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一轮评级评价标准解读
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
专项行动办公室
2017.12
目录
1.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解读
2.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评级标准解读
3.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节能降耗评级标准解读
4.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质量评级标准解读
5.山东省化工企业转型升级评价标准解读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解读
一、否决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指标说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查阅资料:
1.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现场检查:企业现有工艺、设备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二)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并将报警信号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未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的
指标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查阅资料: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现场检查:相关安全设施配备和运行情况。
(三)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指标说明:
1.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等文件规定,未进行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出具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实施前建成投产的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但已进行了设计安全诊断的,视为符合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建成投产的在役化工装置,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
查阅资料: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
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化工装置(四)实施生产、储存危化品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指标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等法律法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或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相应安监部门按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现场检查: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未按规定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合格的
指标说明:
1.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第二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为依据,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合格以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为依据。
查阅资料:
1.对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企业,查阅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2.调阅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
现场检查:企业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与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的使用性质是否相符。
(六)化学品储存罐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的;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阀的
指标说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查阅资料: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
现场检查:化学品罐区相关设施设置、运行、维护状况。
(七)危化品生产装置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等相关标准规范。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情况。
(八)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有效期生产危化品的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等。
查阅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目录等。
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九)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有效期使用危化品的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7号令)等。
查阅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年使用量。
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产成品仓库。
(十)危化品企业建成投产两年以上或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两年以上,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
指标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4号)、《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0号)等。
查阅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公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核查未取得标准化证书企业的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吊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文件签发日期。
(十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未按照有关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指标说明: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鲁政办字〔2015〕259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等。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相关安全设施运行记录。
现场检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安全设施的设置、运行情况。
(十二)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凭证购买、流向备案的
指标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阅资料:企业购买和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及流向备案记录。
现场检查:原材料仓库、产成品仓库。
(十三)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3号令)、《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等。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物料输送管道布设情况。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2号)。
查阅资料: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
