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财务审计制度

时间:2022-06-26 18:56: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物价局财务审计制度

  财务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财务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增收节支,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局财务审计人员在局行政首长与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我局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条财务审计工作业务受上级和市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坚持集体领导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接受我局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三条、及有关制度、办法,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遵守财经纪律。

  二、经费收入管理

  第四条我局受上级或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均由政务中心统一收取。

  第五条双清、大祥、北塔各规划分局所辖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方便交款单位、个人,提高办事效率,由各规划分局按有关规定执收,并及时上交市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增减收费标准,不得座支挪用。

  第六条我局的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由财务人员向市财政局申报拨款。根据我局实际,主动向上级和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

  第七条(含外单位的住户)的水电表,并由财务人员按季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水电费。外单位住户的水电费由人秘科按季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催交。

 第八条职工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等索赔工作由人秘科会同财务审计人员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工作以人秘科为主,财务审计人员协助。

  三、经费开支管理

  第九条经费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种劳保福利、经常性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车辆管理、油料、办公电话、水电费、差旅费、专项费用,基建及办公房屋维修费、科技开发费、报刊杂志费、各种赞助款等其他一切开支,由财务审计负责查对。

  第十条**元;超过限额造成被丢失,由当事人负责。现金开支要严格手续。收款要开收据,借款要凭借条,支出要有凭证。

  第十一条局机关职工工资、补助和津贴等由财务审计人员当月造表发放。按有关规定发放的奖金、劳保福利及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发放的补贴,由人秘科负责造表,并经财务审计人员复核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经常性开支的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物品的购置、办公房屋、设备维修、燃料、报刊杂志订购等,由人秘科负责管理。开支前由人秘科造具预算计划,经财务审计人员复核,报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在预算范围内,项目内容不得更改。发票报销时由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财务审计人员审核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即可报销,然后由人秘科负责入库登记。

  第十三条 2**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专项开支、办公房屋、设备维修、设备更新、效能通讯及福利等,必须在年初由财务审计人员会同人秘科汇总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计划一经审定,就必须按计划、按进度、按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特殊情况未纳入计划的必须经行政首长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打印、复印资料归口人秘科管理。各科室需要打印、复印资料必须先经人秘科同意,由经办人负责登记方可办理。特殊情况,经局人秘科同意方可

 到外面打印或复印急件。报销付款时,需经人秘科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十五条加强车辆(含摩托车)管理。我局各种车辆的维修、用油均由人秘科负责管理,汽车用油量(含维修)按照已确定的包干基数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向财务审计报帐。汽车司机补助,按有关规定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局工作人员出差执行公务和经局行政首长批准参加行业专业学习班、研讨班、考察等,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预借差旅费。差旅费的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特殊情况或凭上级会议通知,住宿费经局行政首长批准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可实报实销,但住宿费控制每天人平不超过规定标准的 2 倍。

  第十七条

  1、参加行业性会议交了会务费,又需报销者,会议期间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2、本市内购票手续不予报销,在外地购票手续费**元以内经审批后才能报销,超过**元的其余部分自负。

  3、出差期间的电话费需经领导批准只报销因公事的电话费,行李寄存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各规划分局的财务开支实行限额报帐制,由财务审计人员按局长办公会规定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福利、办公费等)拨付给各分局,由各分局按财务规定自行开支,并于当月底到局财务报帐。特殊经费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因上级领导或来宾来局检查工作或参观学习等特殊情况,必须招待就餐的,由接待科室负责人根据局领导的指示酌情安排。但事先须同财务审计人员或分管财务领导进行通报。要严格控制开餐标准和陪从

 人数。接待科室负责结帐,并按程序审批、报帐。

  第十九条各群众团体组织工、青、妇、老协、关协的纪念性活动经费,经局长办公会或行政首长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团体凭批准的预算报销经费,分项核对,实际开支不得突破原计划。

  五、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含办公楼、家属楼等建筑物)、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空调、微机、桌椅、书柜、电话机等办公用品;热水瓶、茶杯等物品,由人秘科统一造册、登记,按科(室)包干使用,责任到人。每年由局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帐与人秘科物资帐核对,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属所有财产,原则上不得外借。损坏财产,按损坏程度赔偿;遗失财产,按折旧后的金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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