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规章制度

时间:2022-06-25 14:56:01 来源:网友投稿

 保卫处 规章制度

  一、

 工作职责

 1—1 保卫处工作职责 1—2 内勤工作职责 1—3 政保科工作职责 1—4 治安科工作职责 1—5 消防科工作职责 1—6 校卫队工作职责 二、岗位职责

 2—1 保卫处长岗位职责 2—2 科长岗位职责 三、规章制度

 3-1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门卫管理办法 3-2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3-3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4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3-5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3-6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交通管理规定

 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和落实学校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和落实学校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预案; 三、负责学校法制、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治安防盗和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 五、负责临时工和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负责校卫队等专兼职治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教职工集体户口的户籍管理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查处各类案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勤工作职责

 一、做好本处办公室的行政事务,当好处长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收集工作情况及信息,适时向处长提出工作意见。

 二、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报送、转送工作,做好文件分类归档和各类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协助处长起草全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各类报告,负责《安全动态》的编辑。

 三、严格执行档案和文件的管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负责保卫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及教职工户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保卫处工作人员的考勤上报工作,按月拟造临时工工资表,送领导审批后及时发放。

 六、负责保卫处财务报销;定期向领导汇报,做好分管工作及办公室日常接待、管理工作。

 七、负责会议的通知、会议的记录。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政保工作职责

 一、了解各类人员的思想动态,收集重大事件的反应,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向国安部门上报。负责抓好重点人员管理,及时向领导反映信息情况。

 二、掌握影响学校内部政治、治安稳定的信息,分析和预测校内政治形势,制定相应对策加强班级安全委员的管理,每月进行信息汇总,参与协助处理校内各种社会性事件和政治性问题。

 三、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保障政保信息渠道的畅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发现窃密和失密事件及时汇报和追查。

 四、负责学校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保卫工作预案。

 五、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政治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协查其它案件。

 治安工作职责

  一、 负责校内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事件。

 二、 加强师生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三、 负责重点要害部位,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顿安全隐患,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四、 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五、 负责暂住人口、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外来流动人口的安全管理,做好建档登记工作。

 六、 负责校内经营摊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治安工作动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 负责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

 九、 加强安全保卫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案卷、资料的登记工作。

 十、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消防工作职责

 一、 熟悉学校消防重点部位,熟悉校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位置,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贯彻执行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四、负责对各单位、部门义务消防员、校卫队员等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使其达到“三会”: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五、定期组织人员对校内各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认真整改,并进行登记入档。

 六、定期对学校师生进行消防培训,并组织消防实地演练。七、负责学校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校卫队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保卫处领导下,维护学校正常的校园治安秩序,避免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

 二、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救助、服务师生;对校园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及时进行制止,做到“有难必帮,有险必救”。

 三、加强对校内信息楼、教学楼、实训楼、宿舍楼及其他公共场所等要害部位的巡逻;维护校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

 四、认真执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门卫管理办法》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宿舍楼管理规定》,维护校内交通秩序, 防止校外闲杂人员和不法分子进校滋事。

 五、对张贴在(含生活园区)宣传栏、阅报栏、公告栏内的各类信息、海报,发现有煽动性文章、漫画、口号等,要及时制止,消除影响,并上报保卫处。

 六、重点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发现违法、违纪现象及时上报保卫处并及时制止。

 七、认真履行校内义务消防员的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的检查工作。定期对校内各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检查,发现隐患能做到及时消除,及时上报,避免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八、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的综合治理,完成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保工作,同时参加地方政府治安联防组织的各类活动。

 九、配合公安部门侦破各类案件,协助保卫处做好校园的安全防范。

 十、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其他事宜。

  保卫处处长岗位职责

 一、 主持保卫处全面工作,负责学校工作部署、决议、决策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 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 负责组织起草本部门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 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五、 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查处案件。

 六、 负责本部门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 负责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长岗位职责

  一、配合处长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承担处内其它专项工作(治安、消防、交通、内勤和校卫队的管理)。

 二、负责组织年度保卫工作计划和编制分管工作经费预算的具体执行。负责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负责对本科室所属工作人员的考察、培养、培训工作。组织所属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水平。

 四、开展调研,掌握信息和动态,对分管工作出现的一般案事件的处置处理,对重大治安、刑事、政治案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时,应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处长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

 五、落实法制宣传教育。

 六、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负责向处长和主管领导报告完成情况。

 七、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河南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门卫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员工进入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临时来校工作、学习、生活的人员要积极配合门卫管理;外来建筑队、施工队、临时工,凭临时出入证进入。

 二、门卫对外来人员要热情接待,问清来意、查阅证件,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并进行登记。

 三、来校活动的团体和单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保卫处备案后登记入校。新闻媒体需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可入校采访。

 四、认真执行物品出门制度,对携带大件包裹物品出门时,应出示本人证件,门卫有权检查并进行登记;基建施工单位携带施工设备、工具出校,凭施工单位证明;携带公物(材料设备)需有校内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出入证明,发现物证不符等可疑情况,门卫有权扣留、查询、登记后报送保卫处处理。

 五、熟记本单位车辆的车型、车号。校内教职员工机动车辆配本校车辆通行证进出;外来单位车辆进入校内时应将车辆停至规定停车线内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各种出租、三轮、摩托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内。

  六、大门两侧不准摆摊设点,禁止张贴宣传品,不得随意停放各种车辆,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交通。

 七、学校大门门卫室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门卫室不准存放

 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八、门卫人员上岗执勤要衣冠整齐,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要按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认真填写值班登记。