指标说明: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3-2020年)》。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查阅资料: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的坐标位置。
现场检查: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实际位置情况。
(四)企业项目试生产超过一年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生产的。
指标说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查阅资料:企业试运行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试生产状况。
(五)两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指标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八条: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查阅资料:两年内全省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数据(省环保厅网站企业信用评价子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化工企业违法处罚情况清单和处罚决定书等。
项目评级内容评分依据及说明计分方法
二、环境管理(13
分)1.是否按规定
建立环保机构
并配备管理、监
测人员,是否落
实自行监测计
划
评分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
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
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文)第十条: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具有两名以上持有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
培训证书的人员”;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
应“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
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
监测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
任职文件、监测人员名单,监测人员资格证书、自行监
测计划、自行监测方案及记录。
分值:4分
未按规定设置环
保机构并配置管
理人员的扣4
分,未配足监测
人员的扣2分,
未落实自行监测
计划的扣2分
2.是否按要求
进行环境信息
公开,公开是否
规范、及时
评分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
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
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止污染设
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
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
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
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
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
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
供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2.现场检查:查看信息索取点
(企业网站等)、信息公开栏、电子屏、标识牌等确定是
否按规范的内容公开,公开信息是否及时更新。
分值:3分
未按要求进行环
境信息公开的扣
2分,环境信息
公开不规范、不
及时的扣1分
3.是否按要求
开展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核,开
展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是否
规范,频次是否
符合要求
评分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
指标说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频次要求是指两次
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考核方式:查阅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开展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录及公布通过审核的企
业名录等文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在有效
期内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验收报告(或整改事项
落实报告)。
分值:3分
未按要求开展强
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的扣3分,开
展强制性清洁生
产审核不规范扣
1分;频次间隔
超过五年(不含
五年)的扣1分
二、环境管理(13
分)4.是否位于饮
用水源准保护
区或自然保护
区实验区
评分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
护技术要求》(HJ733-2015)6.3.1“准保护区内无新建、
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
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
量并逐步搬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
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环保部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5〕57号):“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
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
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
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
的坐标位置,环评批复文件。2.现场检查:比对企业厂
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分值:3分
位于饮用水源准
保护区或自然保
护区实验区内
的,扣3分。
三、风险防控(18
分)1.是否开展突
发环境事件风
险评估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
令第34号)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项目环评文件风险评价专章或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分值:2分
未开展突发环境
事件风险评估的
扣2分
2.是否建立环
境风险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是
否定期开展环
境风险隐患排
查并建立治理
档案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
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企业按规定建立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
档案情况”,“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
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综合排查一年不少于一
次,日常排查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2.现场检
查:企业隐患治理情况。
分值:2分
未建立环境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或未开展环境
风险隐患排查治
理的扣2分;定
期排查时间不符
合要求的扣1
分;未建立排查
治理档案的扣1
分
三、风险防控(18
分)3.是否采取事
故排水防扩散、
出厂拦截措施,
清净下水隔离
措施,雨水隔离
措施,生产废水
隔离、收集、处
理措施。
评分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
办〔2014〕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
工作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
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污水处理设施、
排水截流设施、事故应急池、清净下水系统等的风险防
控设施管理规定及运行记录,污水委托处置协议。2.现
场检查: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
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
所)等风险单元围堰、装卸区污水收集池设置情况,围
堰等的切换阀门维护情况,事故应急池容积及收集情
