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办法【模板】

时间:2022-01-08 12:14:33 来源:网友投稿

XX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建保〔2016〕209号)、《XX市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常建通〔2015〕51号)等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本文中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原则上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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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第六条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事务。

发改、监察、财政、自然资源、人社、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市监、统计、街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比对信息支持,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保障资格的审核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应当设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特定群体。需要定向集中安置的,有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统一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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