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21 00:30:00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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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照《中央和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分(子)公司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公司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四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公司党建活动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列支,专项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本单位党务工作部门初审,经公

司党委办公室审核,报公司党委会议批准。

第六条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分公司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经费预算计划,经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由公司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公司党委批准。

公司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八条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九条党建活动经费按职工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提取,实行总额管理。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制订公司年度党建活动经费预算计划(每年12月份编制下年度预算计划),经公司党委审批后即确定为当年的党建活动费用控制额度标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循和控制管理。

第三章开支围和标准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围:

(一)召开党会议、开展党宣传教育和组织活动、组

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

务工作者;

(四)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

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

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

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

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

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二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公司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尽量集体出行,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及旅行社车辆。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八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三)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四)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五)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七)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经费开支公司财务单设“管理费用/党建活动经费”科目核算,实行专项管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费用支出实行审批报账制,按先预算、后审批、再支出的管理程序,公司党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需要使用党建活动经费,须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和审批手续,请款或报销时须注明“党建活动经费”,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本部:党支部→党委办公室审核→财务中心审核→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审核

分子公司:党务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党组织书记审核第二十一条区公司本部的党建活动费用,在区公司财务中心进行请款或报销。各分子公司的党建活动经费,在所在财务部门进行请款或报销。

第二十二条区公司党委办公室、各分(子)公司党务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党建费用台账,每月底与财务部门实际支付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各分(子)公司党务工作部门上报党建活动经费月报表,区公司党委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党建活动经费月报汇总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每月10日前,区公司党委办公室须向公司党委提交上月份公司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公司党委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公司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司党委责令其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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