况,雨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总排口的在线监测、视频
监控系统及应急闸(阀)运行及维护情况。
分值:4分
每缺一项扣1分
4. 是否已布置
生产区域或厂
界毒性气体泄
漏监控预警系
统,是否设置毒
性气体泄漏紧
急处置装置,是
否有提醒周边
公众紧急疏散
的措施和手段
等
评分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
置装置及生产区域或厂界毒性气体泄漏监测监控预警
系统设施运行记录、应急预案(涉毒性气体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处置、应急疏散篇章)。2.现场检查:相关设施
设置及运行情况,现场紧急疏散等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用于周边公众紧急疏散的显示屏(或公示牌)等。
分值:3分
每缺一项扣1分
5.是否制定突
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并进行
评审、备案,是
否定期开展回
顾性评估或修
订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
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
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2015]4号)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
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
时修订”。
指标说明:应急预案备案文本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备案表、专家评审意
见、回顾性评估报告、修订记录。
分值:3分
未编制应急预案
的扣3分,未评
审扣2分,未备
案扣1分;3年
内未开展回顾性
评估或重大修订
未备案的扣2
分,按要求未及
时修订的,扣1
分
三、风险防控(18
分)6. 是否开展突
发环境事件应
急培训,是否制
定应急演练方
案,是否每年至
少组织一次应
急演练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
令第34号)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第二十二
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
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应急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应
急演练方案、图片、视频,总结报告等资料。
分值:2分
未制定应急演练
方案的或未定期
开展演练的扣2
分,未开展应急
培训的扣1分
7.是否配备必
要的应急物资,
是否配备应急
监测设备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
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
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应急物资和应急监测
设备清单、采购合同。2.现场检查:查看应急物资库和
应急监测设备配备情况。
分值:2分
未配备必要的应
急物资扣1分,
未配置应急监测
设备扣1分
四、
污染治理(63分)废
气
1.有组织工艺
废气治理设施
是否正常运行,
废气污染物排
放是否稳定达
标,设施运行记
录是否正常规
范
评分依据:环保部《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
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
省委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
案》(鲁厅字〔2017〕35号)。
指标说明:1.稳定达标是指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
生产3个月内日均值达标天数不低于95%视为稳定达
标;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连续2个月内环保部门
执法监测数值均达标的视为稳定。2.企业具体执行排放
标准应根据其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
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并结合国家、省和当地环保部
门的具体管理要求确定。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处理设施的运行
记录,在线监测、自行监测及环保部门执法监测数据;
2.现场检查:重点查看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
况、在线监测平台运行情况。
分值:10分
有组织工艺废气
治理设施不能正
常运行的扣8
分,不能稳定达
标的扣6分,运
行记录不规范的
扣4分。
2.无组织废气
处置设施安装
情况:排放VOCs
的生产工序是
否在密闭空间
或设备中;装置
区、罐区、装卸
区是否按要求
配套无组织排
放处理装置;自
评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
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
厅字〔2017〕35号)“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
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
定运行。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
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
检测与修复工作。”
分值:6分
每项达不到要求
的扣1.5分
四、
污染治理(63分)废
水
1.配套建设废
水处理设施是
否正常运行,废
水污染物排放
是否稳定达标,
运行记录是否
规范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
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
水”;《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37/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等4个流域标准及修
改单,其他有关标准。
指标说明:企业具体执行排放标准应根据其环评批复、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并
结合国家、省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确定。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验收文件和现状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运行记录,在线监测、
自行监测及环保部门的执法监测数据。2.现场检查:废
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在线监测数据。
分值:10分
废水处理设施不
正常运行的扣8
分,不能稳定达
标的扣6分,运
行记录不规范的
扣4分。
2.是否按照环
评批复要求建
有废水预处理
设施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
处理”。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环保验
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预处理设施
运行记录。2.现场检查:废水预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分值:3分
未按照环评批复
要求建有废水预
处理设施的扣3
分。
3.一类污染物
在车间排放口
或车间污水处
理设施排放口
是否达标排放
评分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关一
类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环保验
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企业治理设
施运行记录、在线监测、自行监测及3个月内环保部门执
法监测数据。2.现场检查: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现场查看在线监测数据。
分值:2分
一类污染物未在
规定位置排放的
或未达标排放的
扣2分。
4.是否按照雨
污分流、污污分
流要求布设管
线,初期雨水是
否建有完善的
收集和贮存系
统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
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
水,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2.1-2011)、《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T3024-201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等有关规定。
指标说明:污污分流是指根据化工企业不同生产环
节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程度高低、污染物性质差异大小等
不同情况,将污染程度或性质相同、相近的污染物进行
分别收集和处理。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保验收文件、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或管网、收集和贮存
