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新:以交叉学科的视角研究问题

时间:2022-03-16 10:21:08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i}_|]?报告”。于是,我一边听课、一边开始整理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及运行状况的工作。一年之后,终于用日文写成了“中国民事诉讼的职权探知样式及其变化”的论文。谷口教授读过这篇论文后,把我叫到他的研究室对我说:“如果你真有心在民事诉讼法学上发展,就到我这边来吧,吉冈教授那儿我可以去说。”就这样,很容易又非常不容易地,我终于正式成为了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改革开放前我国民事审判也存在着一种完整的理想形态……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则带来了对这个形态的冲击和重新建构。”

记:您对您所从事的专业,有些什么基本的学术观点呢?

王:第一,通过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对法条的解释而期待达成审判制度的完善,必须考虑到现实的民事审判其实有一种可表述为“法律条文+ 司法解释·具体规则+ 实务操作方式”的规范整体结构。立法和法律解释牵涉到这种整体结构如何能够内部自洽地构建或形成的问题。

第二,欧美发达国家中开展“ADR”运动的一个背景就是诉讼审判制度在其历史文化传统中一直作为自律的、甚至是相对封闭的程序空间,进入其中的纠纷受到的是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的处理。到了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为缓解这种封闭性和高度技术性等带来的僵硬及耗时费力等成本效率方面的问题缺陷,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才作为替代或补充审判制度的方法而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强调。因此,在这些国家即使出现诉讼审判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之间交织融合的某些现象,其背景仍是诉讼审判依然保持其自成一体的、相对封闭的基本特征。而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由于没有这样的历史渊源及文化传统,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无节制的融通无碍甚至构成了某种潜在的却也是不言而喻的价值指向。这个特点决定了在观察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替代诉讼审判的作用或二者相互交织影响的现象时,如何进一步加强诉讼审判自身的制度建设始终应当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第三,作为研究和理解诉讼审判制度形成的一个理论工具,“审判的正当性”及“审判正当化”的概念是非常重要的,即指纠纷的解决或审判在整体上为当事者以及社会上一般人所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性质、命题及其制度化过程,以此作为分析工具。改革开放前我国民事审判原有的理想形态能够被表达为三个层次不同的内容:彻底查明案件真相;形成正确妥当的解决方案;说服教育当事者接受。这三条应然性命题可以被理解为我国当时民事审判最主要的正当性原理,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则带来了对这些原理的冲击和重新建构。

事实上,民诉法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壁垒应该被打通。除了本专业以外,最好还要关注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历史、地理,什么学科的书都读,倘若给学生一瓢水,自己则要有一桶水。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都是两难的,容易解决的问题恐怕很难说得上构成了“真问题”。如果从小问题出发,能解决多少是多少,也是一种贡献。同时,也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个总体的思考,包括对中国社会的走向、思想界众说纷纭的背景、社会结构的变迁等,最好能保持某种程度的兴趣。

记:以您自己专业为例,您认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在哪里呢?

王:就我在日本留学时的观察,包括我自己在内,中国学生刚出去时胆子显得有点过大,不懂的东西都敢发表意见,没有读过的书也敢评论。论文选题也比较宏大或“宏伟”,动辄就是天下国家大事,像改革、人类发展之类的。可是日本学生都是从很细微的层面出发,比如民法上一个很小的概念就可以写十几万字。老师带学生读书,一本书可以读一年,一段一段甚至一句一句地推敲。受点这样的训练很有好处。

“在真正成熟的法律体系中,规范法学才是法学的主流,而法社会学的实证方法应该处于边缘位置。无论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否成熟,我对自己现在的定位就是身在边缘。”

记:在各种法学研究方法中,您最欣赏哪一种呢?

王:我一直在做的研究很多都倾向于法社会学的范畴,或者说自己相当大的精力放在实证研究方面。比较地看待实证调查研究的方法也非常重要。举个例子,在中国调查,我就很少使用问卷。因为问卷调查的结果往往类似标准答案。而且不亲自参与,托人去散发回收的话,很可能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能把问卷给送回来了,但填写的笔迹却完全一样。除非你亲自盯着那么三五个人,才会得到比较真实的问卷。我觉得稍有把握的办法就是去法院大量地翻阅案卷,跟法官、当事人和律师以各种各样灵活的方式交谈。但在美国做这类调查,恐怕就很难这样做,因为法院保存的案卷材料很少,关于诉讼如何进行的材料主要掌握在律师手里。所以美国学者关于程序运行做的很多实证调查,就是向律师发问卷或做访谈。在中国,绝大部分书证、笔录和法律文书都保存在法院里。像这种很微小的方法上差别,运用起来才发现,其实很有意思,使人很有感触体会。所以,调查、实证的方法没有什么定规,就是一定要符合中国国情。我也关心宏观的制度,对程序结构和微观的个人或具体主体的行为之间怎么结合的问题很感兴趣。个人的生存策略或博弈方法和整体的社会条件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又关系到整个社会转型的重大理论问题。不管我用什么方法研究,但终究我的专业是诉讼法。在成熟的法律体系中规范法学或称注释法学才是法学的主流,而社会学的实证方法应该处于边缘位置。无论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否成熟,我对自己的定位就是身在边缘。现在我们作为主流的解释法学也稍有点变样,比如诉讼法不是在讲法条怎样规定的,我们应当怎样解释、适用它,而是说某个法律条文怎么不好,我们应该怎样改革它,怎么立法。改革论倒成了我们解释法学的主流了。但如果你要改革,就需要对全局进行把握。这就需要我们去描述和透视各种现象。没有这个基础,改革论式的研究常常会显得有点无的放矢,与现实的问题对不上茬。谋求注释法学式的工作与实证研究结合也是我希望着力的地方。

