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制度及员工保密协议(法律顾问修改版)

时间:2022-01-17 13:10:22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招投标阶段公司拟投标的项目来源,名称,内容,方案,报价等一切内容

5.客户的个人信息档案,送检样品的相关信息;

6.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各种资料,软盘,会计资料;

8.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9.有坐标地形的图纸,试验数据及地质资料,成果报告等;

10.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七条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客户的个人信息档案,送检样品的相关信息招投标阶段公司拟投标的项目来源,名称,内容,方案,报价等一切内容为秘密级;

5.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九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二条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

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办公室和经营室保密措施如下:

1.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将员工档案、证件泄露他人。

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会议记录发放无关人员,要控制文件的行踪,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3.凡借阅、复印或外出工作需携带保密资料的,须经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4.专人、专用带锁文件柜保存,钥匙由专人保管,长时间离开办公桌或办公室时,须将桌面的保密资料放入带锁的抽屉或文件柜。

5.电脑应分为涉密电脑及非涉密电脑,涉密电脑设专用密码,仅使用人知晓,非涉密电脑不设密码,供外来客户使用。

第十五条任保人不得抄录试验方法和数据、资料、实物、检验结果,要为客户保密。

第十六条不得私自与客户接触,不得透露客户信息。

第十七条测绘室保密制度具体执行《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本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指定的相关人员,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本部门涉及保密的相关项目资料应每月月底定期清理一次,不需要的和无保留价值的资料应集中呈报相关领导,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到第十六条推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和罚款,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收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附件: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前言

鉴于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现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在就职期间

及离职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

遵守。

第二条定义

一、“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研制开发或以其他合法手段拥有

或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

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信息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辅助时间或者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

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5、公司财务预算决策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8、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9、其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由公司掌握和使用、未公开的经营信

息;

10、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及其相关

讯息等等。

(二)、技术信息

1、公司开发资料、调研报告、开发工具、开发环境等;

2、公司职员在工作期间完成的设计图纸(含草图)、实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样品、数据(包括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等;

3、其他由公司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甲方其他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和商业资料。

二、“竞争业务”:(1)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2)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三、“关联公司”:控制甲方的、由甲方控制的、与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或者与甲方存在相同投资主体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三条保密规定

(一)乙方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期间或合同期满之后,乙方不得使用或公开甲方的商业秘密, 但乙方在甲方书面授权之下为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而必须公开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的情况除外。

(二)乙方在甲方试用及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 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作的措施,维护其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以保持其商业秘密性。

(三)、乙方同意: 乙方在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 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四)、对甲方已经从第三方收到及以后将收到的商业秘密, 乙方有责任维持其秘密性并用于有限的目的和范围。

(五)、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可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乙方明确保证, 在离职之后不可保留任何甲方秘密信息的备份。

(六)、竞业禁止、竞业限制

1、双方确认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之日起两年。

2、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竞业禁止、竞业限制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2)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3)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乙方承诺,在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的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员工终止该员工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任何客户、供应商、或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4、乙方承诺,乙方违反上述竞业禁止、竞业限制的规定所取得的收入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保密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效力及于双方劳动或劳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及乙方离职后无限期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续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仍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否则乙方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价

乙方确认,甲方在支付乙方的每月报酬时,已包含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 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达 1000元以上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 为他人窃取,刺探, 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5.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6.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

7.其他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情形。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 按以下方式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损失是指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及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连带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1)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 直接损失按侵权人(包括乙方与第三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计算,利润难以

确认的,按相关(合同/货物/营业额)标的总金额的 30%计算; 计算损失的标的总金额难以准确计算的, 双方约定按 3 万元确定损失数额并予以赔偿;

(2)甲方预期利润损失按预期损失(合同/货物/营业额)标的总金额的20%计算;

(3)造成甲方对第三人承担的违约金或连带责任损失;

(4)甲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调查费, 差旅费, 诉讼或仲裁费等;

(5)甲方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甲方对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书面形式为准,暂时不行使不代表甲方放弃该权利,甲方对某一条款的权利放弃不代表对其他权利的放弃。

(二)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 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所载明的合同期。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指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劳务关系被认定为无效。

(三)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部分如果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或部分的效力.

(四)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五) 签订本协议前, 甲、乙双方已充分协商, 双方已确认所有条款, 双方均承认本协议是在双方充分理解及明了其含义及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订的, 对于本协议的风险, 责任均有充分的, 清楚的认识,双方对于本协议条款不存在任何异议, 并愿意完全遵照协议条款执行。

(六)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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