系统等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运行记录。2.现场检
查:管线布设情况、初期雨水收集贮存系统建设情况。
分值:3分
未按照雨污分流
布设管线的扣1
分,未按照污污
分流要求布设管
线的扣1分,未
建有完善的初期
雨水收集和贮存
系统的扣1分
四、污
染治理(63分)废
水
5.是否按照环
评批复要求建
设地下水水质
监测井并正常
运行
评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610-2016)。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的工程验收文件、运行记录及监测报告。2.现场检查: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运行状况。
分值:1分
未按照环评批复
要求建设地下水
水质监测井或建
设地下水水质监
测井但未正常运
行的,扣1分
6.是否按要求
安装废水在线
监控设备,是否
按要求与环保
部门联网,数据
传输有效率是
否达到90%以
上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
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试行)》(HJ/T356-2007)。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市、县(市、区)环保部
门提供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在线监控设备数据传输有
效率统计结果,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文件和运
行记录。2.现场检查: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利用
网络查看与环保部门的联网传输情况。
分值:3分
未按要求安装废
水在线监控设备
的扣3分,其他
每项达不到要求
的扣1分
7.是否设置规
范的排污口,是
否具备监测条
件,入河(海)
设置排污口的
是否征得水(海
洋)行政主管部
门的同意并设
置规范的标志
牌
评分依据:《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
范》(DB37/T 2643—2014)排污口与采样点、排污口生
物指示池及排污口标志牌设置技术要求。
指标说明:污水排放口是指隶属于排污单位、直接
向环境水体或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总排口。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污水排污口及采样点、生
物指示池(排入环境水体的)、标志牌等设施管理维护
记录,入河(海)排污口的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
复文件。2.现场检查: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生物指示
池(排入环境水体的)、标志牌等设置情况,排查违法
设置直排口。
分值:3分
每项达不到要求
的扣1分
8.污染防治区
按规定应分区
防渗的,是否采
取防渗措施,防
渗措施是否完
善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
业“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标准》(HJ610-2016)、《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
规范》(GB/T 50934-2013)等有关规定。
指标说明:一般污染防治区是指对地下水环境有污
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可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或
部位。重点污染防治区是指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
或污染物泄漏后,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或部位。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和防渗工程验收报
告。2.现场检查:防渗区及防渗围堰等建设维护情况。
分值:2分
未采取防渗措施
的扣2分,防渗
措施不完善的扣
1分
四、
污染治理(63分)固
废
1.是否建有标
准的一般工业
固废贮存设施
(场所),是否
采取相应的防
范措施进行安
全分类存放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
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2.现场检查:
贮存设施(场所)建设、管理情况,固体废物的分类存
放情况。
分值:2分
未建有标准的一
般工业固废贮存
设施(场所)的
扣2分,未采取
相应的防范措施
进行安全分类存
放的扣2分。
2.一般工业固
废是否按规定
无害化处置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指标说明:无害化处置是指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
按照规定进行转移。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
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一般固废处
置合同、转运记录。2.现场检查: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分值:2分
未按规定无害化
处置的扣2分。
3.是否制定危
险废物管理计
划和应急预案
并到环保部门
备案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现
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应急预案及备案文件。
分值:2分
未制定危险废物
管理计划和应急
预案并到环保部
门备案的,扣2
分
4.是否建有标
准的危险废物
贮存设施(场
所),是否采取
相应的防范措
施进行安全分
类存放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令)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
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危险废物贮
存台账。2.现场检查:危险废物暂存场所。
分值:2分
未建有标准的危
险废物贮存设施
(场所)的,扣
2分;未采取相
应的防范措施进
行安全分类存放
的,扣1分。
5.是否按规定
无害化处置危
险废物,转移、
处置记录是否
完善,企业自有
处置设施是否
有定期环境监
测报告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令)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
管理台账、转移联单、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回函、处
置单位的资质证书、季度环境监测报告、危险废物利用、
处置台账。
分值:4分
未按规定无害化
处置危险废物
的,扣2分;转
移、处置记录不
完善的,扣1分;
企业自有处置设
施无定期环境监
测报告的,扣1
分。
四、
污染治理(63分)噪
声
噪声是否达标
评分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考核方式:企业项目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
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自行监测记录、一年内环保部门
的执法监测记录。
分值:1分
不达标的扣1分
五、环保处罚( 6分)1.两年内是否存在
移送涉嫌犯罪、移送
行政拘留、行政处罚
的环境违法违规案
件
评分依据: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
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6〕204
号)中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考核方式:两年内全省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数据
(省环保厅网站企业信用评价子站),调阅市、县(市、
区)环保部门提供的行政处罚相关案卷和移交清单等资
料。
分值:3分
存在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的扣3
分,存在移交行
政拘留的或罚款
20 万及以上行
政处罚的扣2
分,存在罚款 20
万以下行政处罚
的扣1分
对企业某一环境
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两种以上行
政处罚处理措施
的,按照记分值
最高类别记分
2.两年内环境违法
行为是否被部、省、
市环保部门挂牌督
办
评分依据: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
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6〕204
号)。
考核方式:部、省环保部门网站有关挂牌督办信息,
以及市级环保部门提供的两年内企业挂牌督办文件清
单、企业处罚情况及处罚决定书。
分值:3分
两年内环境违法
行为被部、省、
市环保部门挂牌
督办的,每起分
别扣3、2、1分,
因同一突出问题
被不同环保部门
实施挂牌的,按
照最高标准扣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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