记:您认为现在学术规范执行得如何?

王:学术规范涉及学术活动的各方面,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学术管理规范等。学术如果真正称得上是学术的话,应该不存在规范问题,现在探讨学术规范,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了现阶段还没到“学术”的地步。

记:您的专业中,还有哪些发展空间,或者说还有哪些需要开拓的新的领域?

王:法律的解释当然很重要,从事有关立法或改革论的研究也依然存在很大空间。不过对于我来说,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当前的学术环境或制约条件下,对程序法现象进行实证调研更有吸引力。我想尝试的是在与法理学、法社会学或一般社会理论进行对话的层次上努力去建构某种说明现实状况的有解释力的框架,同时也可以在实证或经验的研究基础上直接进入法解释学领域,并对民事诉讼法上的具体法律条文或程序制度提出某种解释论性质的学说。在此意义上,程序法现象的实证调查或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地弥补判例制度的缺位,从而有可能成为推动民事诉讼法解释学深化和发展的一个突破点。不过,现在我认为是开始把研究重点放到法解释学上的时候了。

“这次民诉法修改还在进行过程之中,做结论恐怕稍嫌早了一点。不过估计基本的框架已不会有很大变化,我的印象可以用八个字来形容,即‘全面开花、点到为止’。”

记:您如何看待和评价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的都有哪些重点?

王:这次民诉法修改还在进行过程之中,做结论恐怕稍嫌早了一点。不过估计基本的框架已不会有很大变化,我的印象可以用八个字来形容,即“全面开花、点到为止”。一方面,这是自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最全面的修改,涉及到五六十处条文的更动,增添了若干重要的程序或制度;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说仍是一次有限的修改,没有触动基本结构,对于许多修改呼声很高的程序制度,或者尚未触及,或者规定得相当简略。总的来看,在立法日程很紧,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准备也不充分等条件的制约下,能够动到这个程度已经算是不容易了。但我觉得,这次立法并不意味着民诉法的重大修改就此告一段落,至少此后我们马上还会面临强制执行制度单独立法的问题。此外,作为个人的希望或建议,今后我们的民诉法修改或许需要摆脱时隔多年才来大动一次的立法模式,可以采取在相隔不长的时间内就开始分领域分阶段地逐渐修改的方法。这样做的话,如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公司法程序等进一步的程序分化才有可能尽快实现,这次未能涉及的上诉制度等领域的完善也能够早日提上立法日程。

至于我个人关注的重点领域,因为主张借修改民诉法之机推进程序分化,所以特别注意了小额程序、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程序,写过几篇文章。此外,对增加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证据制度尤其是举证时限的保留及合理化、再审程序的调整、规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等也比较关注。其他如在适当扩展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方面,我也持积极和推动的态度。

记: 您对有关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所作的修改有何看法?

王:有关民事检察监督方面的修改,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学界对这次提出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我个人的观点则是支持将检察建议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一种方法写进民事诉讼法。不仅因为这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已经得到广泛的适用且确实发挥了作用,更主要的是将其写进立法更有利于规范和明确检察建议适用的领域、范围等。

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包括强制执行中的监督活动,我历来的观点是需要根据不同程序领域和针对的具体问题而有所为、又有所不为。从这样的角度看来,本次民诉法修改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检察监督“有进有退”的状态。例如,明确地把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如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作为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查阅诉讼卷宗并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情况等新的规定,都属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的修改。另一方面,把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前提条件规范或限缩到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过再审申请的情形,则是为了克服“多头申诉”等问题,在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上适当收缩的表现。

(鸣谢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肖崇俊对本栏目的大力支持)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王亚新:

1954年出生于贵州省。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85年公派日本留学,就学于京都大学法学部,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91年以来,在日本历任京都大学法学部助教、香川大学法学部讲师、副教授、九州大学法学部副教授、福冈国际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法社会学,对法制史和法理学也有浓厚的兴趣,注重运用交叉学科的视角及实证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在日本发表过十多篇论文,并出版日文专著《中国民事裁判研究》(东京:日本评论社,1995)。在国内发表有四十余篇论文,其中《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获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主要著作:

国内专著的代表性成果有《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合著)。中文译著有:栅濑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民事审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004)、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增补版2002)、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合编,法律出版社,1998)、寺田浩明著《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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