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体育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暂行)

时间:2022-01-13 14:42:12 来源:网友投稿

武汉体育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暂行)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时代大学生,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1、我校2003年以前的全日制本科生执行《2004—2005学年武汉体

育学院教学概览》中“武汉体育学院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2、我校2004年以后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二、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道德品

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

3、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在年级能起积极带头作用,

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和活动,表现优良。

5、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努力掌

握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

动。

三、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优秀奖学金

1、优秀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分为四个等级: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特等奖学金:5000元/年,不受名额限制。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占学生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700元/年,占学生人数的7%。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占学生人数的10%。

2、学生申请优秀奖学金学习成绩应分别达到:

普招类:

一等:学年内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

二等:学年内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

三等:学年内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

一等:学年内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

二等:学年内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

三等:学年内平均成绩70分以上,单科成绩65分以上;

特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特等奖学金:

①获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或全国三好学生者;

②在国家级报刊上被登载先进事迹者;

③获全国大学生科技成果奖、发明奖者(享受该项奖者,不再享受创新

单项奖);

④获全国大学生文艺类综合比赛单项冠军者。

(二)单项奖学金

1、类别及奖金金额

(1)创新奖。奖励在科技发明、社会实践及其他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奖金具体是:获校级奖奖励100元、省级奖奖励200元、国家级奖奖励300元。

(2)文体奖。①文艺类:奖励在校级以上(含校级)文艺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学生(团体赛应是主要参加者),其中获校级奖50元、60元、80元;省级奖100元、获国家级奖励300元;②体育类: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级体育比赛获奖奖励由教务处竞赛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道德风尚奖。奖励具有良好政治思想道德风尚,在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每人80—300元,具体是:获校级奖80元、省级奖100元、国家级奖300元。

(4)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六级、四级取得425分以上成绩者:

①非体育类普招学生分别奖励100元、50元;

②体育类普招生分别奖励150元、80元;

③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单招学生分别奖励200元、100元。

(5)获得国家计算机中级或初级程序员证书者:

①非体育类普招学生分别奖励200元、100元;

②体育类普招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分别奖励 200

元、150元;

(6)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300元;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200元;在省级内部报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150元。

(7)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2000字以上者,奖励200元;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文章2000字以上者,奖励150元;在院报刊上发表文章10篇以上者,奖励100元。

三、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办法

(1)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定于11月-12月(具体见通知)。

(2)凡符合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者,首先个人提出申请,由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武汉体育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审批表》,并根据条件综合考核评定,择优选拔。

(3)各院(系)按要求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初审,再提交学校审定。审定名单经公示无异后,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名单和银行帐号直接拨付。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不能评定奖学金

1、本学年内没有完成基本学分者。

2、本年内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3、在上学年内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处分者或院级通报批评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院(系)各项规章制度者。

5、日常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损于大学生形象者。

6、诚信评价不合格者。

五、处罚

1、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到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者,一律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奖学金。

2、弄虚作假者,除退赔奖学金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六、其它

1.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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