 九、门卫人员施行 24 小时值班,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作息时间开关门。

 十、按时交接班,严格遵守交接班规定,值班期间保持值班区域内的卫生整洁。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把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制定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等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有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全校各有关部门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各自部门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我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部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突发性事件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疾病,使学生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

 第三章

 校园防火安全

 第九条 遵守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对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要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因移动、挪用、损坏而造成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学生教室、宿舍的防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各相关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办公场所、生活区域不得使用各种大功率的电器生活设备,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等各项违章用电,不得使用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和存放易燃易爆品。有违反规定,一律收缴并上交保卫处,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严重者要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教室、宿舍内禁止点蜡烛、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有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造成火灾的,除承担自身的损失处,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严重者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系辅导员和宿舍管理人员要对其负责的教室、宿舍经常巡视检查,保障各项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险情,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有责任保护教室、寝室及公共场所的教学生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学生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经济赔偿;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

 治安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传销、直销及违反道德、违反校规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存放和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及明令禁止的任何管制刀具。发现后拒不交出者,报公安机关收缴并

 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凡酒后寻衅滋事,一律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湖、水库等水域游泳,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 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恶意推拉玻璃门窗,出现意外伤及他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学校校门、教学楼、实验楼、信息楼等关闭后出入需出示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出。对连续多次无故晚归者,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实验、实习、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临时务工人员与学生发生纠纷,由主管部门负责,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问题或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财物损害的,由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提前将活动内容、形式、安全责任人及具体措施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学校办公室审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生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害,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员工、学生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活动,并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凡未经批准的社会团体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师员工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在校内聚众闹事和组织罢课的,学校要及时制止并严格进行批评教育;影响较大的可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组织和主要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

 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七)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

 (八)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九)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学生本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患有特定疾病及自身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但未告知学校的。

 第九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它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

 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负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事先并不知情或者难以知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定:

  (一)学生在自行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节假日或者寒暑假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

  (四)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二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四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十六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学生本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学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领导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伤害学生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卫处。

  河南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随着我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我校外来人员不断增加,为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创造良好、稳定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在我校务工、经商、服务的非我校正式人员以及随外来人员到我校探亲访友,且拟在我校居住半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的人员。

 第三条 我校外来人员管理由分管校领导主管,总务处、保卫处为管理职能部门。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总务、保卫部门统一管理;聘用部门归口管理;外来单位自我管理。

 第四条 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即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实行归口单位

 和保卫处治安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各用工单位、部门在招收外来人员后,一周内向保卫处呈报人数,提供人员花名册,并协助保卫处对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2、各用工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其本人到保卫处办理《务工证》,签订《治安安全保证书》。并缴纳每人 50 元的治安保证金。

  3、外来人员在学校务工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外,将扣除其治安保证金,要求用工部门将其辞退。

  4、外来人员务工结束,将《务工证》归还保卫处,保证金如无被扣除情况将如数退还。

 第六条 对于长期租借学校内部用房,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业主参照第五条第 2、3、4 款的规定进行管理,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交纳治安保证金 1000 元,制定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物防、技防设施,纳入学校内部综合治理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服从管理。

 第七条 各用工部门、外来建筑和个体经营业主除督促办理或办理外来人员有关证件和手续外,还应做到:

  1、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督促本单位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外来务工人员守则”。

  3、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与其他务工单位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4、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协查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5、做好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依法维护,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外来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应会同有关部门,经常组织检查外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年终将对治安管理好,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违纪人员的单位或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治安管理差、经常发生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通知有关部门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保卫处。

 河南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我校大型活动的安全,规范我校大型活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我校大型活动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开展活动应尽量控制规模。凡确需组织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先要拟订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我校举办大型活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

 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主办单位责任人对活动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三、凡在我校举办或由我校师生组织、参加在校外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须提前五天向院长办公室申报,然后由院长办公室根据情况批转保卫处审查安全方案或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并提前一天向举办单位回复。

 四、申报必须用书面形式。申报的内容包括:举办单位,责任人,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举办地点,活动规模,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安全措施,医疗急救方案等。

 五、下列大型活动必须向校办申报并经保卫处报请当地政府公安机关,落实安全保卫方案后方能举行。

  1、活动规模在 500 人(含 500 人)以上的;

  2、连续举办三天以上且每天参加活动人数在300人以上的;

  3、有境外人士或者国内著名演员、知名人士参加且规模在300 人以上的;

  4、活动跨校举办的。

 六、学校保卫处要配合活动举办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活动场所治安秩序、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等实行实时监控,严密防范,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凡大型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

 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举办部门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校内交通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良好校园秩序,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南北校区。

 2、本办法所称道路指校内道路、广场、校门口等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3、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4、经常出入学校的车辆(含施工单位、承租商户、业务户的车辆)应持有学校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外来办事车辆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学校的车辆应服从保卫处管理,保卫处有权对进出校门的车辆进行查询;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5、凡进入校园行使的车辆,应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禁止超车,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应主动减速避让,禁止鸣笛。

 6、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地、人行道和公共设施。机动车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及其它影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机动车停车时必须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器、锁好车门。

  7、电动车、自行车进出校门口时必须下车推行,不得滑行;

 不得在大楼走廊内骑车;禁止骑车带人(学领前儿童除外)、酒后骑车、骑车相互追逐和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8、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教学楼、实验中心、学生宿舍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他有碍交通的地点禁止停放。

 9、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路段应靠右行走),主动避让车辆。

 10、严禁下列行为:

 (1)在校内学车、练车。

 (2)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3)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自行车、电动车或机动车。

 (4)其它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行为。

 1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因施工造成校内道路不能正常通行的,有关部门应事先通报保卫处,并在施工地段设置施工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12、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听候处理,不得擅自移动和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14、违反本办法者,由学校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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