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

时间:2022-01-18 16:54:19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鲁政发2018〔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岛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青政发2018〔3〕号)及《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山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青岛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要求,为全面做好莱西市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目标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技术标准,查清全区土地利用现状,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基础数据,同步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房屋调查及专项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规定,我区三调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采用最新土地分类,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查清全区各类土地分布及利用状况;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开展海洋滩涂调查和海域使用权调查;开展城镇地籍和房屋更新调查,建立日常更新机制;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城市开发边界内土地利用调查、开发区和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调查、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利用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更新、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更新等专项调查;建立市、区(市)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工作内容:

1、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街道办事处、沽河街道办事处、院上镇、店埠镇(577.61平方平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街道办事处、沽河街道办事处、院上镇、店埠镇

(577.61平方平公里)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查。

3、望城街道办事处、沽河街道办事处、院上镇、店埠镇(513.4方平公里)范围内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

4、建设第二包范围内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含土地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城镇地籍调查)

(四)技术路线、方法

1、主要技术路线

采用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地理国情监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海洋测绘及海域使用权审批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在省级统一下发的市县调查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开展细化调查工作。

利用影像内业比对提取和“3S”一体化外业调查等技术,准确查清全青岛市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经区、市、省、国家四级逐级完成质量检查合格后,统一建立全区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各类专项调查数据库。

2、主要技术方法

(1)基于多数据整合的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制作;

(2)采用“3S”一体化技术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

(3)立足现有成果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4)基于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技术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

(5)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内、外业核查;

(6)通过增量更新技术开展统一时点数据更新;

(7)基于大数据技术开展土地调查成果多元服务与专项分析;

(8)基于已有成果的房地一体化调查。

(五)技术要求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1主要技术指标

(1)数学基础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m2),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和亩。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调查到末级类。

(4)调查比例尺

为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的延续性和实用性,全市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1∶5000比例尺为主,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1:2000比例尺。

(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13989-2012标准。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标准分幅图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

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2000、1∶5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3°分带。

(6)调查精度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

1∶5000比例尺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1∶2000比例尺实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

1∶5000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1∶2000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

1∶5000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其他地类;1∶2000实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其他地类。

1.2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

三调控制界限由国家总体控制,省级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组织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并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各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本县以下各乡镇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

原则上,三调县级以上界线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逐级上报,由市土地调查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然后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后调整。

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

沿海零米线和海岛界线,依据国家提供的沿海零米线和海岛界线确定。市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各区市对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逐级上报国家土地调查办审核批准后调整。

市、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逐级上报省级土地调查办审核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进行调查控制界线的调整,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界线双方如有异议的不得调整。

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并报市级调查办公室批准后调整。县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县级负责完成。

1.3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按照《工作分类》,实地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

(1)地类调绘及补测

各县(市、区)以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部门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权

属单位和其他属性信息;

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对于我市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期间因为林地覆盖等原因漏调的村庄,本次需补测上图。

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为了提高我市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充分利用青岛市GNSS连续运行基准站系统(QDUniCORS),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全站仪或简易补测法。

(2)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国家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对其他变化图斑进行调查。重点地类变化图斑由区市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县级对国家内业提取地类认定不一致图斑、县级自主变更图斑等。

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区市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

1.4图斑举证要求

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移动设备,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市级举证平台,市级将以图斑的遥感影像特征和实地举证照片为依据进行核查。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对未提交举证照片或提交的举证照片不能说明图斑变化情况的,市级核查将认定为不通过图斑。

市级核查通过后,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省级举证平台,省级进行进一步核查。

1.5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

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

1.6其他事项说明

(1)关于坡度图、耕地坡度分级及田坎系数确定坡度图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制作并下发县级使用。省级应用2米格网的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计算耕地坡度,重新制作全省县级单元坡度图成果。按照不同坡度级别分割耕地图斑,计算不同坡度级别的耕地面积,生成耕地坡度分级图。省级按耕地分布、地形地貌相似性等特征,对全省分区,每区内按不同坡度级和坡地、梯田类型分组,选择典型样方,重新测算田坎系数。

(2)关于可调整地类

可调整地类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认定,应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可调整地类;本次调查不再新增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应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

(3)关于道路调查

对于在农村范围内宽度≥2.0米、≤8.0米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对于大于8米的道路,须调查为公路。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

(4)关于地类认定程序

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优先次序确定地类。

(5)关于线状地物调查及交叉情况处理

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6)关于军事用地调查

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

(7)关于设施农用地细化调查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对设施农用地的细化分类要求,按照设施畜禽养殖用地、设施种植用地、设施水产养殖用地、辅助生产设施、临时存放场所、晾晒场和其他设施农用地等类型,查清辖区内所有设施农用地的实际情况。

(8)关于临时用地调查

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9)关于建设用地调查

严禁将推土区调整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10)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

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

(11)关于图斑标注

A.耕地标注

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及城市草皮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

B.建设用地标注

a.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

b.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

c.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

d.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

e.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

C.园地标注

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

D.草地细化调查标注

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图斑,按照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稀疏草地属性。

(12)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

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各县(区)应说明原因,逐级汇总至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审核。

2、土地权属调查

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同时结合历史形成的各次权属界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成果对2O12年以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进行复核,落实其中国有土地范围,切实摸清土地权属状况,明晰权属界线。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

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

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

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

3、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及房屋调查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等国家标准,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查清城镇范围内每宗土地的利用状况和权属变化情况,掌握调查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用地方式(即划拨、出让等),更新城镇地籍数据库,同步开展城市建成区房屋调查工作。

(1)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投影、计量单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致。

(2)比例尺和地籍图分幅

调查比例尺采用1:500;地籍图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者矩形分幅(40cm×50cm)。

(3)调查单元

调查单元为宗地。

(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按照市统一标准执行。

4、1:500地形图测绘更新

(1)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3)投影:高斯-克吕格投影;

(4)计量单位: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

5、档案数字化

因档案历史跨度较长,类型复杂,办公时需频繁利用图像,因此对图像清晰度要求较高。中标人需保证扫描图像能在计算机屏幕中清晰显示;打印出来的扫描图像清晰明确且与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中的扫描图像内容一致。

6、监理

(1)监理地点:莱西市

(2)监理周期:自签订监理合同起至项目验收结束。

(六)检查与核查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区)级自检、市级预检、省级验收的三级检查制度和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上一级在下一级检查合格并出具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检查,同时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

(七)统一时点更新

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八)主要成果

县(区市)级三调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

成果等。

1、数据成果

(1)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土地权属信息数据;(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田坎系数测算成果;(6)各专项调查数据;(7)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数据;(8)房屋调查数据;(9)1:500地形图数据;(10)档案数字化数据。

2、图件成果

(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三调图集;(5)各专项调查的专题图、图集;(6)城镇地籍图件;(7)房屋图件;(8)1:500地形图图件。

3、文字成果

(1)三调工作报告;(2)三调技术报告;(3)三调数据库建设报告;(4)三调成果分析报告;(5)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6)各专项调查成果报告;(7)城镇地籍更新和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8)1:500地形图更新技术报告;(9)三调监理报告。

4、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1)土地利用数据库;(2)土地权属数据库;(3)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4)各项专项数据库;(5)城镇地籍及房屋调查数据库;(6)1:500地形图更新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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