大考察实践能力题目所占比例,如要求学生就真实案例撰写法律意见书、判决要旨等。另一方面应压缩具有可替代性的题型,如名词解释、填空、乃至简答题,因为其考核内容皆可被论述题覆盖。可尝试直接考察商法理论的论述题与考察实践能力的应用题各占总分的50%。甚至可考虑最后考试完全由若干待解决的实例组成。

其二,从微观上调整考核评价体系的构成要素,尽力使其多元化;现在各学校大都要求平时成绩占据总成绩一定比例,此种思路值得赞赏。但问题在于,对平时成绩的内涵未作明确界定。因此,学校可尝试明确规定成绩构成的详细要素及其所占比例。例如,规定学生某科目最终成绩由期末书面考试得分、平时作业得分、课堂讨论表现、在模拟法庭中的表现、调研报告得分共同构成,其各占最终成绩20%。

总之,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以及现行模式的缺陷决定了包括商法学在内的我国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提高学生实践技能水平为目标。而实现学生商法实践技能水平提升目标,除教学方法的变革外,前提在于教师商法实践技能水平的提升,基础在于商法课程的合理设计与商法教材的贴切实际,保障在于商法学考核方法的修正。

注释:

① 例如,在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发布的三大核心期刊目录中,仅有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中包含《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检察》三个以刊载应用法学研究成果为主的期刊。

参考文献:

[1]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14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

[3]邢海宝.商法课程与教学若干思考[DB/OL]. .cn/2011-11-18.

[4]王涌.我们需要怎样的商法教学[DB/OL].http://dxjx.qikan.com/ ArticleView. 2011-11-18.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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